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是否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申请变更或撤销?
典型案例
原告刘某与被告田某登记结婚,2015年2月16日,位于淮安市房屋登记为原告刘某、被告田某共同共有。2016年8月23日,原告刘某与被告田某登记离婚,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淮安市房屋产权、淮安市交通路某鱼馆经营权、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大街某门市经营权、轿车一辆全部归男方所有。男方于离婚当日一次性支付女方20万元;共同债务:购买淮海西路某房屋所欠银行贷款由男方偿还。”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专家观点
1.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而没有写成“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释强调的是在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目的是贯彻《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法律效力的规定精神,倡导重合同、守信用的诚信原则……不能将本条司法解释作为认定这类协议当然合法有效的依据。来源:《家事法务》、民商事实务
▶2019更新版: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
▶最高院司法观点:法人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必须满足这3个条件!否则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结婚后,哪些财产变为夫妻共有?哪些还属于自己?一次说明白!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及考量因素
编辑:石慧 审核:傅德慧
编辑:石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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