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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泉州首例“碳汇补偿+劳役代偿”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

晋江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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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晋江法院审结张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判决要求张某应对过火有林地面积40.92亩(102.3亩×40%死亡率)按照“碳汇补偿”生态修复方案种植林木(保证成活率85%以上),在晋江市永和镇灵秀山脉某网格开展护林管护、营林等劳役代偿工作,承担鉴定评估费用,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系泉州首例“碳汇补偿+劳役代偿”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判决已生效。



【案情介绍】


张某在晋江市永和镇某村租地种菜。2020年8月29日,张某在整理田地时,点火焚烧杂草堆,到了第三天,由于杂草堆没被浇灭仍在冒烟,加上当天气温高、风速快,杂草堆复燃,引燃田埂杂草延烧至山场,进而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113.8亩,其中有林地102.3亩,被烧林木4297株。

图为失火林地现场

火灾发生后,张某赔偿永和镇某村委会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考虑到生态损害修复的急迫性,经晋江检察院主持,林业部门通过碳汇测算的方法制定失火林地的生态修复方案,按照护林员的工资标准制定劳役代偿方案。在林业和园林绿化局、永和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张某与村委会依照上述方案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书、劳务代偿协议。张某认罪认罚,晋江检察院建议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晋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田地焚烧杂草堆,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2.3亩,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其案发后自首且第一时间参与灭火,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签订协议后按期巡山护林,积极培育苗木,管护措施到位,对其判处缓刑有利于其继续开展生态修复及护林管护、营林等相关工作,实现惩治教育与生态修复的双赢。综上,考虑到生态修复周期以及劳役代偿的履行期限,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实地走访调查修复情况

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张某因破坏生态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系外来务工人员,经济状况不佳,其与相关部门签订了生态修复协议书、劳务代偿协议,分别用于替代支付失火林地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从造林更新至恢复森林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总损失费用。由于协议履行期较长,为保障协议履行以及公益诉讼赔偿到位,法院对协议进行了严格审查,认为:失火林地的生态修复应通过更新造林才能恢复,生态修复协议按照林业部门对失火林地的碳汇测算结果,着力于促进植树减碳、复绿储汇,科学合理;劳役代偿协议约定的工资参考当地护林员的平均标准,与上一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大致相符,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务活动也能够抵补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符合“谁损害,谁治理”的环境立法宗旨,较单纯赔偿更有利于环境的修复;协议履行均得到相关部门的跟踪监督、检查验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联合检察院、林业局以及永和镇政府多次实地走访失火林地现场,将张某实施生态修复的有关事实和情节及保障措施等作为案件查明事实予以认定。


【政策出台】


2022年初,晋江法院、司法局、河长办、林长办共同出台《关于将巡河护河、巡山护林纳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人员社区矫正方案的工作意见》。判决生效后,法院依照上述《意见》向张某发出《巡山护林令》,发函建议司法局将巡山护林情况及成效纳入张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内容。该令系《意见》出台后发布的第一份《巡山护林令》,进一步确保失火林地的生态修复、巡山护林劳役代偿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对公众生态环境权益的实质化保护。


【法官说法】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森林火灾不仅烧毁成片植物,伤害其中的动物,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平衡,更可能造成森林土壤贫瘠,破坏森林涵养水源,导致整个森林生态系统难以恢复。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因失火造成森林严重被毁,既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应当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森林防火,警钟长鸣。切勿以身试法,违规野外用火,切实做到“火种不上山,火源不入林”,共同保护好森林资源,爱护晋江的一草一木。

天干地燥,注意防火

文/图:陈瑜滨  黄晓恬

编辑:尤燕玲 陈德桂 林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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