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不得故意安排学生单独坐最后一排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3月1日正式实施
《规则(试行)》中的
“刻意孤立”如何界定?
日前,教育部进行了答复
教育部在答复中明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刻意孤立”,首先主观上是故意而且针对特定学生,具有相对性、持续性,非因疏忽而没有关注到学生的需求;行为表现上,可以是对学生正常需求故意不予回应、指使其他学生孤立特定学生或者物理上隔离(比如单独坐在最后一排)等;后果上,导致学生得不到老师的关注和正常的同伴关系,产生心理上的压力。
对于网友有关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咨询
教育部还有哪些答复呢
小编为您整理了其中一部分
第10条规定了停课或者停学的教育惩戒措施,这两种措施有何区别?
答复:《规则》第十条所指的停课和停学在程度上是有轻重之分的,停学重于停课。一般情况下停止上课的时间不超过一天,或者某几天的某个时间段、某个课程停止上课,是停课;而停止上课的时间在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就属于停学。
经程序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是指取消其在该校的学籍吗?还是在学籍网上取消后,该生不能在同等普通高中及职业学校读书了?
答复:《规则》所指“开除学籍”,是对高中阶段学生可以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其学籍仍保留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但学生和学校已不存在法律上的教育管理关系。
转学不是一种权利,开除学籍后不存在转学的情况。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后,学生是否可到其他学校继续接受教育,需要看相关学校的要求和意愿。
此外,被开除学籍的高中阶段学生,如经过自学达到高中毕业同等学力,仍可以以社会考生身份参加高考,经高等学校录取后,还可以取得高等学校的学籍。
在普通高中管理实践中,部分学生严重违纪,多数是“勒令退学”,即要求其不能在本校读书,一般允许其转学。现在学校自行制定的校规中是否还可以有“勒令退学”处分,是否违反本《规则》?
答复:目前《规则》规定的处分类型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并未明确禁止其他的处理措施。
学校在校规中规定“勒令退学”,可视为一种强制措施,即要求学生在限定时间内退学,不明确违反上位法规定,可以保留,但由于其行为后果严重,相当于开除学籍,应当参照适用开除学籍的程序。
在实践中应如何界定“小学高年级”?比如在“六三”学制、“五四”学制等不同的义务教育学制中,小学高年级应从哪个年级开始起算?
答复:《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教育。
以此推算,一般来说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年级及以上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学校而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应尽的管理、保护职责略有不同,因此在管理方式上应有所差别。因此,无论小学实行哪种学制,高年级都应当从小学三年级起算。
第八条中的“班级公益服务任务”指的是什么?教师对“违规违纪情节比较轻微的学生”可以适当增加哪些额外的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答复:《规则》规定的让违规违纪学生承担公益服务任务,是各国在学校管理和青少年行为矫治中的普遍做法,其法理基础在于:因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使班级、学校集体秩序、权益受到侵害,学生可以通过公益服务的方式对这种侵害予以补偿。
第八条规定的“班级公益服务任务”,指的是使班级学生整体受益的任务,一般在班级教室内实施,也可以是在班级组织的校内、校外活动中实施,如值日、打扫教室卫生、画黑板报等。此外,还可以结合实际由本班学生民主决定哪些属于班级公益服务。
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很多学生选择五年一贯制到了高职院校就读,请问五年一贯制的前三年是否适用该规则?
答复:《规则》规定,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适用本规则。五年一贯制的前三年实质接受的是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应当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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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佛山新闻网 王璐璐
审校:姚汉强、李敏贤、陈绮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