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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与反思】作为社会企业合法化代理人的中介机构——中国与印度的比较分析

马晓燕 治理学术 2022-05-11


类别:非营利组织


导言


社会企业(SEs)中介组织,包括孵化器、增能组织和认证组织,在支持致力于填补政府方案中的服务空缺和解决其他需求的社会企业方面发挥重要的支持作用(Estrin,Mickiewicz和Stephan,2013)。然而,这些中介是否以及如何帮助化解制度环境,包括同构压力的影响,帮助社会企业在新环境中合法化?现有研究对其知之甚少。最近,Janelle A. Kerlin, Saurabh A. Lall, Shuyang Peng(彭舒扬)and Tracy Shicun Cui(崔世存)等四位美国大学学者对中国和印度的社会企业中介机构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更好地理解其如何在新的环境下使社会企业合法化。研究发现,中介机构减轻了外部制度的负面影响,并利用了外部制度的积极影响,尽管其战略因所在国家的制度压力差异而有所不同。这些信息是增强中介机构作为新的促进社会企业制度化的行动者能力的关键。论文发表在公共管理权威期刊PMR上面。


文献来源Janelle A. Kerlin , Saurabh A. Lall , Shuyang Peng & Tracy Shicun Cui (2021). Institutional intermediaries as legitimizing agents for social enterprise in China and IndiaPublic Management Review. (5):1-15. DOI: 10.1080/14719037.2020.1865441



研究问题


本比较研究基于制度理论,考察了中国和印度新兴经济体的社会企业中间人和组织,以更好地理解其在社会服务需求高的国家所做的合法化工作。对此的理解是增强中介机构能力的关键,从而促进并简化社会企业作为新的行为者进入这些环境的制度化过程。本研究借鉴了Dutt等人提出的中介机构的定义,即“将两个或多个当事方联系起来创建并开发机构的媒介”。虽然对支持营利性实体发展的孵化器和其他中介机构的研究由来已久(Amezcua等人,2013),但对支持混合商业和社会目的的中介机构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Robertsand Lall,2019)。尤其是对中介机构在调解外部宏观制度与它们所支持的社会企业之间所发挥的作用,尚未有人研究。


在中国和印度,中介机构在社会企业被忽视、被轻视或被怀疑的环境中,协助它们的成长与业绩(Bhatt、Qureshi和Riaz,2019)。中国已有的研究表明,当地中介组织帮助传播了社会企业的概念,形成了社会企业符合当下语境的定义,并调节了政府和文化对社会企业的期望(Kerlin,Peng,and Cui,2020)。本文进一步检验中介机构是否和如何在使社会企业合法化和制度化方面发挥作用。


Raffaelli和Glynn(2015)认为,当对现有的制度理解、期望和实践能够与制度的创新相联系起来而使其为人熟知、被人接受和信赖时,就会出现新制度的合法化。社会企业作为一种制度的创新就经历了这样的制度合法化的过程。Di Maggio and Powell(1983)也认为,这就是制度“在现有制度秩序中铸造创新的方式”。具体来说,本文研究了对社会企业不利的同构压力,它们如何采取策略来解决这些压力(Oliver,1991)以及他们如何利用已有的正面同构压力促进制度创新的合法性(Kerlin、Peng and Cui,2020)。因此,本文提出了制度主义的核心原则之一,即“同构合法化”(Raffaelli和Glynn,2015),是社会企业这样的新组织在新环境中,即使在同构压力下仍能实现制度化的核心所在。本研究试图表明,中介机构在社会企业的合法化战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且这些战略可能在不同国家而有所不同。


本研究的比较分析聚焦于中国和印度两国的社会企业的中介机构如何调解宏观制度的同构影响,以促进社会企业制度化。因此,本文集中于回答两个研究问题:

(1) 面对中国和印度的宏观体制压力,中介机构如何促进社会企业的合法化?

(2) 在中国和印度,哪些社会企业的合法性结果可以与中介机构的支持联系起来?



