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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性同意年龄,能有效防止未成年人性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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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南风窗”,内容已获授权


整理 | 南风窗高级记者 何焰


在我国,对于现行法律的14岁性同意年龄的争议历来有之,今年最甚。性同意年龄,或者说是“最低合法性行为年龄”,是指一个未成年人同意与他人进行合法性行为的最低年龄。

在当前的意见市场上,“提高性同意年龄”的声音是很大的,但流行声量的获得不一定经过仔细考虑,而另一方的不同意见,也因“沉默”,被贴上庞大、守旧的标签。

一个缺乏交流的局面,是背离推动制度完善的初衷的。当下是一个对此问题公开、集中讨论的不错时机。于是,南风窗策划了这一次圆桌笔谈。

我们邀请了厦门大学法学院周赟教授、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李长青律师,以及074职场女性法律热线发起人郭晶,来一起探讨这个问题:是否应当提高性同意年龄?

三位嘉宾有着不同的学术背景、实践经历,以及不同的思考角度所得出的观点。

周赟:提高性同意年龄是懒人思维李长青:14岁性同意年龄太低,应提高以应对现实郭晶:在性侵案件中,年龄不是唯一的权力优势

他们公开表达,但绝不愿做某种态度的代言人,而是希望以一种真诚的思考,开山引路,促进读者的探索,不盲从、不盲争。瓦解几份陈见、审视一些情绪,回归“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


周赟:提高性同意年龄是懒人思维

在我的搜索、阅读范围内,尚未发现任何一篇关于为何应当提升刑法领域性同意年龄的严肃文章(包括理论或调研文章),我看到的更多的是拿某些个案(如鲍某某案)或移花接木的数据来说事儿,准确讲是来表达一些情绪。所以,从逻辑上来讲,其实本可不必严肃对待“提高性同意年龄”的观点,因为它迄今从未被证立过。

但我还是要表达自己对这件事的反对。我之所以反对提高刑法领域内的性同意年龄,主要理由包括:

一方面,提高性同意年龄,是典型的以保护为名剥夺或限制公民自由。可以说,只要没有充分、扎实的实证数据以及科学研究可以表明,14~18周岁的女性不应该、不能够享有性自由的权利,那么,任何宣称将性同意年龄提高以保护女性的做法,都是典型的“慷他人之慨”,其逻辑实质上与如下做法并无不同:仅仅因为我担心你的能力和心智可能—请注意,仅仅是“可能”不够应付现实生活中的风险,所以,为了保护你,决定把你关进监狱。

电影《素媛》剧照


我预见到可能会有人误以为我反对给予14~18周岁女性以特别的保护,所以,此处必须立即提及另一方面的反对理由:为了更好地保护14~18周岁女性,其实更应该做的是其他工作,而非动辄诉诸刑法。

譬如,完善我们的性教育工作——事实上,包括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先生在内的很多呼吁提高性同意年龄的人,都敏锐地意识到当下中国的未成年人性权益保护之所以问题较多,首要原因就在于“未成年人性教育缺失(或不健全)”;又如,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社会化机制,尤其是其中的“吹哨人”制度,也就是说,对18周岁以下公民的伤害,任何人都有权利并有义务举报;再如,完善并严格落实诸如学校、医院、救济、监护等领域的监督制度,让其中处于相对强势的一方,没有机会或少有机会侵犯女性权益;等等。

“拥抱青春期”项目调查显示,78.24%的青少年缺乏青春期性健康教育。从来没有接受过来自父母、老师 的青春期性健康相关教育的青少年占 15.70%,偶尔有的占 51.41%,有过一次的 占 11.13%,经常有的比例只有 21.76%(数据来源:《2019 年青春期性健康教育调查报告》,该报告数据来源于在17个省份面向10—18岁的城乡青少年所做的抽样问卷)


关于刑法,卢梭有一个著名的判断,“刑法是关于法律的法律”。这话的意思是,只有当其他法律机制没有办法应对、处理一件事儿时,刑法才应该介入。这话的另一面是:如果我们能够将未成年女性权益保护的其他方面做好,或许根本就没刑法什么事儿了。

有人可能会说,当下的问题恰恰就是因为其他领域很难短时间做好,所以,才诉诸刑法的改革。我只能说,这个思路很奇怪:连基本功都做不好,诉诸最严厉的刑法,真的好吗?这是典型的不负责任的懒人思维。这就正如你希望你家小朋友好好学习,但你却连基本的教材都不给他买,也不允许他上学校,还不告诉他如何学习的基本方法……就直接设定他成绩不好时的种种严厉处罚措施。你倒是省事儿了,但你觉得他的学习会好吗?

