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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法君说法】福建省首例“自洗钱”案宣判

晋江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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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晋江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一案进行宣判,对被告人李某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二千元。该案是《刑罚修正案(十一)》施行后,福建省首例“自洗钱”入罪案件。目前,该案已生效。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份至2021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为被害人刘某、陈某办理POS机,后多次利用帮助被害人办理提升信用卡额度和降低POS机刷卡费率之际,趁被害人不注意,利用信用卡小额免密支付功能,使用其携带的POS机进行盗刷被害人名下信用卡,共计数额94699元。其中,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3日,被告人李某盗刷陈某的19笔信用卡款项共计18996.79元,到账到其向吴某借用的POS机绑定的名下招商银行商户,吴某均按被告人李某的要求将上述收到的款项扣除费率后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人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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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并考虑李某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退赔谅解等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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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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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还构成洗钱罪

为适应反洗钱的新形势,加大对“自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罚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明确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刑罚修正案(十一)》的规定,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自洗钱”的入罪,对于打击洗钱罪上游犯罪,从根源惩治洗钱犯罪起到重要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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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林雅思  黄秋萍

编辑 | 尤燕玲  陈德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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