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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将房屋以“买卖”方式过户给儿子儿媳后反悔 还能否要回?
2017年11月,作为父母的李某甲、张某夫妻二人与儿子李某乙、儿媳丁某夫妻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老两口将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的一套商品房出卖给小两口,房屋总价款为51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
两年后,李某甲、张某夫妻二人却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父亲李某甲、母亲张某
双方在合同第九条第四款中约定“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向甲方支付房屋价款的,逾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天内,乙方将房屋退还给甲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百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所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1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由二被告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53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儿子李某乙
儿媳丁某
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也没有支付相应的购房价款,且已实际交付房屋。双方并非以房屋应有的市场价格为对价给付,不是房屋买卖关系,而是以房屋过户为目的的赠与关系。另,该案的引起原因系被告丁某起诉李某乙的离婚案件在先,本案所诉系李某乙与二原告的恶意串通行为,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国《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的差别在于是否需要支付价款,也就是说是有偿还是无偿。这一差别也就会导致接受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在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若为买卖合同,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主张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并要求返还房屋,或者要求买房人继续履行合同即继续支付价款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若为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主张违约责任且受赠人可以合法保有标的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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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沂兰山区法院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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