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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微”调研】关于强化自建房执法监管的思考与建议


编者按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今年省厅继续开展“四微”调研活动(微主题、微调研、微建言、微创新),在全系统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环节多、链条长、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结合自建房“百日攻坚”行动,地方基层根据自身工作开展中的实际问题,分别从体制机制、不动产登记、监管平台等方面存在的困难、瓶颈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湖南自然资源现将系列调研报告陆续予以刊发,供学习交流。



关于强化自建房执法监管的思考与建议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


存在的问题


目前自建房执法监管涉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管、住建等部门,部门相关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交叉,各行业领域对自建房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执法职权理解存在分歧。


(一)权责失衡导致身份亮不起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自然资源部门对城乡规划的 实施有监督检查职能。但根据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相关规定以及三定方案,望城区城乡规划管理的全部行政处罚职权 及相应的检查职权已由望城区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行使。我局对于现场发现的自建房违建行为已不具备合法的监督检查资格,无法下达相关监督检查文书,身分亮不起来。

(二)边界模糊导致执法严不起来

目前望城区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构筑物的全部执法权均已集中至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及街镇行使。若将农民违法自建房行为理解为农民非法占地建住宅,则由街镇和综合执法部门执法检查。而依据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门则可以从土地违法的名义进行执法,究竟如何查处,目前仍无明确政策说明,导致在查处过程中相互推诿,执法难以严格起来。


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综合执法部分职能职责

建议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配套的监管、检查等各项职权集中至街镇和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并在三定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建议进一步明确由街镇、城管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对农民自建房的查处、监督、检查职权,区农业农村局参照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在行政处罚权集中后的职权分工模式,仅负责对街镇和城管部门的专业咨询来函进行技术认定。



材料:综合规划处

编辑:胡自轩

审核:曾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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