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 | 商事纠纷中的民刑交叉案件诉讼策略
因同一事实或关联事实产生的刑事案件是否必然阻却民事诉讼的进程?
民诉法第153条规定:“本案需以另案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的,中止诉讼”,即树立了“先刑后民”的原则。然而最高法的裁判观点表明,存在与该原则相悖的情形。
本文将以刑事案件对民事程序的影响为主线,在融入相关司法解释、最高法裁判要旨的基础上,分析商事纠纷中民刑交叉案件的实务思路,拓宽此类案件背景下的综合诉讼策略选择方向。
一、
刑事程序是否阻断民事程序
实务中,刑事案件对于民事诉讼的影响,主要以下情形:
1、民事案件应当中止,裁定中止审理的“先刑后民”;2、民事案件可以中止,可以驳回起诉的“先刑后民”;3、民事案件不中止,包括民刑分别审理、互不干涉的“民刑分离”、刑事案件久拖未决时,突破“先刑后民”。这意味着,法官对此有自由裁量权。因此,民刑交叉案件在理论、实务上的操作空间较大。笔者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法的裁判观点,分叙这三种情形:
1、民事案件应当中止的情形
原则上,在同一案件事实下,当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时,而刑事案件未审结,即应当中止民事诉讼进程。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5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相关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字793号案中,最高法认为:本案民事纠纷和王润南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存在案件事实重合。为防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矛盾,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有关合同签订履行事实认定、合同效力认定、责任划分等问题应以涉嫌犯罪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在涉嫌犯罪案件审结前,应当中止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
2、民事案件可以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的情形
原则上,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审查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可以驳回起诉,并审查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检察院;特别是在涉嫌非法集资罪的情况下,依法可以驳回起诉或裁定中止审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1、2款。
相关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859号案中,最高法认为:因此,刑事案件待查明事实可能影响案涉贷款及担保合同效力,进而影响各民事主体责任的认定与承担。考虑到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裁判的一致性,本院认为原审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并驳回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的起诉具有合理性。
(2019)最高法民终530号案中,最高法认为:尽管王凤岐在本案中主张债权的对象为浦发花园路支行,但其所主张的债权仍然为2011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借给何凯23,750万元中何凯未偿还的部分,与何凯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中进行债权申报所依据的事实为同一事实。现(2018)豫01刑终325号刑事案件尚未进入退赔程序, 一审法院比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本案现时应当不予受理,裁定驳回王凤岐的起诉,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3、民事案件不因刑事程序中止的情形
原则上,案件涉及不同事实,则应当对不涉及犯罪部分的民事纠纷继续审理;
民事案件独立事实已查清,不需要依据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时,应当分别审理;
没有生效刑事判决的情形下,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需民事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
审判理念:涉及不同事实,适用民刑分离。
支持的案例: (2021)最高法民再360号案中,最高法认为:依据上述规定,高官台联合总公司的诉讼权利及保全利益应得到保护,其诉讼请求中与刑事案件未交叉的部分,应纳入民事受案范围进行实体审理,原一、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驳回高官台联合总公司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2015)民申字第1778号案中,最高法明确了以是否“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作为区分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标准,即民、刑分属不同法律事实的,民、刑并行;民、刑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的,先刑后民。
审判理念: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都不应当绝对化和扩大化。
支持的案例:(2015)民二终字第335号案中,最高法认为: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重要的是运用民事审判规则分析相关证据进而认定相关事实,如果能够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的,并非一定要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应当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实事求是的态度予以判定。
审判理念:在刑事案件长久未决的情况下,需兼顾民事案件的效率与效益,在此情形,可突破“先刑后民”原则,将民事部分单独处理。
支持的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4121号案中,最高法认为对陶崇军涉嫌骗取贷款犯罪,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立案侦查至二审庭审结束,尚无结果,因此原审恢复审理本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审判理念:当刑事案件的审理需民事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时,适用先民后刑。
