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撤销,一车垃圾引发的血案 - 冤还是不冤?
上周众多媒体纷纷报道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连云港灌云县生态环境局对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然而,仅过了一个周末,坊间又传来信息,该行政罚款因适用主体错误被撤销了。
事情起因:
根据灌云县生态环境局的信息公开了解到:“2020年2月27日,我局接信访举报发现在灌云县伊山镇丁庄村农田内倾倒有白色固体废物。经调查发现,你公司与泰兴市格奥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一般污泥处置合同,并于2020年2月25日、26日将约400吨氟化钙污泥交由泰兴市格奥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班严(3****************8)进行处置,其中:将300吨左右的氟化钙污泥倾倒在伊山镇丁庄村农田内;将3辆车的污泥卸在康泰食用菌厂仓库中。”
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对东方日升罚款10万元。该局还对格奥展泰公司处以罚款8万元。
此事已经得到东方日升《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的确认。
疑点重重
细心的读者提出,明明倾倒垃圾的是东方日升签约的废弃物处理公司,为何承担主要责任的是东方日升呢?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东方日升只是垃圾的制造者,并非此次垃圾倾倒事故的责任者。
对此,光伏资深媒体《光伏荟》记者曾做追踪报道,并质疑“东方日升到底冤还是不冤”。报道称“该局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即使排污企业有固废处理资质,但未经地市级环保局书面批准的跨市处理固废是违法行为。此次查处的约400吨氟化钙污泥本来是要从东方日升常州金坛工厂运输到山东某地处理,但因疫情影响在半路上被倾倒在灌云县境内。而受格奥展泰公司委托直接排污行为人班严则称,是东方日升常州公司指使其将该批氟化钙污泥倾倒在灌云境内。因此,本局依据相关法规,不仅处罚了直接排污的格奥展泰公司和瑞东环保公司,也对东方日升常州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由此疑问也就更大了,该局仅凭“奥展泰公司委托直接排污行为人班严则称,是东方日升常州公司指使其将该批氟化钙污泥倾倒在灌云境内”的一面之词,并未得到东方日升公司自己的确认,仅以此为依据对东方日升常州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如果该排污行为人只是为了推卸责任,他的话能被采信吗?如果该排污行为人提供了某些证据证明“东方日升常州公司指使其将该批氟化钙污泥倾倒在灌云境内”,为何不说明该证据并联系东方日升确认呢?
而事实上,仅过了一个周末,该局便自行否定了自己的处罚,尽管网上的处罚公示仍在。事实上,撤销处罚决定书所称的“行政处罚主体错误”也确实是如读者所疑惑的那一点。
东方日升:处置及时
对于渉事的东方日升来说,真可谓飞来横祸(10万元处罚是小事,上市公司失节事大)。因而作为上市企业的日升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的第一时间,向投资者做了公告:
公告中,东方日升对这一排污事件迅速反应,做出了跟进处理:
到底“冤Or不冤”?
在此事件中,东方日升将废弃物的处理按照协议交给了泰兴市格奥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进行处理,那么对已经交运的废弃物其处理权责就都由受托方承担了。而灌云县生态环境局仅凭排污行为人“所称”,对东方日升做出了行政处罚,很明显“东方日升”是被冤枉的。
尽管我们并不知道该局所依据的“所称”证据是什么,或许该局掌握了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或是通话记录?证据的可靠性到底有多实锤?但事实是文章开头出现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从这一点上来说,东方日升大概真的是被冤枉的。
但从东方日升发出的公告来看,东方日升并不比“窦娥”还冤。因为东方日升列出了多条今后的改进建议,充分说明东方日升在这件事情上还是有改进空间的。
笔者认为,我们要为东方日升的快速反应及改进措施点赞,但同时东方日升这一“排污门”事件也充分提醒所有生产厂家:
尽管法律只是惩罚了垃圾的直接排污单位,并没有对垃圾制造的源头厂家进行追究,但作为垃圾的制造源头,也有责任和义务对垃圾的最终处理进行追踪,这一点或许迟早会被立法。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在处理公共事件上更应谨慎,社会责任要求你应该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对流程的掌控。否则即便规避了法律责任,也无法回避作为生产源头的道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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