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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开栏!你的权益,《民法典》来守

山东高法 2021-05-01
以案说“典”

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 月1 日实施。为学习好民法典、宣传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山东法院抽调民事审判业务和调研骨干以“法言俗语—以案释法—法官说法”的形式对民法典进行逐条解读,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丛书,本公号特开设《以案说“典”》专栏予以刊载,以飨读者。


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一节  立法宗旨与立法依据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我的权益,《民法典》来守)


法言俗语

在生活中,当某人发现照相馆私自将其照片制作成海报进行宣传,他会主张“照相馆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当某个企业快要破产时,它的合作伙伴会向其索要自己的供货款;当医生准备给病人做手术前,会详细地告知病人及其家属手术风险,并问道“你了解清楚了吗,清楚就请签字确认”;当户主买了房子,拿到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时,户主会说“咱也是有证的人了”。他们的这些行为实际上都是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顾客捍卫的则是自己的隐私权,供货商捍卫的是自己的债权,医生捍卫的是病人的知情权,户主捍卫的则是自己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这些权益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保护的权益,享有这些权益的也不仅仅是我们这些基于自然孕育、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法律上称为自然人),还有我们常说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这样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在《民法典》中,称这些享有权益的为“民事主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指的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是《民法典》保护的权益。这些权益体现在民法典各个编目中,如物权编中规定的所有权、抵押权等,人格权编中规定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 


《民法典》条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以案释法

       林某、陈某于2016年6月2日发生口角,双方在汕头市某师公庙门口争吵。蔡某未经原告林某、陈某同意,使用手机对其两人的争吵行为进行视频拍摄并将视频上传至互联网。林某、陈某得知后,要求蔡某交出用于拍摄该视频的手机并将该视频删除,蔡某拒绝配合。之后,该视频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导致陈某在无法忍受社会舆论与“人肉搜索”的情况下多次产生轻生念头。于是林某、陈某于2016年6月3 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达濠派出所, 蔡某承认上述事情是其所为,并写下了《澄清书》,表示同意删除视频不再让其传播。2016年6月24 日,上述视频被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夜线60分》栏目组播放,随后该视频被各大视频网站及网络新闻头条播放。林某、陈某认为蔡某的行为对其名誉、隐私、工作、生活及精神造成严重影响,蔡某的行为侵犯了林某、陈某的肖像权、名誉权,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蔡某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蔡某认为,其所拍摄的涉及林某、陈某的视频系在公共场所拍摄,并未侵犯他们的隐私权,而且视频没有盈利, 也未侵犯他们的肖像权。该视频在网上传播的影响并不大,且其拍摄行为也系响应创建文明城市伸张正义而为,并不违法。       在本案中,林某与陈某虽系夫妻关系,但林某在公共场所公然使用暴力扇打陈某的脸部,其行为本身就具有违法性,已经侵害了陈某的人格尊严。蔡某对林某的上述不法暴力行为进行拍摄并予以公布,系属其作为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但对陈某而言,蔡某在没有对视频中陈某的容貌及形象进行隐蔽处理的情况下将该视频进行公布,导致陈某因人格尊严受侵害而造成的不良利影响得以扩大,其行为已明显超过了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必要限度,因此,蔡某实施上述行为时主观上存有过错,侵害了陈某的人格尊严,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利用各种形式侮辱、诽谤他人的名誉,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蔡某拍摄视频的行为虽然侵害了陈某的人格尊严,但蔡某的行为不属于侮辱、诽谤等行为,且陈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因蔡某的行为已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所以陈某认为蔡某侵害其名誉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林某而言,林某在公共场所公然使用暴力侮辱他人的行为本来就属违法,为法律所禁止,蔡某对林某的该违法行为进行公布属于其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正当方式,且该视频也只显示了林某的背面,一般人无法判断出其系林某本人,故蔡某的行为并没有侵害原告林某主张的肖像权、名誉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蔡某有义务通知安徽电视台对其网站上存在的该视频予以删除;蔡某应向陈某进行赔礼道歉。因蔡某实施侵害陈某人格尊严的行为,必定给原告陈某精神造成损害,陈某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法院结合本案的侵权范围、影响、过错程度,酌定蔡某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林某、陈某诉蔡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详见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2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1

民事主体资格由法律规定。目前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法人,是指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典》中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如有限公司)、非营利法人(以公益为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和特别法人(如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等)。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

2

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益,一般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其享有的权益包括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物权和债权等。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益时,胎儿也可以享有,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则这些权益就不存在了。还有一些权益会延伸至死者,如名誉权,如果他人侵犯了死者的名誉权,死者的家属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与自然人相比,涉及自然人属性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不享有。

