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与反思】减灾中非营利组织自合作可持续性的促成因素
类别:非营利组织
导言
近年来,非营利组织已成为灾害响应和恢复阶段重要的服务提供者。在非营利组织缺乏有利环境的国家,减灾领域的大多数合作都是自组织的,而不是由政府发起的。那么,非营利组织自组织的合作在减灾环境中可持续性的促成因素有哪些?最近上海财经大学唐桂娟与王峰两位学者深入研究了这一问题。本文采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分析了2008年汶川地震和2013年芦山地震后出现的17个非营利组织联盟。研究结果显示,没有政治压力(背景因素)和正式的基于合同的运作机制(联盟内因素)是非营利组织联盟高持续性的两个必要因素。论文发表在公共管理顶级期刊PMR上面。
(文献来源:Tang, G. , & Wang, F. (2020). What contributes to the sustainability of self-organized non-profit collaborationin disaster relief? A fuzzy-set 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Public Management Review, Online first:1-24. DOI:10.1080/14719037.2020.1834608).
研究背景
由于紧急情况下单个非营利组织的资源有限性和决策紧迫性,NPO逐渐形成了非营利组织联盟以更好地提供救灾服务(Lu和Xu,2015;Moshtari和Goncalves2016;Peng和Wu,2018)。非营利组织联盟被定义为“非营利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基于共同目标、共同贡献力量的合作(Guo和Acar,2005)。这种合作通常是由两个驱动力之一形成的。一种是以公共赠款或合同为约束的集中设计的合作。另一种是“目的是获得组织利益并追求一种创新性的方式来服务客户和社区”驱动的自合作,(Jang,Feiock和Saitgalina,2016)。本文重点讨论了非营利组织的自合作,因为在非营利组织缺乏有利环境的国家,减灾领域的大多数合作都是自组织的,而不是由政府发起的(Teets,2009)。
本研究关注哪些因素可能影响联盟持续促进长期复苏的能力。研究者们纳入了持续性更长(成功)的合作,以及可持续短(终止或失败)的合作,以探讨各种因素如何影响合作的可持续性。鉴于对非营利组织联盟的研究较为分散,对减灾环境中可持续性的促成因素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十分有必要。
此外,非营利组织联盟的发展取决于它们的背景环境。例如在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通常面临政府的限制,尤其是公民权利和环境保护领域(Teets,2009)。严格的规章制度限制了非营利组织的数量、战略和行为。鉴于这种政治和制度背景,便可以理解,在中国,有关于非营利组织自合作的可持续性研究少之又少。然而,在减灾领域,来自政府机构的限制却相对较少,由于政府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大量异质性资源的能力有限,政府甚至可能支持非营利组织形成合作。因此,在过去的十年里,国内灾害事件中非营利组织自合作一直相对活跃,这为研究非营利组织在发展中的公民社会背景下的自合作及其可持续性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
在汶川和芦山地震中形成的非营利组织联盟
2008年汶川地震和2013年芦山地震是中国近几十年来发生的最严重的两次自然灾害。据报道,汶川地震和芦山地震后,分别成立了19个和11个非营利组织联盟,并在调动资源和相互协调方面发挥关键作用(Zhu,Wang,和Hu,2009;Dong,Guo,和Huang,2018)。这一新兴现象引起了学者的关注。然而,从2008年汶川地震到2013年芦山地震,中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此外,非营利组织面临的资源限制以及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治理结构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这些变化最终影响了为应对地震而形成的非营利组织联盟的可持续性。因此,本文选择了应对这两次地震的17个国内非营利组织联盟,以探讨背景因素和联盟内因素对非营利组织联盟可持续性的影响。
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地震是中国近几十年来最严重的地震。由于NPO的广泛参与,2008年被描述为“中国非营利组织元年”(杨,2015)。在这次地震之前,地方政府通常对非营利组织,尤其是国际非营利组织的善意表示怀疑,并担心非营利组织提供的良好社会服务将取代公民对政府的需求,从而削弱地方政府的权力和权威(Teets,2009)。第一个非营利组织联盟——四川5·12志愿救灾中心(CVDR)——是由成都城市河流研究协会(当地的一个学术机构)的创始人发起的。地震前,该机构与负责救灾的地方政府部门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因此,该机构说服政府同意成立非营利组织联盟(Tang,2019)。CVDR是成员非营利组织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桥梁,向成员传递政府的救灾信息。CVDR的表现使地方政府相信非营利组织可以有效地参与救灾。随后,地方政府也没有禁止其他非营利组织的合作。据Zhu,Wang,&Hu(2009),汶川地震后共形成19个非营利组织联盟。