理论框架


基本上来说,中介机构调解两个或两个以上本可能直接互动,但由于某些原因而难以直接互动的当事方之间的互动和交流(Howells2006Benjamin2010)。最终,它们代表了对一系列对直接互动造成挑战的交易成本问题的回应,并通常旨在降低这些交易成本。中介方可能参与各种中介活动,如搜索、评估和认证各方,通过传递知识或规范为各方进行互动做好准备,或开展监督等互动之后的活动其他中间机构则发挥填补制度空白、积极构建或连接市场的作用(Kistruck等人,2013)。在社会企业中,中介在许多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包括推动合作、提供技术援助、在不同行动者之间建立伙伴关系、促进在一个新领域的合法性等(Nicolopoulou等,2017Rey-Marti等,2019)。


中介机构发挥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调解社会企业与其他行动主体之间的互动,这是本研究所探索的主要角色。过去的研究探索了中介机构在帮助基金会制定可持续的慈善投资战略、刺激市场、与潜在客户建立关系以及在企业和潜在投资者之间建立联系等方面的作用(Barraket,2019;Pandey等人,2017)。文献主要侧重于社会企业与特定行为者(如客户、投资者)之间的互动。然而,相对被忽视的是,对中介机构如何充当合法化的代理人、发展和促进该领域的对话(Nicholls,2010)。Nicholls认为,资源丰富的行为者,如基金会、网络和协会等组织,通过自反同构的实践,共同影响该领域的叙事、凸显对理想类型的描绘。本研究在这条调查线的基础上,把重点放在另一组有影响力的行为者身上——必然与社会企业和其他行动者互动的孵化器、加速器等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及其资源丰富的支持者可以作为混合和无定形领域的信誉代理人,通过它们在多个方面的互动影响其体制环境。


为了解决这一领域的理论缺陷,本文结合了几种制度理论来捕捉制度创新和合法化过程对其造成的干扰。主要包括制度逻辑理论、文化规范理论与社会建构理论。社会企业在中国和印度是一种相对较新的现象(Kerlin、Peng,andCui,2020)和印度,因此,它们面临着合法性和缺乏体制化的挑战。他们的体制化创新在许多方面与预期状态不符,这种不稳定的状况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处境。借鉴斯科特的(1987)关于制度化的研究,他们讨论了有可能促成制度创新的制度理论的变量:规范;社会建构;文化嵌入;逻辑和实践的捆绑。本研究使用这些相同的理论来构建关于社会企业体制化的讨论,包括创新造成的干扰和紧张,社会企业的战略反应,中介机构参与这一过程以及社会企业体制化的结果。  

           表1 理论框架


研究方法:比较分析


本研究采用了对中国和印度的比较分析,以验证机构关系的类型,确定在一种情况下可能缺失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存在的过程,并更好地理解特定现象的相对程度。中国和印度是相似的,因为它们的巨大人口和人口变化是社会企业增长的驱动因素(Yu2011)。然而,这两个国家在社会企业的历史和类型、正在出现的相关中介机构以及正在形成社会企业的机构方面有着不同的轨迹。


在中国,社会企业的定义讨论确定了较早的本土组织形式,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以前的社会福利企业,这旨在实现社会和商业目标,以及严重依赖非营利组织或者非政府和营利性的法律结构来覆盖社会企业活动的西方概念建构(Cui and Kerlin,2017;Yu,2013)。这个研究将新兴的的西方概念归因于近期社会企业以一种制度创新的方式进入中国且急需获得合法性(Kerlin,Peng,and Cui,2020)。中央政府由于采取观望态度,尤其是为社会企业建立专业法律形式方面,而在参与社会企业领域时十分局限(Cui and Kerlin,2017)。然而,由地方政府实施的社会企业政策的试验仍在进行中(Chen and Tang,2019; Xia,2019)。


在印度,社会企业的核心宗旨,即使用商业驱动的方法推动社会变革,可以追溯到印度独立运动。甘地于1923年成立了全印度纺纱者协会(Prasad,2014),以推动手纺,手织布(khadi)行业抵制英国商品,对抗其对印度继续殖民。其他模式包括合作方法,它通常带有明确或隐含的社会目标,如生计产生、合并和赋权(Datta and Gailey,2012)。印度社会企业的典型组织类型包括合作结构、非营利慈善、信托或各种形式的营利性公司,但没有社会企业的具体法律结构(BritishCouncil,2015)。与中国类似,政府的参与仍然很少,尽管对政策举措进行了一些讨论,但没有实际的立法行动(Sonne,2012;British Council,2015)。


数据来源


本研究使用了来自中国和印度的两个主要数据来源。第一个来源是从中介培训的社会企业获得的调查数据。虽然研究的重点是中介,但来自社会企业的数据从其自身角度为说明中介机构促进合法化的作用提供了独特的见解。第二个来源是从中介组织网站收集的文本数据。此外还利用这两个国家的公开信息。


中国的面对面和在线调查数据

调查数据中国数据一和数据二组成,数据一于2016年由与中介机构、非营利组织孵化器(NPI)合作进行的面对面调查而成,数据二于2017年根据英国文化协会项目的名单进行在线调查收集而成。数据一是从26个组织的执行官收集的,这些组织是NPI孵化计划的学员,以了解社会企业的关键特征、孵化经验和体制影响。因此,数据包括服务领域、财务和治理等定量数据。报告还有关于从中介机构获得的支助社会企业的类型、孵化服务的结果、阻碍或促进社会企业运作的机构和条例的定性信息,最后还包括社会企业在运作中遇到的主要挑战。