再一方面,从制度哲学角度看,任何制度的变迁,都会带来很多后续的成本,因此,除非我们可以证明,改变一个制度可以比保持原样带来明显更高的收益,否则,就不宜轻易改革,哪怕这个制度可能受到了很多且很激烈、很有道理的批评。

电影《熔炉》剧照


这一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美国的枪支管理制度:我们知道,几乎每次枪击事件后,都会在全美引发一波对现行枪支管理制度的谴责,其中,有很多是非常有道理的。但为何美国的枪支管理制度却一直没改?当然有很多原因,但非常重要的一点就在于:美国社会并不确信,改成怎样的枪支管理制度,才会真的比现在的效果更好。

回到提高性同意年龄问题:我们能够证明改变它会带来明显比现在更好的效果吗?我很怀疑,至少,我没有看到任何相关严肃的研究结论。相反,我倒是可以很容易地列举一系列负面后果。举个例子,如果真把性同意年龄提高到16周岁(这是很多提高论者能接受的数字),那么,除非我们可以证明,性是人类事务中最复杂的问题,以至于一个人在其他领域14周岁(现在的刑事责任起点年龄)就可以至少部分地做主,但就是在性领域需16周岁才可以。我们能证明吗?估计很难。如果不能证明,那么,将性同意年龄提高到16周岁,是否意味着必须同时将所有公民的刑事责任能力也要相应提高到16周岁?试问,相关后果,我们决定好了承受吗?又或者,我们能承受得起吗?

电影《嘉年华》剧照


所以,我的结论是:首先,当然应给予未成年女性的性问题更多的关注和保护——准确讲,应当是给予所有未成年人更多的相应保护,因为显然,男孩的性权利也同样重要;其次,我不认为应从刑法角度来体现这种关注和保护——我一直认为,动辄诉诸刑法手段,既是懒人思维作怪,也注定效果不会好。

换言之,我认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性权利,提高性同意年龄既不是唯一途径,甚至也不是什么好途径。因此,我反对提高性同意年龄——我尤其反对,在没有作出充分的科学论证之前,仓促这样做。


李长青:14岁性同意年龄太低,

应提高以应对现实


我同意提高性同意年龄。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成年男子以谈恋爱、诱骗等手段与年满14周岁不久的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件有增多趋势,此类案件中的成年男子处心积虑选择刚满14周岁不久的少女作为目标,容易得手且不会被追究。14周岁的性同意年龄这道红线,被人恶意利用。因此,提高性同意年龄,继续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据媒体报道,欧洲超过四分之三的国家,性同意年龄高于14周岁;美国50个州立法规定的性同意年龄都在16周岁至18周岁之间。而非洲和东南亚一些国家较低的性同意年龄已经使得那里成为了西方恋童癖者的天堂,甚至催生了“性旅游”的灰色产业。

电影《熔炉》剧照


参考其他国家立法,并结合我国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认定,建议将“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周岁。

*多为熟人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特征,要求提高性同意年龄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通报的近5年来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情况中,超六成未成年性侵案为熟人作案。其中,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职人员占比14%至25%,家庭成员占比5%至 24.9%,邻居占比8.3%至31.3%,网友占比5%至22%。施害人多是长期、密切、近距离接触未成年人的成年男性,且多负有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职责”。例如: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长期或临时照看未成年人的成年亲属、邻居、监护人的同事等。这些人在阅历、知识与权力上的绝对优势,让受害方在引导之下“自愿”与其发生性行为,但事实上,这同样是一种性质恶劣的性侵害。

