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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字句句关情 见证为民初心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生态之依。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七十年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通过天翻地覆的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千年梦想,从根本上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四十年前,中国农民首创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再一次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宣告了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新征程开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授权国务院,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吸收改革成果基础上,对土地管理法进行及时修改。


2019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1年4月国务院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耕地保护、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进行了修改完善。


土地领域的每一次改革,都是以满足人民诉求为出发点,及时上升为政策、制度、法律,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


践行为民初心,2022年1月17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草案)》(简称办法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这是2001年以来,省人民代表大会再次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



我省历来重视土地管理立法工作。1987年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先后在2012年、2016年进行了修正,在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二十多年前制定的实施办法已经明显滞后,且与新修订的上位法规定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土地管理的决策部署,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方面的重要讲话精神,总结近年来我省土地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落实落细国家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改革成果,出台新的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此次修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筑牢粮食安全防线。


民以食为天,食以地为本。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站在历史和全局高度,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把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的耕地保护好,决不能有闪失。”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我省考察时强调,湖南省要扛稳粮食安全的重任,稳步提升粮食产能,全面压实耕地保护责任,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坚决遏制各类违法乱占耕地行为。


办法草案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通过法律的“紧箍咒”,促使“一把手”对耕地保护切实负起责任来,确保“农地姓农”。增强了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不仅要求落实保护责任,还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明确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和激励制度,加强新增耕地后期管护,确定土地使用权人,落实耕种。新增生态保护修复规定。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一项项细化举措,将有效推动解决耕地保护不严、耕地占补平衡不实问题,充分体现了耕地全程一体化保护“闭环管理”逻辑,暗含严防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深刻用意,旨在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



此次修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针对公众关心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有关问题,办法草案只做加法、不做减法。办法草案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征收工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听证,确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做好土地征收具体工作,有效解决征地实施过程中权责不一致问题,压实征地实施机构的责任,有利于实质性化解因征地补偿而产生的各类矛盾纠纷。明确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市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具体实施细则。按照谁征地谁负责、先保后征、应保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保障社会保险费用足额到位。规定由市州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细化土地征收程序,确保基层能操作实施。明确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且发布公告前,不得动工建设,避免因征地程序前置引发的土地违法行为。做好土地征收信息公开,从源头上减少因实施征地引发的行政争议。这些都值得肯定、值得点赞、值得早日付诸实践。



此次修订,一些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土地管理做法被采纳吸收。


在建设用地使用与管理方面,将土地储备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明确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和管护,并为“净地”供应做好保障。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可以储备周转用地用于产业建设。规定土地供应实行“净地”供应,并明确了“净地”供应的条件和闲置土地处置方式。此外,还对可能导致土地资产国家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原则性规定。


土生万物,地发千祥。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办法草案的出台,将使勤劳的三湘农民在乡村振兴中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全省高质量发展增添新动能,必将在建设现代化新湖南进程中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编辑:秦   梦

初审:倪   凌

审核:艾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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