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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湘说自然 | 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如何处罚?这有详细说明


编者按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布《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强调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全省自然资源系统纷纷行动,掀起一场耕地保护热潮。为此,湘湘也综合整理了耕地保护相关知识,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如有疏漏或不当之处,欢迎给湘湘留言指正。



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用地行为。违反“八不准”之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会面临什么处罚?往下看↓↓↓

关于“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该法第38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随着农业规模化种植的推进,流转耕地的情况在农村非常普遍,但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买卖、流转耕地非法建房的行为是违法的。


Q

违反“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如何惩罚?


相关依据

对非法买卖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82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3条规定: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4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以案说法

自2006年始,汪某受何某等人请托,为何某等人在某村民小组购买建房用地。出于在购买土地、土地平整以及后期建房过程中承包工程赚取利润的目的,汪某出面以每亩八千至一万元的价格,从该村民组刘某等人手中陆续购得旱地(耕地的一种)等农用地十余亩。完成土地收购后,汪某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土地平整,完成了修建挡土墙、排水渠道、围墙、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购地款及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各购地建房户分摊。之后,汪某在未经任何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率先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为其本人建造独体楼房一栋,并以“包工包料”的形式陆续为鲁某等十二户建造独栋楼房十二栋,该十二户向汪某支付建造房屋资金二百万元,汪某从中获利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十余亩,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地表植被和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综合:龙金枝

指导:贺亚清

初审:万   波

审核:孟   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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