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劳务税双轮驱动政策(五)加计抵减政策——热点问题归纳(上)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热点问题归纳(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红利更加及时精准的落地落实落到位,我们以纳税人对优惠政策的适用、实用、使用角度为出发点, 自主编写了涵盖税收政策内容、优惠办理流程、申报表填写、软件操作指引、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内容的“智能+个性+标准”的政策精准推送“大礼包”,并于本期开始陆续推出具体内容,敬请关注。
同时,此项内容是我们创新建立的货物劳务税政策和风险双轮驱动管理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恳请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
以下是纳税人关注较多的热点问题,供您学习参考:
01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参与计算,还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税局解答
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例如:
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
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02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里50%含不含本数?
税局解答
这里的“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
也就是说,
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03
某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该纳税人一直到3月31日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税局解答
对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假设:
某纳税人2019年1月设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
在该例中,应按纳税人5月-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
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04
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税局解答
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
假设:
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
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
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05
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税局解答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假设:
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
在该例中,应按照8-10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
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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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1. 货物劳务税双轮驱动政策(一)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讲解
2. 货物劳务税双轮驱动政策(二)“加计抵减声明样式”长啥样?如何提交加计抵减声明?
3. 货物劳务税双轮驱动政策(三)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填写申报表?
4. 货物劳务税双轮驱动政策(四)申报表填写完成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供稿:天津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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