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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出借人因证据不足败诉,能否以不当得利另行起诉?(附6个典型案例)
以下文章来源于民商事裁判规则 ,作者唐青林 李舒 韩旭
裁判要旨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裁判要点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本案中谢伯焱主张陈月文对诉争1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则谢伯焱应对产生该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谢伯焱并未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予以举证证明,且谢伯焱在前案及本案诉讼过程中均主张诉争10万元当初属于借款,系徐建坤向其所借的款项,足以证明谢伯焱系出于诉讼策略甚至诉讼欺诈的考虑,谎称无合法根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实务经验总结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来源: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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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
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