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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无证从事电焊作业引发火灾,法院:雇主和施工方都需担责

相约新会 2024-04-11

近日,新会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雇请无电焊证施工方上岗作业引起火灾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判决施工方承担70%赔偿责任,店主自行承担30%责任。

一店铺因经营需要,雇请施工方对卷帘门进行改装。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方操作不当致使店铺发生火灾,并导致店内装修、衣服和电子电器产品燃烧受损。后经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系由于烧焊产生的高温熔珠引燃下方的衣物等可燃物。


店铺与施工方协商无果,遂向新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方赔偿财产损失30万余元。施工方辩称,店主聘请其到现场施工,理应自行将易燃的衣服搬走,因此店铺也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烧焊属于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且烧焊是一项明火作业,具有高温、炽热、易燃、飞溅等特点,在焊接现场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需配备消防器材等是基本安全常识。施工方并未取得焊工证而从事焊工作业,且未在清理焊接现场和配备消防器材的情况下开展烧焊作业,对案涉火灾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案涉施工需要特种作业,店主将卷帘门改造工作交由施工方作业,但未审查其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相关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特种作业证,是否能够胜任该施工工作和具有安全生产能力,存在选任过失责任。此外,店主作为雇主方,在施工方作业前并未自行清理好现场或要求其清理好现场,未尽到安全监管管理义务,存在过错。


综合当事人对损失发生的过错原因及程度,新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电焊、电工、高空等作业容易发生事故,属特种作业。我国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雇主要增强安全意识,履行资质审查义务,选任具备施工资质的人或单位进行施工,并配合做好施工现场清理,避免发生事故。


安全重于泰山。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因为图“省事、少事”酿成“大事、大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运营丨新会区融媒体中心新媒部

编辑丨陈晓滢、林翠敏

责任编辑丨阮晓雯

来源丨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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