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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法》正式生效,授权美国政府制裁窃取美国商业秘密的主体丨威科先行

蔡开明阮东辉范磊 威科先行 2024-04-08

作者丨蔡开明、阮东辉、范磊

机构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本文为威科先行独家文章,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2023年1月5日,《2022年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法》(Protecting Ame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 of 2022,PAIPA)[1]经美国总统拜登签署而正式生效,该法要求美国总统定期确定“参与、受益于或协助重大窃取美国商业秘密的行为且对美国国家安全等构成重大威胁”的外国主体,并对上述外国主体实施包括实体清单列名、涉美资产冻结、采购准入限制等在内的各类制裁措施。据PAIPA发起人——美国国会参议员Chris Van Hollen所称,该法旨在阻却、惩罚中国公司及其他海外公司所谓“窃取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2]。


在此基础上,美国国会众议院于今年1月10日正式成立“中国问题特别委员会”(the Select Committee on the Strategic Competition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主要议程包括打击中国实体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等[3]。


从美国国会的系列措施可知,美国政府正通过将贸易制裁手段引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从而在保护本土知识产权的同时,以知识产权侵权为借口打击中国企业在内的海外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美国制裁存在广泛的域外效力,PAIPA或将对涉美中国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本文将对该法主要内容、对中国企业拟造成的影响作出详细分析,并为中国企业提出风险规避建议。


一、《2022年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内容


(一)     具体规定


PAIPA共计两节,主要从“外国主体认定报告”的制定、美国总统拟对被认定外国主体实施的制裁手段、制裁豁免及日落条款三方面加以规定。


1、外国主体认定报告


PAIPA要求美国总统在法律生效后180日内向美国国会提交一份报告(此后需至少每年定期提交),认定以下外国实体或自然人[4]:


  1. 在本法颁布之日起,于知情情况下参与(engaged in)或受益于(benefitted from)重大窃取美国商业秘密的行为(significant theft of trade secrets),且可能/已经实质对美国国家安全、外交政策、经济发展或金融稳定构成重大威胁(significant threat)


  2. 为前述商业秘密窃取行为提供重大(significant)财务、物质、技术或商品服务支持,或从该等商业秘密窃取行为中获取重大利益;


  3. 由第(1)、(2)条认定的外国主体直接/间接拥有或控制或代表前者行事;


  4. 为第(1)、(2)条认定的外国实体的首席执行官或董事会成员,且报告将评估前述主体是否参与上述窃密行为或从该等行为中受益。


另外,PAIPA要求美国总统在报告中说明前述认定的外国实体或自然人参与的或从中受益的窃密行为的性质、目的以及结果。


2、制裁认定的外国主体


PAIPA要求美国总统对报告中认定的外国主体实施制裁,且将对外国实体与自然人采取不同的制裁措施。


(1)制裁被认定的外国实体


美国总统应从如下十二项制裁措施中选择至少五项措施用以制裁被认定的外国实体


  • 冻结资产,冻结和禁止该等主体在美国境内或处于美国主体占有、控制下的所有与财产及财产利益有关的交易;

  • 实体清单列名,将该等主体列入由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管理的实体清单;

  • 禁止或限制美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援助,禁止美国进出口银行为该等主体提供担保、保险、信贷延期等出口援助;

  • 禁止或限制美国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禁止美国金融机构为该等主体提供超过1,000万美元的年贷款;

  • 限制国际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美国总统可以指示美国驻国际金融机构代表反对国际金融机构向该等主体提供任何贷款;

  • 对金融机构的禁令,若该外国实体为金融机构——

  • 则禁止该等主体成为/继续作为美国国债的主要经销商;

  • 或禁止该等主体充当美国政府的代理机构或存放美国政府的资金;

    (如果均禁止则视为采取两项制裁措施)

  • 禁止政府采购,禁止美国政府向该等主体进行任何采购;

  • 禁止外汇交易,禁止任何受美国管辖的且该等主体存在利益的外汇交易;

  • 禁止银行交易,禁止任何金融机构处理与该等主体相关的且受美国管辖的任何信贷或转账行为;

  • 禁止进行股/债权投资,禁止任何美国主体投资或购买该等主体大量(significant)股权或债券;

  • 禁止高管等入境美国,禁止该等主体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或对该等主体拥有控制权的股东入境美国并拒绝发放签证;