鉴于汶川地震后非营利组织联盟的良好表现,芦山地震后合作的建立相对顺利。虽然芦山地震的震级低于汶川地震,但大量参与减灾工作的非营利组织积累了应对汶川地震的经验,这些非营利组织自汶川地震以来提高了其组织运作能力,并因其参与减灾活动而赢得了对其合法性的认可(Dong,Guo,和Huang,2018)。同时,中央和地方政府也改变了对非营利组织的态度。这一转变为个体非营利组织参与减灾提供了一个相对有利的环境。芦山地震后,形成了11项非营利组织联盟。虽然合作的数量小于对于汶川地震,联盟的服务范围扩大了。这些自组织的非营利组织联盟不仅为弱势群体提供信息协调、志愿者培训、心理咨询和服务,而且还采取行动筹集救济资金和物资,这些原本是汶川地震后非营利组织联盟被禁止的活动。
理论框架:非营利组织联盟的可持续性
非营利组织联盟可持续性的背景因素和联盟内因素
对非营利组织联盟的形成、运作和结果的研究通常基于制度理论、网络治理理论、资源依赖理论、集体行动理论等内外部因素(Guo和Acar,2005;Jang和Feiock,2007;Provan和Kenis,2008)。这些研究为分析这些背景因素和联盟内因素如何共同影响非营利组织联盟的可持续性提供了有用框架。
背景因素-政治压力
由于组织在广泛的社会环境中运作,不同的力量可能影响其行为和结果,背景因素对组织的可持续性至关重要。在减灾领域,影响非营利组织联盟可持续性的背景因素主要来自法律和政治环境,特别是在没有有利于非营利组织发展环境的发展中国家。除了作为许多非营利组织最大的资金来源外,政府还基于其监管和裁决任务,在组织行动者中发挥着最大的影响力(Guo&Acar,2005)。在中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尤为重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政治和制度环境与西方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中国的政治和制度环境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可能具有限制性,特别是在非营利组织注册方面,以及其活动的批准和规模的限定(Lai等,2015)。因此,非营利组织及其合作是否面临政治压力,即来自政府规制的压力,是其运作和可持续性的一个关键背景因素。
联盟内因素
除了影响非营利组织联盟可持续性的情境因素外,合作的规模、使命、资源和运作机制等特征也会影响其可持续性。
规模。集体行动理论(Olson,1965)表明,一个群体越大,该群体获得成功组建和持续运作的可能性就越小,因为大群体内的搭便车问题更严重,这将减弱群体成员为实现集体目标而做出贡献的动机。此外,较大联盟中的成员难以相互认同。缺乏认同同样削弱了成员为集体努力做出贡献的动机(Haeberle,1989)。集体行动理论可以解释非营利组织联盟的可持续性程度。与大型联盟相比,参与小规模合作的非营利组织成员更容易受到物质和社会回报的激励,这使得小型联盟比大型联盟更活跃。从长远来看,具有更多可操作性的非营利组织联盟更容易维持和实现任务。
任务性质。使命是所有非营利组织联盟的核心,它反映了其成立的目的(McDonald,2007)。在灾害管理方面,一些非营利组织联盟着眼于短期响应措施,如灾害救援和安置,而另一些联盟则是长期导向的,旨在促成长期恢复。本研究中,联盟的任务性质是指从时间线角度该联盟所要完成任务的类型-即短期灾害救援和过渡安置,或长期的灾害恢复。联盟任务的不同性质影响了非营利组织联盟的可持续性。因此,就非营利组织联盟的可持续性定义而言,短期导向的联盟不会比那些以长期为导向的联盟在灾后恢复上更有助于灾区的可持续发展,即使这些联盟在完成使命后立即被终止。
资源限制。合作中的资源限制分为资源依赖、资源竞争和资源占用等形式。首先,许多研究从资源依赖的角度(Guo和Acar2005;Arya和Zhiang2007)考察了非营利组织联盟。组织间的资源依赖可分为共生依赖和非对称依赖两种类型(Pfeffer和Salancik,1978)。非对称依赖意味着成员组织之间的资源量存在显著差异。第二,当个别组织为获取资源而加入联盟,则通常联盟中的成员存在着资源竞争(Dong,Guo,& Huang,2018)。资源竞争意味着以其他成员的损失为代价追求一个成员组织的利益(Das和Teng,2000)。成员组织可能在资源分配和为联盟工作的时间方面发生冲突。第三,由于联盟也可能会利用甚至占用其成员的资源,资源占用则会产生限制。一旦联盟不能为成员提供资源,甚至占用成员的资源,成员就可能离开联盟,从而影响联盟的可持续性。从这个角度来看,资源限制会影响非营利组织联盟的可持续性。
运作机制。现有的非营利组织联盟研究对联盟采用的运作机制关注较少(Gazley和Guo,2015)。目前关于非营利组织联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种运作机制上:正式的基于合同的机制和非正式的基于志愿机制(Tang和Wang,2020;Terman,Feiock和Youm,2020)。在灾害管理中,基于合同的正式合作中的非营利组织成员义务受合同强制力的约束,这种合作需要建立正式的组织框架和工作流程,以促进集体行动,实现减灾任务的合作。基于合同的正式合作可以确保成员的参与,并促进合作的可持续性(Tang和Wang,2020)。相比之下,非正式的自愿合作是自发建立的,没有任何书面规则或正式的组织结构。从长远来看,合法性缺失和较低的社会期望,降低了非营利组织联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哪些组合很重要?
