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58
关于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
——杨甲诉李乙、杨乙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合法的收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事实收养是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理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子女的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对于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若无合法的收养手续,且是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的收养行为,应对照法律适用时间节点并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是否构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实质要件。如果养父母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实际履行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且亲友、群众或者有关单位认可的,应认定为符合事实收养关系的实质要件。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甲一次性抚恤金224504元,由原告杨甲分得100000元,由被告李乙分得62252元,由被告杨乙分得62252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李乙不服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魏立芳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刘凯月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五级法官助理
来源:山东高院审管办 编辑: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