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限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15日前履行偿还义务…”快看!这家法院开出的预处罚通知书
“限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15日前履行偿还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预作出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某罚款3万元,拘留10日。”
6月11日,日照开发区法院开出首张《预处罚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限期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判决书载明,陈某与其妻应偿付王某借款本金9.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等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陈某在还款3万元后未再偿还剩余借款,且故意外出躲避拖延执行。
考虑到本案未执行标的较小,被执行人陈某有能力偿还但拒不履行,法院从善意文明执行出发,以教育引导为主,向陈某发出预处罚通知书,在依法保障胜诉申请人王某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陈某权益的影响,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来源:日照开发区法院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山东高院民一庭:土地出让过程中的代建协议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