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 | 期间计算
以案说“典”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期间的计算(计算按公历,次日起算)
法言俗语
《民法典》条文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以案释法
2018年12月14日,河北中仓化肥有限公司更名为中仓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被告王某强是被告定州市永顺养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王某强与被告秦某娟是夫妻关系。2018年2月4日,王某强及定州市永顺养殖有限公司向原告中仓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借期为1个月。2018年2月2日,中仓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向被告定州市永顺养殖有限公司打款共计150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某强及定州市永顺养殖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中仓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欠款和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定州市永顺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强共同偿还中仓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定州市永顺养殖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是一个月,1个月应按30天计算,即借款期限为2018年2月4日至2018年3月6日,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4日,该期限为28天而非30天,上诉人将多承担利息。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在上述案例中,2018年2月4日,王某强向中仓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条约定借期1个月,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因此,借款起始期间应从借款下一日即2018年2月5日开始计算,到期月的对应日为3月5日,且并非法定休假日,所以借款期间为2018年2月5日至3月5日。定州市永顺养殖有限公司借款期满未偿还借款,应自2018年3月5日开始计算利息。(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中仓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诉定州市永顺养殖有限公司、王某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详见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民终6556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关于时间的计算,需要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
法律上规定的时间是按照公历计算。法律上规定的时间都是按照公历计算,这是国际通用的时间计算方法。特别是在一些国际贸易中,如果双方时间的计算方式不统一,更容易引起纠纷。因此,日常我们在约定期间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公历的时间约定,即使要按照农历或者其他计算方式,也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共同认可才可以。
2
尽量精确期间的起止时间。生活中涉及期间的情况非常多,如借款1个月,1个月后付货款,2个月内交付货物,等等。因为双方只是约定了一段时间,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哪一天,如果双方对这段时间的计算方式理解有差别,就会产生计算上的纠纷。因此,涉及期间时,能够明确起止时间的就尽量明确起止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涉及需要精确到小时的,也要把小时明确,避免以后出现纠纷时再对期间进行计算。
3
法律未规定小时以下单位并非禁止。法律将最小的计算单位规定为小时,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双方不能约定小时以下更小的计算单位,在一些股票、期货等交易中,时间细化到分秒;在有些机器操作中,时间还要细化到毫秒,这些当事人完全可以约定,法律对此并不禁止。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关注©山东高法
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编辑:李金峰
审核:傅德慧
自然资源部解答:一户多宅、超面积、非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等确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