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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天津1月份税费申报期限延长!

天津税务 2023-05-08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有关税费征管事项的通知

津税办发〔2022〕3号

市局系统各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支持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天津市所辖区域内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平稳有序办理税费申报及缴纳业务,现就2022年1月份税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1月份税费(各项社保费除外)申报期限暂延长至2022年1月25日


二、请各单位积极引导纳税人最大限度通过电子税务局、天津税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渠道办理税费业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建议其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理申报缴费,企业缴费人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缴费;城乡两险、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建议其通过微信、支付宝、天津税务APP等方式办理申报缴费。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通过引导纳税人预约办税,实现分时分批错峰办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三、纳税人在天津市各办税服务场所办理实名事项的,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


四、按月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因疫情影响需要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的,可登录天津市电子税务局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按相关规定预缴税款。


五、因疫情影响的中风险、高风险地区纳税人以及中风险、高风险以外地区个别纳税人因医学隔离、区域封闭等防控措施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资料的,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六、因疫情影响的纳税人在1月份申报期内未进行税费申报,在2月份被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上报市税务局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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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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