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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打击!对政府主体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进行省级立案,追究纪律责任

湖南自然资源 湖南自然资源 2022-05-02
精彩导读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委驻省自然资源厅纪检监察组印发《湖南省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省级查办监督机制》,要求贯彻落实“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和“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全面深挖土地矿产领域和各类专项整治工作中涉及的公职人员违规违纪问题。


湖南省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省级查办监督机制


案件范围


1.对每月月度卫片执法工作中,涉及2020年1月1日以后违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耕地10亩以上或其他土地20亩以上,属于政府(或政府部门、单位)主体违法的案件以及参照政府主体违法处理的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违法案件。


2.重大典型矿产、测绘、空间规划违法案件。


查办监督机制


1.邀请省纪委省监委驻省自然资源厅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驻厅纪检组)全程参与省级立案查处案件的问题发现、鉴定评审、集中会审、案件移送等环节,主动接受驻厅纪检组对案件查办各环节的监督。


2.邀请驻厅纪检组参加“月清三地”联审会、月调度会议,参与确定由省厅立案、挂牌督办、移交提请公益诉讼、移送各级纪委监委、司法部门等案件清单。


3.省自然资源厅对案件线索核查后,认为需要立案的,将立案清单抄送驻厅纪检监察组。邀请驻厅纪检监察组参加省级立案查处的案件会审。省厅立案查处的案件,需要进行问责的,由驻厅纪检组监督省厅督察执法处室局按有关制度移交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


4.省自然资源厅督察执法处室局认为违法问题整改到位、可以取消问责的,或需要撤案的,须报驻厅纪检组认可并同意。


5.省自然资源厅督察执法人员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案件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5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结合省纪委湘纪办函﹝2020﹞82号文件精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行动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省自然资源厅与驻厅纪检组开展信息共享;对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行动中涉及的领导干部违规违纪线索,驻厅纪检组监督省厅督察执法处室局按有关制度移交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


7.对于省级查办涉及非法采矿等自然资源领域其他违法案件,适用以上土地违法案件查办监督规定。


8.此监督机制适用于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的自然资源领域各类专项整治工作。




编辑:龙金枝

初审:万   波

审核:孟   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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