基于上述理论,背景因素和联盟内的因素都会影响非营利组织联盟的可持续性。然而,这些因素并不是相互独立的(Cigler,1999)。因此,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背景条件和联盟内条件如何相互组合从而影响非营利组织合作的可持续性。
首先,关于合作治理的文献证实了制度环境在非营利组织合作中的重要作用(Meyer和Scott,1992;He,2007;Johnson,2003;Zhan和Tang,2013)。因此,提出:假设1:一个有利的背景因素——没有政治压力——是非营利组织联盟具有更高可持续性的必要条件。
虽然文献强调了制度环境对联盟的重要性,但背景条件不能独立发挥作用。有利的背景条件和一个或多个联盟内条件的结合足以实现更高程度的可持续性。首先,在非营利组织联盟中,资源限制是常见的(Berger,Cunningham和Drumwright,2004)。此外,大型联盟更容易受到政府和公众的更多关注(Edelman,1990;Powellz,1991)。此外,资源限制往往对旨在长期向灾区提供持续服务的合作产生负面影响。然而,如果联盟的使命是短期导向的,那么尽管资源有限,成员也有热情在短时间内投入到联盟中(Zhang和Tang,2020)。因此,提出:
假设2:资源限制、小规模和短期任务、没有政治压力的组合因素是非营利组织联盟具有更高可持续性的充分条件。
假设2考虑了现有资源约束的情况,包括资源依赖、竞争和占用。当联盟没有资源限制时,它不需要考虑合作的规模来防止搭便车问题。然而,在小规模合作中不存在相互认同的约束力。联盟需要另一种力量,如正式运作机制或长期任务,以确保其可持续性。基于这些理由,假设:假设3:没有资源限制和政治压力以及拥有正式的运作机制、长期的使命的组合因素,是非营利组织联盟具有更高可持续性的充分条件。
上述两个组合考虑了资源约束的存在。当没有资源依赖、竞争或占用时,就需要正式运作机制的约束力。然而,文献还表明,由于成员组织之间的流畅结构和高度信任,非正式机制可以促进协作的健康运行(Ansell和Gash,2008;Berthod等,2017)。信任和声誉等社会关系可以产生类似于正式运作机制的联结效应。因此,提出:
假设4:小规模、没有资源限制和政治压力以及拥有正式的运作机制、长期的使命的组合因素,是非营利组织联盟具有更高可持续性的充分条件。
方法和数据
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s-QCA)
本研究旨在探讨在减灾背景下促进非营利组织联盟可持续性的各种组合因素。传统的基于变量的方法侧重于确定某些变量对给定结果的影响。因此,需要一种提取影响非营利组织联盟作的可持续性的综合因素不同路径的方法。因此,选择fsQCA作为检测促进非营利组织联盟可持续性条件的不同组合(或排列)的方法。
采样和数据采集
据报道,在汶川和芦山地震后,有30个非营利组织参与了减灾工作。采用滚雪球抽样的方式,获取了17项非营利组织联盟案例。在17个案件中,8个案例参与了汶川地震后的响应和恢复,9个参与了芦山地震后的减灾活动。分别于2012年和2018年亲自或通过电话采访了这些项目创始人或领导人。除了采访外,17个案例的档案数据还来自报纸、机构报告、官方公告以及其他学者的研究。在本研究中,使用了拉金定义的四值编码方案(2008),其值分别为0、0.33、0.67和1。
结果和讨论
本研究通过利用fsQCA对中国两次地震中的17各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了政治压力、规模、任务性质、资源约束和运行机制等不同因素配置对非营利组织联盟可持续性的影响。提出了配置模式的四个假设。具体来说,在H1提出了一个必要条件,在H2、H3和H4中提出了非营利组织联盟可持续性的充分条件组合。研究结果验证了H1,即政治压力是可持续性的两个路径中的必要且不充分条件。在充分条件中,H2和H3得到验证,而H4没有得到验证。
fsQCA分析结果表明,有两种因素组合导致了更高的可持续性。所有不同配置条件显示了由核心和次要条件组成的配置。小圆点表示次要条件,大圆点表示核心条件。总体的配置一致性,或者说“结果在因果条件中被显示为必要时的一致性程度”为0.894,超过了Ragin所建议的0.75可接受水平(2008)。覆盖率,指必要条件的相关性,为0.834,这表明组合模型约占结果的83.4%。还包括每个配置的一致性和覆盖率的测量。原始覆盖率是指促成某个特定路径的结果的比例。
必要条件
总结了对必要条件的分析。无政治压力和运行机制的一致性超过0.9,说明没有政治压力和拥有正式运行机制是必要条件,这证实了H1,同时将正式运行机制增添为另一个必要条件。
没有政治压力
