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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上新!《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即问即答》电子书来了

天津税务
2024-08-28


  为支持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明确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帮助纳税人及时学习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即问即答》,我们将相关内容制作成电子书,方便大家阅读学习,快收藏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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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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