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了房就不幸离世,家人无力偿还房贷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怎么判?
鲁法案例【2023】314
2022年6月,济南章丘,王某在某小区以首付加房贷的形式购买了一套商业住房。2023年2月,王某不幸去世。
王某第一顺序继承人仅有年逾六十的父母,王某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承受该商品房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但王某父母以务农为业,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无力负担高额房贷。
因此王某父母诉至济南市章丘区法院,提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和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退还购房款等诉讼请求。
小区开发商在答辩过程中称,公司现在资金运转困难,涉案房产已经办理了备案登记,自己也不知道王某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故不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案件承办法官经审理查明,王某父母是王某仅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且王某父母在缺乏独立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不具有每月按期足额向银行还贷的能力和现实可能性。
因此,法院认为王某去世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王某父母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向开发商进行法律释明的前提下,开发商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并配合王某父母解除与某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条款属于法定免责条款。
本案中,王某的去世已经构成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已经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
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解除后,王某父母作为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王某已经支付的购房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来源:章丘法院、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