  • 对主要执行高管的制裁,对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类似职能的公司员工实施前述任何制裁措施。


(2) 制裁被认定的外国自然人


对于被认定的外国自然人,以下两项制裁措施将同时适用:


  • 冻结资产,冻结和禁止该自然人在美国境内或处于美国主体占有、控制下的所有与财产及财产利益有关的交易;

  • 拒绝入境美国,拒绝发放签证,并收回已签发的签证。


3、  豁免及日落条款


若美国总统认为放弃对特定外国主体的制裁是符合美国国家利益的,将能够对特定外国实体或自然人行使豁免权,并在发布豁免之日起的15日内向国会提交豁免通知及豁免理由。此外,根据日落条款规定,该法包括报告、制裁在内的所有实质性内容将于法律生效之日起七年后终止。


(二)     深入分析


1、  PAIPA适用范围


PAIPA具有广泛的域外效力,该法第二节要求美国总统认定并制裁任何参与、受益于或协助重大窃取美国商业秘密行为的非美国主体


PAIPA的发起人称该法旨在阻却、惩罚中国公司及其他海外公司所谓“窃取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虽然其通过上述声明特意点明“中国公司”为该法的潜在制裁对象,但该法其实并未针对中国或中国公司作出特殊规定。纵观PAIPA全文可知,该法适用于所有非美国主体对美国商业秘密的重大窃取行为。


2、PAIPA保护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PAIPA虽名为“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法”,但法律全文并未涉及商标、作品或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常见的“知识产权”客体,而是仅针对“商业秘密”作出保护性规定。


PAIPA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沿用了美国刑法中防止盗用商业秘密章节(Section 1839 of 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中的相关定义——若商业信息所有者已对具有实际或潜在独立经济价值的商业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从而使该类信息无法被其他主体确定或了解,则该类商业信息将成为该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具体将包括各种形式及类型(无论有形/无形,无论以物理、电子、图形、摄影或书面形式存储、编译)的财务、商业、科学、技术、经济或工程信息,如公式、方法、流程、程序或代码等[5]。该法对商业秘密采取上述广义定义,几乎囊括美国主体所有保密且具有独立经济价值的商业信息,且由于商业秘密通常不受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及地域限制,美国政府通过该法能对商业秘密进行广泛且长期的针对性保护。


此外,PAIPA虽规定美国总统将制裁“参与、受益于或协助重大窃取美国商业秘密的行为且对美国国家安全、外交政策、经济发展、金融稳定等构成重大威胁”的外国主体,但该法并未单独定义所谓的“重大窃取”、“国家安全、外交政策、经济发展、金融稳定”、“重大威胁”等,而是将执法的必要性留给美国行政部门进行自由裁量。行政部门在执法时拥有的广泛自由裁量权将为执法行动带来更大的不可预测性。


3、PAIPA潜在制裁对象


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PAIPA尽可能全面的将商业秘密窃取行为涉及到的各类主体包含在法律规制范围之内,根据该法规定,该法的潜在制裁对象包括以下五类主体:


(1)实际参与美国商业秘密重大窃取行为的外国主体。

(2)为美国商业秘密重大窃取行为提供实质协助(重大财务、物质、技术、商品或服务支持)的外国主体,此类协助行动或将包括——雇佣窃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向窃取商业秘密的主体提供贷款等资金支持;与窃取商业秘密的主体开展合作研发、技术交流、技术转让等活动。

(3)从美国商业秘密重大窃取行为中受益的外国主体,包括从窃取商业秘密的主体处获得该商业秘密并加以使用以获取金钱或声誉收益等。

(4) 由于该法规定了向下穿透的制裁效力,本身并未直接参与美国商业秘密重大窃取行为且与该行为不存在直接联系,但受上述外国主体控制/拥有的其他外国主体也将被列为制裁对象

(5) 参与美国商业秘密重大窃取行为或从中获益的外国实体的股东(具有控制权)、董事会成员、高管等员工。


上述规定意味着,该法的潜在制裁对象相当广泛,若特定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受到PAIPA制裁,与其相关的合作伙伴、关联公司、具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会成员、高管等均存在被制裁的风险。