中国数据二只包含从41名社会企业高管收集的定量数据,这些高管是由英国文化协会和(或)中国其他中介机构培训的。主要目的是用相对较大的样本来检验数据一的定性结果,因此,调查问题是基于中国数据一的定性代码和结果。这些问题反映了组织中普遍存在的制度逻辑、他们所经历的制度影响及其应对策略,并包括了关于社会企业特征的相同调查问题。


印度的在线调查数据

来自印度的调查数据是从埃默里大学通过全球加速器学习倡议(GALI)创业数据库方案获得的70个经过中介培训的社会企业中收集的。GALI汇总了世界各地从事社会企业加速器项目的中介机构提供的匿名风险级别数据。GALI与印度的大多数著名中介机构合作,如Villgro、Intellecap、乡村资本等。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有700多个独立实体申请这些中介方案,但只有70个实体被接受并实际参与。本研究的分析重点是参与这些中间加速方案的70个社会企业。


中国网站文本数据

为了补充从社会企业收集的数据,本研究还添加了来自中介机构的数据,目的是确定他们所经历的制度压力、他们的制度逻辑以及他们所追求的合法化策略。还旨在更好地了解这些组织在各自生态系统中发挥的具体中介作用。从英国文化协会、亚洲风险慈善网络(AVPN)和NPI等门户中介网站收集了一份中国中介机构名单。对这个名单中的组织的使命和“关于组织”的信息进行了审查,以确认此名单只包含中介机构,而不是社会企业。这一过程最终将35个中介组织列入最后名单。与社会企业相关的预先确定的搜索术语列表用于指导从网站中提取文本数据。在数据收集过程中,新的相关搜索术语被纳入了清单,年度报告和网站上可公开查阅的意见书也纳入了文本数据。


印度网站文本数据

起先,通过网络调查、新闻文章评论和社会企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汇总名单,确定了100多家直接与印度社会企业合作的中介机构。这份初拟清单被缩小为侧重于20个中介机构。这些机构反映了全国各地的一系列不同做法、资金来源和地理覆盖范围。从网站中提取文本数据的指引与在中国网站数据收集中使用的搜索术语相同。此外,还审查了通过这些中介网站提供的一些已发表的报告和其他材料,并对六个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八名社会企业家进行了不限成员名额的访谈。


研究分析过程


第一阶段:识别社会企业的主要制度逻辑

这第一阶段的分析主要是为了发现社会企业和中介机构的主要制度逻辑。对于所有数据,制度逻辑的编码是由现存的适用于三种不同的制度逻辑的讨论所指导(Skelcher and Smith2015),包括政府福利、非营利和市场逻辑。附录A中的代码说明了这些逻辑在中国的社会企业中有不同的表现。此外,对印度数据的分析产生了一些独特的代码,特别描述了市场的逻辑。


第二阶段:识别规范性制度压力

在第二阶段,寻找以制度理论为指导的外部规范性制度压力,该理论认为,压力可以来自商业部门、民间社会和整个社会的规范性文化期望(DiMaggioPowell1983Scott1995)。开发了两个编码用于检查定性数据(中国数据一)。一个代码“非营利组织应该被允许自由从事商业活动”代表了来自非营利组织部门的压力,而另一个代码“营利组织应该仅仅是利润寻求”则意味着植根于商业部门的压力。对中国数据二中定量数据的分析也显示出对这两种制度压力的支持。对印度中介数据的分析形成了两个额外的代码。在民间社会领域,确定了“来自国际协会和网络的积极压力”,以采取基于市场的方法应对社会挑战。在商业部门,制定了一项代码,该代码来自于越来越多的期望,即企业应该为“包容性增长”做出贡献,以及来自国际捐助者的压力,这些压力促进了基于市场的社会问题解决方案。


第三阶段:识别利益相关者的制度压力(社会建构主义)

在第三阶段,寻找来自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压力,这些利益相关者直接或间接地提出了社会企业的定义或处方,以从社会建构主义的角度获得见解。政府监管部门和国际利益相关者最常出现在眼前。例如,在分析定性的中国数据一时,我们注意到,大多数社会企业关于政府影响力的描述集中在获得非营利和营利性法律地位的法律和监管要求上。因此,开发了一阶代码,描述了以下法律注册要求:“非营利组织必须找到政府专门监督单位”、“支付高额备案登记费”和“在政府注册单位级别内运作”。中国数据一和二中识别的代码相同。


