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税务战“疫”惠民举措之增值税和发票管理即问即答(第二期)
经过这么久的宅家做贡献,您有没有复工呀?小编可是一直勤勤恳恳地为大家提供税务信息呢!说着这又来了一封信,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主题:增值税和发票管理即问即答(第二期)
收件人
尊敬的纳税人
日期
2020年3月4日
正文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为了帮助您更好的适用政策,我们整理了一些热点问题以供参考:
提问
Qustions&
解答
Answers
Q
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的适用主体是谁?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的适用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纳税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否为个体工商户,均可适用此项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不能适用此项政策。
A
Q
二、我市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开始执行此项政策?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天津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A
Q
三、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判断适用的征收率应为多少?
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的,不能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A
Q
四、一般纳税人可以适用此项政策吗?
目前,此项政策的适用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也不能适用此项政策。
A
Q
五、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适用此项政策吗?
目前,此项政策的适用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不能适用此项政策。
A
Q
六、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增值税吗?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适用此项政策。如果纳税人兼有适用5%和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适用此项政策。
A
Q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如何计算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A
Q
八、建筑安装小规模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减按1%预缴增值税的,如何计算需要预缴的增值税?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
A
Q
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现在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了,请问自行开具和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征收率都是1%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上述规定,适用于自行开具和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A
Q
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5号公告开具1%的增值税发票,从什么时间可以开具?如何开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有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5号公告开具1%的增值税发票,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开具上述增值税发票,需先行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至最新版本。升级后使用开票软件,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默认显示征收率为1%,同时支持开具1%征收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A
Q
十一、小规模纳税人对2月份已经开具的3%增值税发票,在3月份出现退货或发现开具有误情况,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A
前期回顾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的须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打赢新冠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税费政策操作细则》
编辑:天津税务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