4、  PAIPA制裁特点


PAIPA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相关规定,为美国行政机关创设了独立于司法机关的广泛自由裁量权,这表现为——在PAIPA 语境下,美国总统行使该法授予的制裁权力无需存在相应的司法审判基础——即商业秘密所有者或司法机关无需事先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甚至若美国法院在事先提起相关诉讼的基础上最终确定“未发生所诉的商业秘密窃取事实/被窃取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美国总统也可以继续推进PAIPA制裁落地,而已经实施的PAIPA制裁也无需撤销。因此,该法极大增强了美国行政机关惩治商业秘密窃取行为的灵活性,使其可不经法院审理直接对其认定“重大窃取商业秘密”的外国主体予以制裁。


有鉴于此,与传统的司法审判相比,PAIPA制裁具有下列特征:


(1)PAIPA制裁的高效性

由于司法审判通常将听证会等纳入程序步骤,商业秘密案件一旦进入冗长的司法审判程序,通常需耗费数年才能得出判决结果,且被告能轻易通过上诉维护自身权益并延长案件审理时间;然而PAIPA未规定任何制裁实施的前置审核程序,美国总统只需基于PAIPA下达制裁决定并通知国会,即可落地强制性制裁决定,且受到制裁的主体难以通过复议、诉讼等途径推翻美国政府所指控的所谓“国家安全威胁”以获得救济。因此,在针对外国主体的商业秘密侵权领域用PAIPA制裁替代司法审判,将降低美国政府处罚商业秘密窃取行为的时间及经济成本。


(2) PAIPA制裁措施的严格性、广泛性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在传统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商业秘密窃取行为通常为侵权主体招致禁止令 (injunction) 及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损害赔偿的后果(按500万美元或侵害商业秘密的三倍价值之高者计算)。与此相对,PAIPA制裁将使外国侵权主体遭致资产冻结、实体清单列名、采购准入限制、入境限制等全方位的限制,甚至该类制裁风险将波及至外国主体的合作伙伴、关联公司、高管等各类关联主体,在打击力度及范围方面均比司法审判更胜一筹。


基于上述特征,在商业秘密侵权领域,PAIPA制裁将比司法审判更加高效且更具威慑力,但该制裁体系本身也存在一定风险,容易遭致合宪性质疑并因此受到根本挑战。由于PAIPA制裁缺少听证等前置审核程序,且未规定明确的制裁救济措施,相较于司法审判,其在剥夺外国主体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财产和经济自由——前缺乏相应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即在剥夺外国主体财产、自由前未给予其足够的通知及在公正裁判前的听证机会 (notice and right to be heard before a neutral decisionmaker),容易招致国际社会的批评和反对。


二、 美国针对商业秘密侵权对中国主体采取的打击措施


(一)   以“窃取美国公司商业秘密”为由将中国主体列入实体清单


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常以“威胁美国国家安全”、“违反外交利益”等含糊说辞为由将中国企业列入实体清单,2020年12月18日,BIS首次明确以“窃取美国公司商业秘密”(theft of trade secrets from U.S. corporations)为由将3个中国实体及5个中国籍自然人列入实体清单,包括天津大学、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微纳制造技术有限公司等[6]。根据BIS的说明,上述中国实体和自然人系统性地参与了十几起窃取美国企业商业秘密的案件,并将此类商业秘密中包含的技术供给其他中国实体以发展军民两用物项。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因“窃取美国公司商业秘密”被列入实体清单的自然人分别为天津大学、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微纳制造技术有限公司的职工,且该五人早已于实体清单列名之前即被美国联邦法院裁定成立窃取商业秘密罪。


美国通过将上述中国主体列入实体清单,以实施下列惩罚措施:


(1)任何主体向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中国主体(在交易链条中系买方、中间商、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用户)输入《出口管理条例》(EAR)管制物项时不适用任何许可证例外(license exception)。

(2) 任何主体除非事先获得BIS的许可证,否则不得向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中国主体输入EAR管制物项。

(3) 对于向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中国主体输入EAR管制物项的许可证申请,一般将适用“推定拒绝”(Presumption of Denial)的审查政策——除非申请人提供足以推翻该推定的证据,否则BIS拒绝签发许可证。

(4) 其他主体不得为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中国主体的违法交易提供协助、便利,包括为其提供货运、物流、港口、保险、融资租赁服务。