第四阶段:识别中介支持的社会企业之合法化战略

在这一阶段的分析中,试图探讨中介在支持社会企业应对机构压力方面采取的合法化战略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在编码定性数据(中国数据一)和分析来自印度的数据时,建立了两个与研究问题相关的问题来指导分析:1)中介机构如何促进社会企业的合法化,包括社会企业应对与同构压力有关的制度压力的战略反应?和(2)社会企业获得中介支持的结果和好处是什么?也对新的信息线索持开放态度。对于中国的社会企业信息提供者,注意到,当他们论证自己解决社会问题商业方法或模式时,他们倾向于引用中介机构所倡导的想法。对文本数据的注释分析表明,中介机构相互协作而导致的模仿性同构并不少见。对于印度的社会企业,发现它们可能受到国际组织和网络的严重影响,如亚洲创业慈善网络(AVPN)、Aspen发展企业家网络和全球影响投资网络(GIIN)。这些网络以成员身份为基础,有助于印度中介机构行动和对话的标准化。本研究基于印度数据开发了一阶代码,形成“中介促进国际和国内合作伙伴倡导的工具和模型’。四个代码都被归类为规范性同构,因为专业培训组织在专业领域规定和颁布了组织规范(DiMaggioPowell1983)。


最后,开发了表示强制性同构的编码。对中国来说,这包括:“中介机构通过与政府谈判降低注册费和促进注册过程,帮助社会企业获得非营利法律地位”;NPI通过邀请政府官员在研讨会和讲习班上发言,促进了社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NPI通过将社会企业与政府合同项目相匹配,促进了社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所有这三项代码都说明了中介机构在帮助社会企业遵从法律压力和(或)社会企业所依赖的政府施加的压力方面的作用(DiMaggioPowell1983)。这些被组合起来并归类为强制性同构。对于印度,观察到,“中介机构要求社会企业报告社会和商务业绩”,“中介机构更喜欢与注册为营利实体的社会企业合作”,它们也被归类为强制性同构,因为它们代表了中介机构“直接实施标准操作程序”(DiMaggioPowell1983)和优先考虑的社会企业法律结构。


讨论


首先,从社会企业的内部制度逻辑(表1第2行)开始。由于社会对于非营利和商业组织的有一些既有的期望(表1第2行和第3行),社会和商业之间相互冲突的制度逻辑就可能会威胁到社会企业的外部合法性。中介机构会建议社会组织只向外呈现一个逻辑(表1最后一栏中作为社会企业制度化的结果)。也就是说,当相互冲突的制度逻辑和文化规范结合起来的时候, 就对社会企业的合法性造成了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中介组织就推荐用代表规范性同构的行动来处理。本研究用中国数据的证据来说明这一点。


在中国,社会企业面临着来自社会的文化压力,也就是社会大众认为社会服务不应收取费用,这可能是受到政府认为社会服务应该免费提供的影响。这一现象表现在这些消极的社会压力上,即营利组织不应参与提供社会服务(商业部门也经常支持这一观点),以及非营利组织不应参与商业活动。这种情况在中介机构的鼓励下,社会企业在对外宣传中要么将凸显其营利性商业行为淡化其社会使命,要么将凸显其社会使命淡化商业行为,这样就能与社会压力保持一致,以实现合法性(Oliver,1991)。


相反,在印度,没有发现社会普遍抵制社会企业中冲突的制度逻辑的证据。事实上,印度的社会企业被越来越多地视为一个可行的替代,它有能力填补一些本应政府提供却缺失的基本服务(包括教育、医疗保健、能源、水和卫生)。因此,毫不奇怪,印度样本中的社会企业往往提供基本服务,从而与提供合法性的规范社会期望保持一致。在中国,非营利的社会企业也填补了政府在社会服务方面的一些空白,但这些主要是为服务不足的特定人群提供的个人社会服务。然而,只有接受政府合同的非营利性的社会企业表示他们在填补这些社会服务的空白。


第二,进一步单独考虑文化规范(表1第3行),就社会企业如何造成混乱而言,这是由于政府对社会企业的期望与其实际做法之间的对立(在相互冲突的制度逻辑之外)。在这里,中介机构有时促进了他们的内部逻辑与外部政府福利规范的一致性,从而提高了社会企业的合法性,这是一个强制性的同构过程。


