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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疗机构,这些价格有关规定须遵守!


  记者获悉,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6月1日组织召开医疗服务价格行政指导会。会议通报了当前公立医院价格违法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及近期价格投诉举报情况并对整改工作提出要求。会议从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现行主要医疗价格政策、近年来医疗价格检查发现的问题、易发多发问题、舆情角度谈价格监管的重要性、价格管理建议等六方面进行行政指导。


  会议宣读了价格行政指导书,要求公立医疗机构:


  不得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


  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分解收费项目收费;


  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不得违反政策规定收取医用耗材费或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


  不得用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药品和材料费;


  不得违反零差率规定销售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和医用耗材;


  不得混淆方法学多收检验费;


  不得混淆不同型号检查设备多收检查费;


  不得对放开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施欺诈;


  不得违反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相关规定;


  不得实施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会议要求,各医疗机构要对照会议通报的重点问题全面自检自查,逐项彻底整改。如再发现有医疗机构有类似行为,一律依法从重从严处罚。最后,省市场监管局价监局对与会医疗服务机构发挥行业示范引领作用,加强价格自律,配合做好重点治理工作进行了部署动员,倾听了价格监管诉求,并与其就医疗服务价格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来源:龙头新闻·黑龙江日报(通讯员纪祥勇 记者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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