“女童保护”统计,在301起案例中,熟人作案 212 起,占比70.43%;陌生人作案82起,占比 27.24%;有7起未表明人际关系。熟人作案比例高,从“女童保护”近几年来发布的报告看,熟人作案比例一直居高,最高比例达 87.87%(2014 年)(数据来源: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女童保护”2019 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 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该报告以“媒体公开报道”为案例收录标准)


目前阶段,未成年人一般从6~7周岁开始接受九年义务教育,16周岁之前以学业为主,没有独立经济来源,自身发展可选择空间小,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属于被监护和被教育范围,易受他人威逼利诱和控制。也正是这些现状,导致更容易出现熟人性侵害未成年人。


16周岁之后的未成年人在学习和就业等领域有更多的选择空间,不再过度依赖“特殊职责人员”,还可以采取更有效的自我保护措施。

因此,14周岁作为“性同意”年龄实则过低,难以摆脱熟人侵害,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周岁,是基于案件特征和社会现实的科学考虑,有助于减少未成年人迫于无奈的性行为。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2013年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1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说明国家已经关注到了特殊职责人员迫使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问题,后续应将该述规定效力级别上升到法律层面。

电影《素媛》剧照


同时,提高性同意年龄,也可以有效震慑和惩治不法分子,告诫心怀不轨者不要企图打16周岁以下的未成人的主意,不要妄想钻法律空子,用法律的威力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魔爪。

*性同意年龄应与生理发育和认知水平相匹配

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报告显示,青少年性行为存在许多与性健康、生殖健康有关的风险,包括意外早孕、性感染疾病等。其中,意外早孕是青春期少女辍学的主要决定因素。国内也有多篇文章提出,未成年人不宜有性生活。因此,适当提高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有利于生理健康。

未成年人涉世未深,青春期容易冲动或叛逆,分别有专家提出“由于我国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在性教育问题上存在缺失,特别是性道德、性自尊等方面缺少正确引导,未成年人性心理成熟的年龄其实远高于14周岁”,“从一名神经科医生的角度看,14岁的孩子心智发育还没有那么健全,在生理的愉悦之外,无法预知后续的风险”,表明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性生理冲动较强,但性心理仍不健全,容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性同意”多数为被哄骗或被胁迫后仓促决定,而非经过深思熟虑后的同意,事后往往后悔不已。

电影《血观音》剧照


据报道,江苏省某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以来办理的性侵幼女类案件中,六成以上是被害人性教育不完全,仍处于好奇懵懂状态,恋爱过程中“自主”与嫌疑人发生性关系。

因此,应尽量保障“性同意”符合身心发展规律,基于我国对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刑事责任年龄的研究设定,将“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周岁更为妥当。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提高性同意年龄不冲突

现在社会各界也在呼吁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起点年龄由14周岁进一步降低,理由是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已经大幅度提高,由此引发讨论,认为这是一体两面,14岁的性同意年龄也不必要提高。

我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提高性同意年龄并不冲突。

  1.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为了有利地打击犯罪,提高性同意年龄是为了保护更多弱者,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规范管理社会,二者年龄并非需要必然一致,可以根据不同的社会现状分别设定,这也体现了法律调整社会的功能。

  2. 从表面上看,二者都是划分“懂事”的年龄界限,但实则有所差别:刑事责任年龄关注的是犯罪能力,性同意年龄关注的是自我保护能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完全可以认知恶性犯罪后果,因此刑事责任年龄可以下调。由于我国自古以来“羞于谈性”,现实中,性生理成熟的未成年人,性心理和法治观念未必成熟,有的受到侵犯而不自知,有的不敢或羞于报案,有调查显示,在3416名13~17岁未成年人中,竟然有高达13.93%的未成年人对其是否遭受过性侵害表示“不知道”,因此有必要单独提高性同意年龄。

电影《素媛》剧照


*允许设定例外规定

提高性同意年龄不意味着“一刀切”,应规定部分例外情形。例如:有恋爱关系的未成年人“偷吃禁果”,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社会反映强烈,从刑法立法目的及任务来看,应当及时提高性同意年龄,扩大保护范围,回应民众期待,实现法律效果欲社会效果的统一。