(二)   中国行动计划


2018年11月1日,美国时任司法部部长杰夫•塞申斯 (Jeff Sessions) 宣布,美国司法部将启动刑事专项调查“中国行动计划” (China Initiative),并明确计划目标是应对中国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的威胁,根据计划,美国司法部将不遗余力对涉嫌“窃取商业秘密、从事经济间谍活动、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及其他美国法律”的中国公司展开积极调查并提起诉讼。“中国行动计划”反映了中美在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日益紧张的关系,以及特朗普政府将中国公司作为其执法重点的策略。


“中国行动计划”导致美国司法部对华裔科学家启动大规模调查和起诉,根据美国司法部官方网站,截至2022年2月底,美国各部门针对华裔科学家至少提起了58起刑事诉讼[7],典型案例包括:1)2018年3月,田纳西大学华人学者胡安明被指控“在接受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资助同时涉嫌隐瞒其与中国学术机构关系”,美国田纳西州联邦法院最终于2021年9月9日宣判华裔科学家胡安明无罪,对他的所有指控均不成立[8];2)2020年2月27日,中国科学家Hongjin Tan因未经雇主美国石油公司“Phillips66”的授权,故意复制和下载市值达10亿美元最新电池技术材料,并将该材料输送给中国厦门的一家公司,被美国法院判处2年监禁[9];3)2021年1月14日,美国工程院院士、麻省理工学院(MIT)教授陈刚因未能向美国能源部披露其在中国的工作和获得的奖励而被起诉和逮捕[10];4)2021年4月21日,参与中国“千人计划”的资深专家游晓蓉博士被美国田纳西州联邦陪审团判定串谋盗窃商业秘密、经济间谍和电信诈骗的罪名成立[11]。


从上述典型案例也可看出,美国政府在“中国行动计划”中多以“欺诈、不实陈述、瞒报税款”等为罪名指控华裔科学家,而涉及“窃取商业秘密”的案件极少,美国司法部在该行动中其实偏离了所谓“保护知识产权”的初衷。2022年2月23日,美国司法部助理部长马修·奥尔森(Matthew Olsen)发表讲话,宣布将暂停自2018年起启动的“中国行动计划”。奥尔森表示,目前美国国家安全部门(National Security Division,NSD)正启动一项新战略以应对来自所谓“民族国家”(如中国、俄罗斯、伊朗、朝鲜)的威胁。奥尔森指出,“中国行动计划”采取了错误的方法,而当前中国对美的“竞争威胁格局”要求司法部采取更广泛的应对方法。例如,国家安全部门将在调查和起诉涉及学术诚信和研究安全的案件中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重点评估行为人的意图、行为的重要性,以及与美国国家或经济安全之间的关系。


(三)   其他手段


美国政府还以广义的知识产权侵权为由,通过以下手段打击中国主体:


1、  301调查


“301调查”的法律依据为《1974年贸易法》(Trade Reform Act of 1974)[12]第182节,该节授权美国总统对不公平贸易行为和市场破坏者实施报复,报复手段包括停止贸易互惠以及提高关税等。


2017年8月24日,出于对中国知识产权、补贴、技术和创新政策的长期担忧,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正式启动对中国的“301调查”,并由USTR、财政部、商务部等美国政府部门共同组成跨部门301调查委员会,此次调查认定中国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相关的条例、政策和惯例是“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并且对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为了对抗并消除这些限制,美国政府根据第301条款对大约三分之二自中国进口产品实施了四轮加征关税。


2、 337调查


“337调查”的法律依据为《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13]第337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将根据该法规定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发起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337调查”的调查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目的为禁止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存在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包括价格垄断、窃取商业秘密、原产地规避等)。


近年来,常有中国企业因所谓的“窃取”美国企业商业秘密成为“337调查”的调查对象。例如,数家美国餐饮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ITC提出了“337调查”立案申请,指控广州乐百纳餐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窃取其商业秘密,ITC已于2021年10月14日确认上述中国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3、  成立“中国问题特别委员会”


