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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酒后坠楼死亡 法院:这次,同饮者不担责!
part.1
案情回顾
2016年4月11日晚,赵某与朋友王某、耿某、李某一起聚餐。推杯换盏后四人来到KTV唱歌,期间李某先行离开。唱至凌晨3时许,未饮酒的王某开车,将赵某与耿某送回到无人居住、登记在赵某父亲名下的旧房中休息。
part.2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死亡系坠楼造成的,虽然二被告事发前与赵某共同喝酒,但二被告酒后将赵某送回家中,且耿某也留下来陪伴赵某并在同一张床上休息。赵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何故发生坠楼事件,公安机关也未有结论。因此共同饮酒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被告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赵某的死亡,二被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part.3
法官寄语
亲朋好友聚会,在饭桌上聊聊天、喝点酒是常见的联络和增进感情的方式。共同饮酒不像一般的民事合同有具体的邀约和承诺过程,但实质上相互间已对饮酒活动形成了共识。另外,这种共识本身虽然没有约定具体的权利义务,但饮酒过程中产生了附随义务,即对共饮人的注意义务。在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时,其他共饮人对产生的损害后果是不能全部免责的。在此提醒广大饮酒者,无论是自饮还是举杯共饮,都应该把握好尺度,适可而止,宴席结束要对醉酒者合理照顾,尽到注意义务。一旦共饮者出现意外,不仅影响亲朋之间的良好关系,还有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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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莱西法院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