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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偷排污水,我区一企业被罚款并行拘!

相约新会 2024-04-11

因偷排污水

近日,我区一陶瓷原料生产企业

被罚款超30万元并行拘

今年7月,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以下简称“新会分局”)在进行入河排污口排查时,发现一处水体存在异常情况。执法人员随即开展溯源排查,发现附近有一家陶瓷原料厂存在排放生产废水的嫌疑。根据该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企业生产的废水经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使用,不能向外环境排放。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在污水治理设施的顶部溢流口和底部的废水回用管道处擅自设置了两个排放口,排放口连接两条管道,可以将废水排入附近一个雨水收集井,排放到外环境。

▲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企业对擅自设置的两个废水排放口进行拆除

另外,执法人员在该企业的水玻璃车间发现有多个收集池用于收集半成品和搅拌釜清洗废水,该企业在其中一个收集池溢流口处私自连接了一条软管,将部分清洗废水排入雨水渠,排放到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委托区环境监测站对收集池的清洗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部分指标超标



查处情况


该企业擅自在污水治理设施设置废水排放口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一章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新会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进行裁量,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2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该企业在水玻璃车间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新会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30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新会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



以案说法


《广东省污染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第一章第五条 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二)位置发生变化的;(三)须拆除或闲置的;(四)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案件启示


生产经营者应主动承担起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切实守护环境安全底线,不可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更不能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倘若心怀侥幸、以身试法,将会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下一步,新会分局将继续加强监管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公众也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共同维护我们的美好环境。


运营丨新会区融媒体中心新媒部

编辑丨冯柳明、谭美盛

责任编辑丨阮晓雯

来源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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