PAIPA通过后不久,美国国会众议院于2023年1月10日以365票对65票正式通过决议并成立“中国问题特别委员会”,该委员会不具备立法管辖权,也无权对任何法案或决议采取立法行动,仅负责对中国的经济、技术和安全发展状况及其与美国的竞争情况进行调查并提交政策建议,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就与其调查职能相关内容举行公开听证会。据“中国问题特别委员会”主席迈克·加拉格尔(Mike Gallagher)介绍,该委员会的主要议程将包括:遏制所谓的中国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窃取”、研究如何加强美国军事态势、结束供应链对中国的依赖等。此外,美国国会众议院议长凯文·麦卡锡(Kevin McCarthy)就“中国问题特别委员会”的成立发表讲话时,也重点提及保护美国知识产权这一政策目标;美国国会众议员弗兰克·卢卡斯 (Frank Lucas) 随后称中国对美国的“竞争威胁”主要针对知识产权窃取、公民数据等领域[14]。


由于美国国会近期对所谓的“中美知识产权问题”表现出严重关切,且多位国会议员就“中国问题特别委员会”成立发表声明时,不约而同地提及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预见,美国或将利用该委员会在中美竞争调查中重点关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并出台新的打击政策以配合PAIPA的制裁行动。


(四)   总结


如上文所述,美国政府以狭义的商业秘密侵权、广义的知识产权侵权为由对中国主体采取了各类打击措施,包括实体清单列名、司法部刑事专项调查计划等,但此类打击措施均以相应的司法审判结果为基础,不曾跳脱出司法系统对涉嫌侵权的主体直接实施强制性制裁。


在PAIPA出台以前,美国政府也曾尝试将灵活的贸易制裁手段引入商业秘密保护领域,2015年4月1日,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发布第13694号行政令,旨在制裁美国境外的恶意网络攻击责任方,包括制裁“通过网络手段窃取美国商业秘密/明知商业秘密窃取事实而接收或使用的,窃取行为严重威胁美国经济、国家安全、外交政策”的非美国主体。然而该行政令的主要制裁目标是恶意网络攻击活动,“商业秘密窃取行为”仅为网络攻击活动中的一部分,尚未形成单独的商业秘密制裁。并且至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中国主体基于该行政令受到制裁。由此可见,PAIPA象征着美国首次明确将灵活的制裁手段应用于商业秘密保护领域,且根据该法发起者的声明,该法将成为打击中国企业商业秘密侵权的利器,或将对涉美中国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2022年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法》对涉美中国企业的影响


作为中美竞争战略的一部分,为打击中国高科技企业、遏制中国经济实力的增长,扩大美国影响力,美国长期以来坚持从多方面限制中国的发展,其中就包括了以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为由隔绝、孤立、制裁和打击中国企业,此次PAIPA的出台也是前述借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遏制中国企业发展战略的一部分。


PAIPA赋予了美国行政机关灵活惩治商业秘密窃取行为的权利,使其可不经法院审理直接对其认定“重大窃取美国商业秘密”的外国主体予以制裁;同时,PAIPA规定的制裁手段类似于“非SDN菜单性制裁”(NS-MBS),允许美国总统选择至少五项措施搭配制裁外国主体,从而提高了制裁效力及威慑力。具体而言,PAIPA 对雇佣了美籍/绿卡/美企离职员工、在美国开展业务、与美国企业具有商业合作往来等涉美中国企业或将产生的影响可以总结为:


(一)   贸易受阻风险升级


一方面,基于 PAIPA制裁规定,美国总统可以不经法院审理直接将其认为“重大窃取美国商业秘密”中国企业列入实体清单,从而使涉美中企面临更大的管制风险。若中国企业因在与美国企业的技术、商业往来中获得了后者的保密信息,而因窃取美国商业秘密被列入实体清单,该中国企业将很难再合法获得EAR管制物项(包括硬件、软件、技术),且其他主体可能也会因合规风险考虑而拒绝为该中国企业提供货运、物流、港口、保险、融资租赁服务,从而使该中国企业在海内外的正常贸易活动受阻。


另一方面,美国总统还可以对相关中国企业采取采购准入限制、银行交易限制、外汇交易限制、出口援助限制、贷款限制等措施,即使总统并未将相关中国企业列入实体清单,依然可以通过该类措施迫使任何金融机构拒绝为前述中国企业提供与出口有关、受美国管辖的金融服务或拒绝为其提供受美国管制的外汇,该中国企业将可能在出口时承担更高的交易成本或无法完成交易。