没有政治压力作为必要条件,意味着如果有政治压力,联盟的可持续性就会很低。这在三个案例中得到了肯定,即CVDR的第一阶段(CVDR1)、四川省非营利组织联合办公室(SPNJO)和遵道志愿者中心(ZVC)。这三个联盟都是在汶川地震后建立的。当时,地方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意图表示怀疑(Teets,2009),表现在对合作活动施加限制、对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甚至直接将一些成员组织驱逐出灾区等方面。总之,由于政治压力,这三个联盟在完成任务之前都终止了,表现出了相对较低的可持续性。这表明,制度环境是影响非营利组织发展和非营利组织合作可持续性的重要背景因素。
正式运作机制
在属于两种组合的9个案例中,运作机制的值都超过0.5,这表明正式机制促进了非营利组织联盟的可持续性。在假设4中,预测非正式运营机制与其他条件相结合时,能够促进非营利组织联盟的可持续性,但这一假设没有得到支持。这一发现不同于先前对于网络运行机制的研究。然而,在本研究中,社会资本对网络运营的影响在正式的基于合同的联盟和非正式的基于自愿的联盟之间并没有很大的不同。因为我国从事减灾工作的非营利组织数量相对较少,而且他们通常彼此熟悉。
组态1
组合1表明,当联盟没有政治压力,按照正式机制运作且具有资源限制时,由短期任务目标结合成的小规模联盟表现出更高程度的可持续性。两个案例——雅安水安全工作组(YWGWS)和从420成都公益组织联合减灾队(DRCPPWO)——均属于这一组合。资源限制的第二个方面是联盟对其成员资源的占用。在救援期的最初几天,每个成员组织都为联盟的工作付出了最大的努力。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成员组织,特别是那些负责联盟日常运作的组织,遇到了资源障碍。
组态2
组合2表明,当联盟没有政治压力和资源限制,在正式机制运作下,持有长期目标的联盟是可持续的。这完全证实了H3。有七个案例均属于这一组合:CVDR2、新家乡计划(NHP)、中国基金会4.20救灾行动自律联盟(CFDRSA)、基金会救灾协调委员会(FDRCC)、壹基金会联合救灾(OFRCC)、雅安救灾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中心(YDRSOVSC)和中国社会组织建4-20救灾平台(CSODRP)。在这一机制下,每个成员组织都可以采取行动来实现自身目标,同时保证联盟总体的可持续性。
结论
本研究以制度理论、资源依赖理论、集体行动理论和网络化治理研究为基础,通过使用fsQCA分析中国减灾非营利组织的自合作,探讨其背景条件和联盟内条件的组合如何影响非营利组织合作的可持续性。结果表明,两种组合可能导致可持续的非营利组织合作。它们表明,单因素对结果的影响取决于它与其他因素的结合,这与以往关于减灾背景下单因素对结果的影响的研究不同。
调查结果表明,没有政治压力是可持续性的必要条件。这验证了制度理论在非西方国家解释一个组织或网络结果的有效性。它还证实了先前一项认为政府对非营利组织及其联盟的态度和政策在对其不利的制度环境中的可持续性具有重要作用的研究(Li、Lo和Tang,2017)。特别是,本研究集中在中国四川省五年内先后发生的两次地震中,发现汶川地震后,非营利组织的参与及其联盟的出色表现改善了政府对非营利组织及其联盟的态度。到2013年芦山地震时,这些态度已经从对非营利组织联盟的普遍不信任和过度监管演变为对非营利组织联盟的普遍信任和支持。此外,组合1和组合2之间的对比表明,在有利的体制环境和拥有正式的运作机制时,资源限制是联盟可持续性的一个重要条件。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短期任务的小规模联盟更具持续性。在没有资源限制的情况下,无论合作规模的大小,长期任务的联盟表现出更高程度的可持续性。
因此,本研究认为有必要加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互动,以增强相互信任,使非营利组织联盟能够在更好的政治环境中运作,以促进其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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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参考文献文献附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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