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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及其完善

2015-06-30 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作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冯超

摄影师:陈立元



知识

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是当今世界经济生活中两部重要的法律。2015年4月7日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下称”《总局规定》“)是我国首部对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问题进行专门规定的部门规章。


立法宗旨


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是反垄断执法的重要内容。《总局规定》开宗明义的指出,其目标就是鼓励市场公平竞争和激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正是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共同的立法目标。


相关市场的界定


1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贯穿反垄断法的概念,被称为反垄断法中发现事实的工具1。《总局规定》认为相关市场包括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并规定在界定相关市场时要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同时规定在涉及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执法中,相关商品市场可以是技术市场或者是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市场;但其没有提出创新市场的概念。


2技术市场及创新因素


《总局规定》确定了界定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的主要考查要素,其对于技术市场和创新市场(或者创新因素)的界定和考查方法没有提供具体规定。创新市场是指企业之间就某一领域中未来新技术或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进行竞争所形成的市场2因而,在研发直接导向一个完全新的产品,且市场上不存在这个产品及其产品市场的情形下,创新市场的评价对于分析快速创新特点的行业具有意义3《总局规定》提出在界定相关市场时要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并规定相关商品市场可以是技术市场或者是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市场。此等规定为实践中在界定相关市场问题上引入上述技术市场和创新因素(市场)提供了空间。



垄断协议


1垄断协议的豁免


《反垄断法》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或者经营者与其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垄断协议,除非经营者证明其达成的垄断协议符合该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才可能被被豁免。


2安全港


安全港(或称“安全区”) 规则是反垄断的豁免方面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安全港规则,技术转让协议当事人可以通过界定市场、评估市场力量和确定市场份额门槛的指标,确认是否适用安全港规则。


《总局规定》借鉴了美国和欧盟的规定并认为以下情况可以使用安全港制度: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不超过20%,或者在相关市场上存在至少四个可以以合理成本得到的其他独立控制的替代性技术;(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均不超过30%,或者在相关市场上存在至少两个可以以合理成本得到的其他独立控制的替代性技术4安全港制度对于协议当事人评估知识产权协议的市场力量,判断协议是否可以获得豁免具有重要意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提供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和认定依据。一般认为,确定市场支配地位是在界定相关市场的基础上,通过市场份额、市场进入障碍等因素进行分析加以确定5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专有6,一般认为其可以使市场进入变得更加困难,特别是当知识产权所保护的产品(技术),对于潜在对手进入市场至关重要而构成必需设施时,尤为如7

《总局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明确指出,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可以构成认定其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之一,但不能仅根据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推定其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也就是说,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考查中,对于知识产权,应与其他财产权一样对待,即从市场份额、市场角度,结合必需设施的构成进行综合分析。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使知识产权的具体行为


(1)拒绝许可行为

一般而言,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拒绝交易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但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来说,特别是在拥有必需设施时,其拒绝交易的权利受到限制。对拒绝交易的分析要素包括拒绝许可对竞争、创新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拒绝许可对经营者的影响等。

根据《总局规定》,拒绝许可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在其知识产权构成生产经营活动必需设施的情况下,拒绝许可其他经营者以合理条件使用该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认定拒绝许可的要素有:(一)该知识产权是必需设施:即知识产权在相关市场上不能被合理替代,为其他经营者参与相关市场竞争所必需;(二)拒绝许可将导致相关市场上竞争和创新受到不利影响,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三)许可对该经营者不会造成不合理损害。(未完待续)

(本文发表在 ALB 2015年6月刊上)
"备注


1 《相关市场界定中的利益博弈与基本原则》郑鹏程著: 《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界定》王晓晔 主编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2014年10月出版 第83页 2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王先林著 法律出版社 出版 2008年9月 第2版 第108页 3《专利权行使的反垄断法规制》 吴广海著 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 2012年4月第1版 第96-97页 4《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王先林著 法律出版社出版 2008年9月 第2版 第110页 5《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反垄断法规制》王磊 著 中国工商出版社出版 2006年版, 第113页 6《知识产权法》 郑成思 著 法律出版社 2003年1月 第二版 第12页 7《专利权行使的反垄断法规制》 吴广海著 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 2012年4月第1版 第104页



作者简介


冯超 合伙人

Charles FENG, Part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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