(二)   经济制裁风险升级


据前文分析,PAIPA规定的制裁手段类似于NS-MBS制裁,但是制裁措施更加严格:增加了“涉美资产冻结”这一措施;基于 PAIPA制裁规定,美国总统可以对其认为“重大窃取美国商业秘密”中国企业、该等中国企业的分、子公司等进行涉美资产冻结、股/债权融资限制,从而使涉美中企面临更大的经济制裁风险,其自身的融资规模、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机构布局均将受到美国经济制裁措施的极大限制。


(三)   高管制裁风险升级


基于 PAIPA制裁规定,美国总统可以对其认为“重大窃取美国商业秘密”的中国企业的首席执行官或董事会成员实施制裁,虽然法律规定总统需要报告前述主体是否参与上述窃密行为或从该等行为中受益,但企业高管或决策人员对重大窃密行为不知情的可能性较小,且该法也未指明不知情即可豁免制裁,所以涉美企业的高管及履行类似职能的决策人员均面临较高的制裁风险,可能会遭受涉美资产冻结、禁止入境等系列制裁手段。


(四)   声誉影响


PAIPA为美国总统设置了定期报告的任务,要求美国总统至少每年报告应受制裁的外国主体名单,该要求与“中国行动计划”的诉讼任务类似,后者要求美国94个地区的司法部门每年至少提出一至两起针对中国的诉讼;与地区司法部门为满足“中国行动计划”而进行广泛而深远的误调查、误诉及误判一样,美国总统也可能为了满足PAIPA的报告要求而向国会报告无辜的外国主体。在此情况下,PAIPA报告要求可能使无辜的涉美中国企业被列入报告并遭受制裁,且受到制裁的中国企业难以通过复议、诉讼等途径推翻美国政府所谓的“国家安全威胁”指控,这或将使无辜的中国企业受到声誉损失。


四、 中国企业的应对建议


(一)   关注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执法动态


中国企业应关注自身业务或运营所涉及国家、地区的可适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梳理与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的合规义务及对应的法律责任,并制定相应的合规义务清单,以开展合规义务的符合性评估工作并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合规工作。


此外,中国企业应跟踪业务或运营所涉及国家、地区与商业秘密侵权相关的执法动态,分析相应的侵权事实、处罚理由、处罚方式等信息,并据此类动态进行企业内部合规提示。


(二)   完善企业内部商业秘密管理体系


中国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包括:1)应制定或更新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及相关指引,并持续维护及优化外部信息接收、传输的审批管理流程;2)应明确内部信息分级并建立不同级别信息的访问权限制度,从而确保只有泄密风险低的高级别管理人员能够访问高级商业秘密,而流动性较大的低级别工作人员只能访问工作所需的不大可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3)应区分创造、发明成果类型并加强成果管理,应尽快为内部成果注册知识产权并加以保护,并对不便注册知识产权的成果设置合理保密措施,杜绝流通、传输阶段泄露、窃取商业秘密的可能性;4)应建立商业秘密制裁风险应急预案,评估商业秘密泄露、纠纷等的潜在后果并设计应对策略。


(三)   加强针对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合规管理


中国企业应当增强针对全体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合规管理:1)应在聘用新员工时妥善分析其此前的工作内容、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以及可能承担的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并进一步衡量雇佣该员工的商业秘密侵权风险及采取妥当方式将该员工在此前工作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与企业相关业务隔离;2)应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培训,并对公司高管、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更具针对性的专项培训,帮助员工树立保密意识,使其认识到泄露、窃取商业秘密对个人和企业造成的风险;3)需果断应对泄密风险,迅速处置存在泄露、窃取商业秘密行为的员工;4)应谨慎考虑披露技术人员的信息,降低美国据以追踪、定位到企业以发起PAIPA制裁的可能性。


(四)   完善对外合作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合规管理


中国企业在与合作伙伴进行合作研发、技术交流、技术转让等商业合作活动时,应使合作伙伴通过合同条款承诺其拥有所提供物项完全的所有权或已取得相关授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利,并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明确保密内容、保密期限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避免因商业活动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五)   积极应对制裁


中国企业在合规过程中应当加深对美国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在中美竞争的大背景下,美国对中国企业的管制及制裁态势逐渐严峻,涉美中国企业需积极了解美国法律法规以应对制裁。一方面,中国企业可以加深对美国宪法的认识,考虑在制裁发生前就主动提起PAIPA违宪之诉,并积极展开对美国政客的游说,或可推动美国对PAIPA的司法审查以使其被宣布违宪而无效;与此同时,中国企业也可以基于对美国宪法、其他法律的认识,制定寻求救济过程中的应诉策略。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应当加强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贸易制裁领域法律的理解,为应对美国可能施加的制裁措施制定完备的合规策略。


