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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 期间计算

山东高法 2021-08-25

以案说“典”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一节  期  间

          期间的计算(计算按公历,次日起算)


法言俗语

所谓期间,就是指一段时间,如1年、6个月,等等。但在生活中,我们有的用农历计算,有的用公历计算。用农历计算的话1年就是365天,1月就是30天,不会出现变化。但是用公历计算的话,就年的计算上,闰年是366天,不是闰年是365天;就月的计算上,1、3、5、7、8、10、12月是31天,闰年2月是29天,不是闰年是28天,其他月份是30天。对1天24小时和1小时60分钟来说,不管何种算法都是一样的。如果某个期间是1个月,按照农历计算应该是30天,按照公历计算可能是30天、31天、28天、29天,就会出现不同。因此,就像统一度量衡,期间也要统一一个计算单位,法律统一规定按照公历的年、月、日、小时为计算单位,就是我们俗称的阳历。按此计算,1年就是1月1日至12月31日;1月就是每月首日至末日,如1月就是1月1日至1月31日,闰年2月就是2月1日至2月29日,4月就是4月1日至4月30日,不管该月有几天;1日就是凌晨0时至午夜24时。
期间必定有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例如,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除斥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若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18年5月9日,那么诉讼时效期间是否是从2018年5月9日开始计算呢?从常理上来说,开始的日期一般是权利产生的日期或者债务履行期限的最后日期,此时仍应算在履行期限之内。因此,法律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如上述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8年5月10日开始计算。
社会生活是复杂而多样的,我们经常会对一些比较紧急的情况约定时间,如今天中午12点之前必须把书还给我,也经常会对时间控制比较精细的事情约定具体到小时,如车辆保险期间从某年某月某日9时至某年某月某日8时,甚至有些需要精确到分和秒,如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这一类需要以小于日的时间单位作为计量单位的情形,法律并没有将分、秒作为计量单位,而是只保留了小时,因为分、秒毕竟是特殊情况,法律规定的是一般情况,特殊情况既可以单独规定,也允许当事人自己约定。如果是以小时来计算期间,就不从下一小时开始计算,直接从双方约定的时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如双方约定中午12点前交货,12点没有交货,就从12点开始计算期间。

《民法典》条文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以案释法 

2018年12月14日,河北中仓化肥有限公司更名为中仓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被告王某强是被告定州市永顺养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王某强与被告秦某娟是夫妻关系。2018年2月4日,王某强及定州市永顺养殖有限公司向原告中仓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借期为1个月。2018年2月2日,中仓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向被告定州市永顺养殖有限公司打款共计150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某强及定州市永顺养殖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中仓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欠款和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定州市永顺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强共同偿还中仓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定州市永顺养殖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是一个月,1个月应按30天计算,即借款期限为2018年2月4日至2018年3月6日,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4日,该期限为28天而非30天,上诉人将多承担利息。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在上述案例中,2018年2月4日,王某强向中仓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条约定借期1个月,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因此,借款起始期间应从借款下一日即2018年2月5日开始计算,到期月的对应日为3月5日,且并非法定休假日,所以借款期间为2018年2月5日至3月5日。定州市永顺养殖有限公司借款期满未偿还借款,应自2018年3月5日开始计算利息。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中仓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诉定州市永顺养殖有限公司、王某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详见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民终6556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关于时间的计算,需要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

法律上规定的时间是按照公历计算。法律上规定的时间都是按照公历计算,这是国际通用的时间计算方法。特别是在一些国际贸易中,如果双方时间的计算方式不统一,更容易引起纠纷。因此,日常我们在约定期间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公历的时间约定,即使要按照农历或者其他计算方式,也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共同认可才可以。

2

尽量精确期间的起止时间。生活中涉及期间的情况非常多,如借款1个月,1个月后付货款,2个月内交付货物,等等。因为双方只是约定了一段时间,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哪一天,如果双方对这段时间的计算方式理解有差别,就会产生计算上的纠纷。因此,涉及期间时,能够明确起止时间的就尽量明确起止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涉及需要精确到小时的,也要把小时明确,避免以后出现纠纷时再对期间进行计算。

3

法律未规定小时以下单位并非禁止。法律将最小的计算单位规定为小时,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双方不能约定小时以下更小的计算单位,在一些股票、期货等交易中,时间细化到分秒;在有些机器操作中,时间还要细化到毫秒,这些当事人完全可以约定,法律对此并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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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编辑:李金峰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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