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法执行】这次动真格!!!严厉打击拒不腾空房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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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款14万,赖账4年不还,
穷尽一切办法,
最终,婚离了,房产被拍卖了,
还连累前妻被刑事拘留,
竹篮打水一场空······
近日,一拒不腾空当事人家属来到法院,称已完成拍卖房产的腾空,申请法院尽快前去接收房屋。为何一件长期拒不腾空的案件突然发生转变?原来,近期晋江法院针对腾退不及时、腾退难等问题,采取了拘传、强制腾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等一系列强有力的执行措施,有力推动了一批腾退困难案件的圆满化解。
下面,晋法君带领大家了解一起相关案件。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6日,我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许某返还王某借款143000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许某未偿还任何款项。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8年7月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某与苏某于2004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购置址于石狮世茂钞坑项目的一处房产,登记在苏某名下,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9年4月29日,本院查封了上述房产。之后苏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停止评估、拍卖、变卖等措施。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了苏某的执行异议。2019年9月20日,苏某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苏某不服提起上诉,泉州中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我院继续拍卖上述房产,并于2021年3月24日以最高价1428680元拍卖成交。拍卖成交后,经本院多次现场执行,但苏某始终坚决拒不腾空。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在电力部门的协助配合下对上述房产进行强制断电,但强制断电后,苏某仍居住在上述房屋内,拒不腾空,严重妨碍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法官说法
苏某名下房产经司法拍卖成交后负有主动腾空并迁出房屋的执行义务,现苏某拒不腾空搬离,其主观上具有拒不执行的故意,客观上其行为已经导致生效法律判决无法执行,损害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该行为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院依法将该案犯罪线索移送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公安局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并当即对苏某采取刑事拘留。本案苏某在被刑拘后,虽然已书面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委托其家属积极配合法院腾空交接,但其事后的腾空行为并不影响定罪,只能作为其悔罪表现,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文/图:叶宏文,林雅萍
编 辑:尤燕玲、黄晓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