向上滑动阅览

[1]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7th-congress/senate-bill/1294/text?r=59&s=1

[2] https://www.vanhollen.senate.gov/news/press-releases/van-hollen-legislation-to-curb-ip-theft-heads-to-the-presidents-desk

[3]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8th-congress/house-resolution/11/text

[4] 外国实体或自然人:指非美国主体。美国主体为——1)美国公民或美国永久居民;2)根据美国法律或美国境内任何司法管辖区法律设立的实体,包括此类实体的外国分支机构;3)美国境内的任何主体。

[5]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8/1839

[6]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0/12/22/2020-28031/addition-of-entities-to-the-entity-list-revision-of-entry-on-the-entity-list-and-removal-of-entities

[7]https://www.justice.gov/archives/nsd/information-about-department-justice-s-china-initiative-and-compilation-china-related

[8] https://www.justice.gov/opa/pr/researcher-university-arrested-wire-fraud-and-making-false-statements-about-affiliation

[9] https://www.justice.gov/opa/pr/chinese-national-sentenced-stealing-trade-secrets-worth-1-billion

[10] https://www.voachinese.com/a/mit-professor-arrested-and-charged-with-grant-fraud-20210114/5737838.html

[11] https://www.justice.gov/opa/pr/phd-chemist-convicted-conspiracy-steal-trade-secrets-economic-espionage-theft-trade-secrets
[12]https://www.congress.gov/bill/93rd-congress/house-bill/10710#:~:text=10710%20%2D%20An%20Act%20to%20promote,93rd%20Congress%20(1973%2D1974)

[13]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9/chapter-4

[14] https://lucas.house.gov/posts/lucas-applauds-creation-of-select-committee-on-china


专家介绍

蔡开明  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kaiming.cai@dentons.cn


蔡开明律师从事跨境合规、出口管制、经济制裁、数据保护等相关业务。


蔡律师目前担任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 (CCPIT)及中国国际商会(CCOIC)美国法律 事务的海外常年法律顾问、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顾问、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专家、中信基金会金融实验室专家库成员、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校外硕士生导师、仲裁员、多个省级商会商事法律中心调解员。


 蔡开明律师服务的客户包括:

1. 政府机构:中国贸促会、中国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浙江省商务厅、上海市商委等;

2. 互联网:腾讯、阿里巴巴、字节跳动、快手、阿里云;

3. 制造高科技: 中芯国际、高通、浪潮集团、联想、TCL、华大基因等;

4. 央企:招商局集团、中石油集团、中石化集团、三峡国际公司;

5. 物流港口:中远海运、中外运股份、东航物流、招商港口集团;

6. 汽车新能源:宁德时代、吉利汽车;

7. 金融:华泰证券、渤海银行、平安保险。


蔡律师连续多年被钱伯斯、legal500、legal band评选为出口管制/经济制裁、数据合规、TMT行业领先律师。

阮东辉  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donghui.ruan@dentons.cn


阮东辉律师的主要职业领域包括出口管制合规与经济制裁、数据保护和跨境投资。阮律师于2013 年取得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并在其学习期间作为交换学生在杜克大学法学院攻读,阮律师于2016 年取得伦敦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大陆法和普通法的背景使得阮律师能够为中外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阮律师在投资并购、出口管制、经济制裁、数据保护等相关法律事务方面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范磊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顾问


fanlei.beijing@dentons.cn


范磊顾问从事跨境合规、出口管制、经济制裁、个人隐私、数据保护、网络安全、反商业贿赂反腐败、反垄断、大合规体系建设等相关合规业务及跨境投资与并购业务。


范磊顾问现任中国贸促会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专家委员、北京市刑事合规不起诉第三方监督委员会专家库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海关与外汇研究所研究员、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国反侵权假冒联盟顾问、中国报关协会行业讲师、走出去智库特约专家等社会职务。


加入大成律师事务所之前,范磊顾问曾经先后担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出口管制合规部部长级管理干部及全球合规总监,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合规官,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合规官、合规部总经理及投资审查委员会常任委员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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