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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丨初见信托:带你一起走近信托

证券律师 2022-08-12

作者: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张胜男律师


一、我国信托业的前世今生

信托(英文为Trust)顾名思义,“信”即信任,“托”即委托。信托从字面意思来看即是因信任而委托。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核心的意思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首先是在英国“尤斯制(Use)”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托于19世纪初传入美国并在美国得到发展壮大,美国也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的国家。而信托业在中国的发展最早可以追溯至20世纪初,当时标志着中国现代信托业开始的三家金融机构:1918年浙江兴业银行开办具有信托性质的出租保管箱业务;1919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1922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将保管部改为信托部并开办个人信托存款业务。但是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得益于改革开放,1979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诞生。此后,国务院对整个信托行业进行了五次整顿,而在第五次整顿之后,《信托法》(2001年)、《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颁布,2007年颁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废止)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颁布,2007年颁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该办法废止)相继颁布和实施,为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2010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我国信托业“一法三规”体系构建完成,目前我国信托公司监管法规框架如下:


信托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序号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信托法(2001年)

2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3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8年订)

4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年)

5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6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7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年)

8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9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10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11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2010年)

12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13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2011年)

二、走近信托

(一) 信托的设立

我国《信托法》规定的设立信托的一些条件:

1、 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 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且该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

3、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4、 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信托登记。未登记的,应当补登记。否则,信托不产生效力。

(二) 信托财产

1、 信托财产的范围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2、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

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区别管理,分开记账。

(3)信托财产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相区别

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利益请求权,但是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4)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限制

依据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但是仍有例外:一是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二是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是信托财产自身应负担的税款;四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性形。

(5)信托财产债务抵销的限制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三) 信托当事人

信托的当事人有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委托人是信托的“发起人与创设人”,需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在信托过程中需要提供信托财产、制定受托人、确定受益人,并且监督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需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我国受托人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并领取金融许可证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需要注意的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唯一受益人只能是委托人。

(四)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委托人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权

委托人解除信托

信托终止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三)经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经受益人同意;

(三)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三、提醒注意的点(Tips

(一)信托无效

1、 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 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 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 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撤销信托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但是撤销信托不得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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