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是否追加保证人参加诉讼12问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人民法院是否追加保证人参加诉讼,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解释》)第四条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该条分两款内容规定了承担不同责任方式的保证人的诉讼地位。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人民法院是否追加保证人参加诉讼的问题,下文将分解为12个问题予以解读。
1.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如何确定承担不同责任方式的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2.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3.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4.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在诉讼的哪个阶段进行追加?
5.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是否需经出借人同意?出借人不同意的,应当如何处理?
6.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应当如何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7.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时,是否应当一并追加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及其法人作为共同被告?
8.在本担保诉讼中,能否追加反担保人参加诉讼?
9.债权人起诉负责监督专款专用的第三人时,是否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10.人保与物保并存时,如何确定保证人与物权担保人的诉讼地位?
11.主债务约定了仲裁,且主债务双方已按约申请仲裁,但债权人对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的,能否追加主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不履行仲裁裁决致超过强制执行期限的,保证人是否免责?
12.当债权人只起诉担保人而法院又将主债务人追加为被告时,是否应当变更管辖法院为主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
来源:法眼观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