郭晶:在性侵案件中,

年龄不是唯一的权力优势


如果我们深入探究性侵害案件的本质,就会看到性侵害案件中复杂的权力关系。很多研究均表明熟人间的性侵害发生的概率更高。而熟人作案往往是利用不平等的权力关系。

*权力不平等的影响因素

在性侵害案件中,年龄是形成不平等的权力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依然缺乏社会经验、对性的认识相对较少,也容易处于权力的弱势一方。

但是年龄并不是影响权力关系的唯一因素,性别、社会地位、职权等也会导致权力关系的不平等。2018年以来,媒体曝光的性侵案件层出不穷,且以教师性侵学生、上司性侵下属、前辈性侵实习生等明显具有权力不平等的关系为主。施害者往往具有更多的社会资源、社会地位、权势等。同时,性侵害案件中,施害者以男性为主,受害者以女性为主。这是性别权力关系不平等所致的结果。

电影《嘉年华》剧照


*权力关系下性侵害的特征

权力关系下的性侵害有一定的共性。施害者利用落后的贞操观、权势带来的优势等对受害者进行威逼利诱,增加受害者的羞耻感、孤立感,破坏受害者对他人的信任,甚至对受害者进行精神控制。

在高校性侵害中,北航陈小武、上财教授钱逢胜等施害者以“关心”学生/下属、辅导功课等理由,单独和受害者相处。钱逢胜以讲题为由把受害者骗到他的车内,在车内开始实施性侵害。

权力关系下的性侵害往往不是呈现出可见的暴力性。在权力关系之下,受害者在遭遇性侵害的时候会难以反抗。很多受害者在讲述自己被性侵害的经历时,都提到在遭遇性侵害的反应是不知所措、脑子一片空白、懵了,像是被“冻住了”,难以有激烈的反抗。很多性侵害案件中受害者的身体并没有明显的外伤。

电影《洛丽塔》剧照


受害者会有类似的心理感受和行为模式。受害者不得不和施害者长期相处,TA们会让自己“爱”上施害者,将施害者的性侵行为也看作“爱”的表现,但受害者被侵害的伤痛感无法完全消失。受害者一方面难以讲出被性侵害的遭遇,另一方面又渴望得到帮助,希望性侵害可以停止,内在就会处于矛盾和冲突的状态,外显的行为也会出现反复性。在一些个案中,受害者可能会出现前后陈述可能会不一致,但这并非完全说明性侵害没有发生。

受害者承认和接受自己被性侵害也需要一个过程。

很多成年受害者在开始讲述之初,都不会使用“性侵”“强奸”之类的语言,而是说“发生性关系”。如果未成年人语言发展不完善,更是缺乏描述性侵、表达感受的语言工具。

*现有法律的不足

电影《素媛》剧照


而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强调犯罪手段的暴力性。在实践中,是否存在暴力和反抗成为重要的认定标准,很多案件往往因为受害者无法证明暴力的存在和有足够的反抗而被不予受理。

当受害者为未成年人时,施害者更易通过哄骗而非暴力的方式实施性侵害。刑法应该依据性侵害案件的特点,完善相关的法律,切实保重性侵受害者的权益。

因此,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的调整不只是简单地提高或者保持,而应考虑多方面的权力关系。我参与的反家暴小疫苗志愿小组在发起的“为星星们呼吁修法”的倡议中提出——性侵害的界定应以“未经同意”为核心,并呼吁增设“利用权势性侵罪”。有6.5万余人参与了这一联署,倡议信也寄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希望立法者对此加以重视,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结合性侵害的特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电影《素媛》剧照


在防治性侵害的问题上,立法只是对遭受性侵害受害者的一种保障。其他的社会支持系统,如家庭、学校、公安、妇联、民政、公益组织等多方面的支持也必不可少。

从预防性侵害的角度来讲,学校应全面普及性别平等的性教育。在性侵害案件发生后,社会需要有相对完备的社会支持系统,如法律支持、心理支持等多方面的服务,以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帮助其从创伤中恢复。因此,完善立法、建立多部门多机构的联动对解决性侵害的问题都十分必要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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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始终期待与你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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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圆桌讨论来源:南风窗(ID:SouthReviews)
编辑:留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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