在中国,拥有大型政府合同的非营利社会企业都会从政府福利逻辑的角度讨论它们的作用,而不是从其他社会企业所拥护的社会和(或)商业目的角度。在这里,社会企业对合同的依赖似乎促进了来自政府的强制性同构压力,这与担心资金损失有关。社会企业与政府福利逻辑的结合增加了它们合法性,同时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也使得他们地位的间接合法化。中国的中介机构有时参与促进与政府的这种联系。例如,在多个城市中心设有分支机构的非营利孵化器通过邀请公职人员在研讨会和讲习班上发言,促进了社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非营利孵化器也将社会企业与政府合同相匹配。相比之下,印度出现这种现象的证据很少,很可能是因为社会企业的大型政府合同较少。


第三,社会建构主义表现了在社会企业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对社会企业的定义、社会企业应该从事什么工作包括成为哪种法律实体(表1第4行)。然而,中介组织往往与那些为他们提供资金和(或)合法性的特定的利益相关者保持一致,也就是一个反身同构的过程(Nicholls,2010)。然后,中介向他们合作的社会企业推广这些利益相关者的所认可的社会企业的定义和方案,这可能促进社会企业方法的巩固,以及社会企业与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化。在中国和印度国内和国际公共部门以及民间社会利益相关者中都发现了这方面的证据。


在中国和印度,围绕非营利组织法律形式的法规虽然性质不同,但都阻碍且抑制了非营利形式作为社会企业的载体。围绕商业组织的监管障碍较少,刺激了这两个国家对其的使用。然而,在中国和印度,社会企业中介机构在调解这种监管压力的影响方面发挥了不同的作用。在中国,一些与地方政府官员合作的国内中介机构通过促进登记程序和谈判降低费用,帮助社会企业获得非营利法律地位。在其他情况下,印度和一些中国中介机构大力推广注册商业组织,这既是因为非营利组织形式的面临很多监管障碍,也是由于外国利益相关者包括英国文化协会大力鼓励遵循市场逻辑。然而,这种外国压力在印度似乎更占主导地位因为印度的外国赞助者更多,包括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美国国际开发署和联合国国际发展部等国际公共部门捐助者。因此,在与社会企业的关系中,中介机构要么支持或改善政府法规中的强制性同构。它们还支持国际双边和多边公共部门捐助者的规范性同构,促进小规模企业的合法化,尽管这主要是按照这些利益相关者的规定。


讨论和结论


在理论层面上,本研究表明,通过利用三种理论来理解制度创新,能够更充分地解释中介组织在调解制度压力对社会企业的作用。研究还表明,就所涉及的实际过程而言,外部组织可以协助其他组织的同构合法化。具体来说,这些过程涉及支持现有的社会企业合法化战略的中介机构(通常是同构的)以及提供另一个同构合法化的来源,尽管有时是基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话语。通过识别这些本质上的同构,还提供了制度主义的核心原则之一经验支持,即“同构合法化”(Raffaelli和Glynn,2015),是诸如社会企业这样的新组织在新环境中是如何制度化的核心。通过使用两国比较,还能够发现,由于制度环境的差异及其压力,具体的同构过程和中介作用可能因背景而有所不同。


研究还为在社会企业领域工作的公共管理者提供了一些实际的见解。结果表明,在中国和印度,新的社会企业面临着政府、企业、民间社会和文化压力,这些影响是由组织本身以及机构中介所调解的。具体而言,中介机构通过支持其现有战略以及利用新利益相关者来帮助社会企业合法化。这些策略帮助社会企业克服了积极和消极的同构压力,最终结果是社会企业的创新混合和社会性质得到了保留和合法化。因此,公共管理者应该寻找并支持社会企业已经采用的生存战略,同时将社会企业与新的利益相关者联系起来,无论是否涉及资金,这些利益相关者可以帮助他们合法化。


一般来说,这项研究对于国内公共管理人员和决策者、多边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国际行为者以及社会企业中介人来说是很重要的,因为他们了解包括自己在内的不同行为者对中介和社会企业及其合法化和制度化的直接和间接影响。这些行为者还应认识到背景在确定其影响的途径和战略方面的重要性,以减轻对社会企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负面,并利用积极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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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参考文献附参考文献附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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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ffaelli, R., and M. A. Glynn. 2015.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Novel, Useful, and Legitimate.” In Oxford Handbook of Creativity,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Multilevel Linkages, edited by C. E. Shalley, M. A. Hitt, and Z. Jing, 407–420.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Skelcher, C., and S. R. Smith. 2015. “Theorizing Hybridity: Institutional Logics, Complex Organizations, and Actor Identities: The Case of Nonprofits.” Public Administration 93 (2): 433–448. doi:10.1111/padm.1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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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tandfonline.com/doi/full/10.1080/14719037.2020.186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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