3

每个民事主体都是民事活动的参与者,都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但在行使民事权利的同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特别是不能以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来实现自己的权益。比如,相邻各方修建房屋时,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的距离,不能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


4

侵犯他人的民事合法权益,侵权人将会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79条中列举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消除影响等。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守初心,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法言俗语

       你是不是曾为下面的事情犹豫过:看到马路上摔倒的老太太,扶还是不扶?看到湖中溺水的小女孩,救还是不救?看到电梯里抽烟的小青年,劝还是不劝?如果之前的你还在担心扶了、救了、劝了,万一被对方“恶人先告状”惹上官司,那现在的你就不用担心“做好人没好报”了。因为《民法典》将成为我们“做好事、做好人”的坚强后盾。      大街小巷里宣传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不再是口号式、标签式的道德话语、宣传话语,《民法典》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将其转换为权利、义务、行为、责任等法律规范性要求,贯彻至民事活动中,为民事活动提供规范、保护和指引。比如,《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民法典》对社会大众关心的“好人难当”“英雄流血又流泪”等不良社会现象作出了回应,引导社会公众助人为乐、匡扶正义、见义勇为。又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通过增加离婚冷静期、规范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都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行为中的具体体现。      《民法典》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为我们从事民事行为树立了正确的价值导向,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鼓励、褒奖,使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制裁,从而引领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民法典》条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以案释法

       郭某林在某小区骑自行车时将在小区内玩耍的5岁男童罗某某撞倒在地, 造成罗某某右颌受伤出血。同为该小区居民的孙某见状后,马上找人联系罗某某家长,并告知郭某林应等待罗某某家长前来处理。郭某林称是罗某某撞了自己,欲先离开。因此,郭某林与孙某发生言语争执。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阻拦郭某林,不让郭某林离开。郭某林情绪激动,称此事应交由110处理, 随后将自行车停好,并坐在石墩上等候,郭某林坐下后不到两分钟即倒地。孙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即对郭某林实施抢救。郭某林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刘某某、郭某丽、郭某双作为郭某林的配偶及子女,起诉请求孙某及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共计40余万元,并要求孙某赔礼道歉。       在本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认为:(1)关于孙某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孙某见到郭某林将罗某某撞倒在地后,让郭某林等待罗某某的家长前来处理相关事宜,其目的在于保护儿童利益,该行为符合常理,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当给予肯定与支持。孙某与郭某林在事发前并不认识,孙某不知道郭某林身体健康状况,孙某在阻拦过程中虽与郭某林发生言语争执,但孙某的言语并不过激,其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林死亡的结果。在郭某林倒地后,孙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热线救助,郭某林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脏骤停而不幸死亡,孙某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林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孙某亦不存在过错,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2)关于某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郭某林与罗某某相撞的地点为小区居民休闲娱乐广场,该地点并不是行人及非机动车的专用通道,没有证据证明罗某某及其他人员在该地点进行休闲娱乐超过一定的限度,进而影响了正常通行和公共秩序。事故的发生原因并不是小区内正常通行受阻的结果,不能归咎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在郭某林与孙某争执过程中,某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前去相劝,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某物业公司对郭某林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5月13日公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案列四: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 

法官说法

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然比较抽象,却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与我们耳熟能详的优秀传统文化也是一致的。在生活中,我们常说:热爱祖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诚信经营、诚信诉讼、诚实守法、环境公益、文明守规、友善互助等;生活中我们也常做:出门买菜,卖菜的不能缺斤短两,买菜的要诚信付款;在家庭生活中,子女要赡养老人,兄弟要和睦相处,夫妻要互敬互爱等,这些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离我们并不远,已经在这些日常小事中潜移默化地融入我们生活中。要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一种行为自觉,用自己的行动感染身边的人,引领社会价值导向,让“好人难当”“英雄流血又流泪”等不良社会现象越来越少。

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源于中华传统民族精神及时代精神,其本质上系一种道德规范。《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只有那些符合法律精神的价值观念才能作为民事行为的指引。现在社会中还存在“死者为大”“谁弱谁有理” “实力雄厚者应当赔偿”等不当观念,某些事故发生后,虽然弱者值得我们同情,但不代表这些观念会得到法律的认可。比如,相较于某些行政机关而言,自然人是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如果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与自然人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若自然人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了一定损失,而行政机关不存在任何过错,那么自然人不能因为自己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丰富,有时候会出现不同价值观念的冲突, 在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应先进行利益衡量,不能为实现某种合法权益而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比如在夫妻关系中,妻子怀疑丈夫出轨,便跟踪丈夫至酒店,妻子发现丈夫与其他女子在一起,于是召集家人一起冲进酒店,对女子进行殴打。虽然我们倡导家庭和睦、夫妻之间要忠实,但妻子的行为无疑侵害了另一女子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妻子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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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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