并且,2020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刊登了名为《涉嫌保险诈骗“刑民交叉”案件办理中——以“先民后刑”方式推进刑事案件正确处理》的实务文章,“先民后刑”原则的可行性不再赘述。
二、
关于刑事程序是否阻断民事程序的裁判要旨总结
根据以上裁判要旨,归纳特点如下:
首先,以上最高法的裁判要旨可以概括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理念,对“需要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同一事实”的理解与判断提供范例,同时也留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其次,从数量上来看,最高法的裁判观点更倾向于适用“民刑分离”原则,民刑“交叉程度”达到了“二者需要互为裁判依据”的程度,最高法才会支持原审驳回起诉的裁定。
以上特点体现在判决结果中,是大量案件即便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但仍不适用该解释的“矛盾状况”。
这对实务的启发是:民刑交叉的策略选择,本质在于对以下条件的把握:
(1)对于案件关联程度的判断——民事案件审理,是否达到了需要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的程度。
(2)对于“同一事实”的理解——仅限于通常意义上的同一事实,不掺杂其他独立事实。
三、
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及判项对民事案件有羁束力
1、事实部分的羁束力
刑事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具有羁束力,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
支持的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76号案中,最高法认为:刑事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具有羁束力,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判决主文的羁束力
生效刑事判决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在生效刑事判决没有被推翻情形下,提出与该判决既判效力相违背的诉讼请求,不应获得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
支持案例:(2015)民提字第120号案中,最高法认为:生效刑事判决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在生效刑事判决没有被推翻情形下,提出与该判决既判效力相违背的诉讼请求,不应获得支持。
四、
执行案件中,民事和刑事的先后顺序
1、一般原则
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民事与刑事责任的款项,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此处优先受偿的情形主要包括:
(1)债权人对设置了担保物权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依据破产法处理的执行案件中,员工对其工资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此处的医疗费用,是指被侵权人或被害人的医疗费用。
优先受偿权仅次于该医疗费用受偿,优先于其他费用清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
2、特殊原则(仅适用于非法集资罪)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
五、
民刑交叉案件的综合诉讼策略考量
1、民刑同步,在程序中综合谈判
在关键事实涉及民刑交叉案件时,民事诉讼同时可以提起刑事报案,综合协商谈判,以定分止争、和谐社会关系为原则,提高和解、退赔的效率。
2、刑事案件可能产生阻断民事诉讼进程的效果
在民事诉讼提起后,向法院主动提供关联刑事案件情况,若民事案件符合前述“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条件,则极有可能产生民事案件中止审理、驳回起诉的效果。
3、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在刑事案件裁定、判决中,其事实认定、判决主文部分作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具有天然的免证优势,可作为民事案件证据组织的的重要基础。
4、刑事附民诉讼
在刑事程序中,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这对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有积极意义。此外,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可以参照民诉法的规定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且附民案件应当与刑事案件一并宣判,只有为防止刑事宣判过分延迟时,附民案件才能晚于刑事案件宣判。
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第1款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02、103、104条。
刘雪莹律师
广和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教育背景: 法国 马赛大学 国际法硕士
法国 马赛大学 跨文化公共管理学士
优势业务领域: 企业合规、资产收并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文体与媒体产业法律服务,多元争议解决方案(诉讼/仲裁/调解/谈判)
团队工作语言:中文、英语、法语、日语、粤语、闽南语、潮汕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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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是国内最早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在27年的发展中,广和所在华南地区创立了多个第一第一家律师人数过百的律师事务所、第一家收入过亿的律师事务所、第一家获得省著名商标的律师事务所。现有从业人员近千余名,全球设有25个分所及多个海外联络机构。
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2007年被《亚洲法律杂志》ALB评为“十大规模律师事务所”、2009年被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评为“亚洲顶级律师事务所”,自2014年起广和已连续9届蝉联钱伯斯榜单“公司/商事”和“建设工程”领域亚太地区领先律师事务所称号,2020年及2021年荣获《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卓越综合实力律所(大湾区)大奖,2021年荣登LEGALBAND中国顶级律所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