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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危机个案,心理咨询师应该掌握的法律常识

沈大力 东方明见心理 2023-12-03

▼·本文字数6000+ | 预计阅读时间18分钟

心理咨询师在面对来访者有伤害自身或他人的严重危险时,常常不知道是应该严格遵守与来访者签订的心理咨询协议,保护来访者的隐私,还是应突破协议中的保密条款,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上级报告。当来访者后续真的采取自伤、自杀或伤害他人行为时,来访者家属或受害者可能会要求心理咨询师承担法律责任;而如来访者在咨询后并未真正采取危险行为,心理咨询师却已经向主管部门或第三方透露来访者的咨询信息,这可能会破坏咨询关系,心理咨询师还可能被来访者要求承担法律责任。

面对各种危机个案,心理咨询师如何以正当合理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他人和公众的利益,这对心理咨询师的工作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心理咨询师除了掌握专业的知识外,还应该了解一些必要的法律常识。


01
案例思考

[美]瑟斯曼《危险的心理咨询》一书中提到一个案例,一位执业15年的心理治疗师在凌晨两点半被一位患者的室友打来电话,提到其发现咨询师的患者在家里上吊而死,并在书桌上留下了两页纸的自杀遗言。上面写道,他再也无法忍受“无穷无尽的抑郁”了,尤其是“徒劳无功的心理治疗”,都没什么用。患者父母控告该治疗师由于没有做出诊断和采取措施而构成过失杀人罪。

这位治疗师因为患者的死亡而一蹶不振,感到羞耻和愧疚。尽管治疗师做了大量的努力来帮助那些患有严重抑郁并且长期自杀的患者(包括在家接听的无数次危机处理的电话,多次住院治疗,专业咨询,还尝试三种不同的药物治疗),但他仍陷入了抑郁之中,并把责任归咎于自己。此后,该治疗师还产生了自杀的念头。

看到这个案例,心理咨询师应该会有很多感触,虽然案例中是一个心理治疗师,不同于心理咨询师,但大多数心理咨询师都会遇到有自杀念头的来访者,并且个别来访者会真的选择自杀。Barry Farber(1983)曾对咨询师进行过一项“工作时感到压力最大的情况”的调查,结果排名第一的是就是来访者的自杀言论。

面对危机个案,心理咨询师不仅会承受很大的压力,而且可能因为咨询过程中未尽应有注意或过失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作为心理咨询师究竟要如何面对和处理危机个案呢?

2
法律规定的执业规范

目前心理咨询行业的法律规范主要是2012年出台的《精神卫生法》和部分地方出台的精神卫生条例、规章、办法(地方法规、办法等文件只对该地域范围内适用)。如2014年《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11年《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2015年《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但这些规范对心理咨询师在面对危机个案时如何应对的规定并不齐全,心理咨询行业规范中有关内容也比较欠缺,加之心理咨询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不够。所以,在咨询实践中,心理咨询师可能会因为对危机个案的处理不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该条规定了心理咨询师只能从事心理咨询,而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即便有心理治疗师资格,开展心理治疗活动也应当在医疗机构内进行。按照《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对于发现来访者可能有精神障碍的,心理治疗师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心理咨询师从事心理咨询服务,必须满足一定资质并恪守相应义务。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了心理咨询师的培训、资格考试条件等内容,这是心理咨询师从业必备的基础资质条件。

部分地方法规对心理咨询师的资质要求参照该标准做了更多细化规定。如《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心理咨询师应当取得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心理咨询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心理咨询部门实习一年,且经实习单位考核合格。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心理咨询师应当按照行业规范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告知来访者心理卫生服务工作的性质、局限性、保密原则以及来访者的权利和义务;(二)未经来访者同意不得对咨询、治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者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的,应当隐去可能据以辨认来访者身份的有关信息;(三)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者他人倾向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并在信息暴露最低范围内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四)心理咨询服务的记录、测量、录音、录像等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低于十年。未经来访者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转让。心理咨询机构歇业、结业的,应当通知来访者在六十日内取回前述资料;来访者逾期不取回的,应当予以销毁。”

对于心理咨询师违反法律法规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精神卫生法》规定了心理咨询师违法从事心理咨询服务,可能会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罚款、吊销执业证书或营业执照、治安管理处罚等)、刑事责任。

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心理咨询师的法律责任规定更为细致,如《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卫生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遵守心理咨询和精神障碍诊断、治疗行业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第六十二条规定:“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方法规无权作出具体规定,而是由《刑法》予以规定。

3
面对危机个案,心理咨询师应该如何处理

在了解了心理咨询师执业规范后,我们再来思考心理咨询师在接待危机个案时,如果遇到来访者有自杀、自伤或故意伤害他人意念、计划和行为的,应该如何面对和处理。

心理咨询师大多会对危机个案比较关注,因为这更容易涉及到心理咨询师、咨询机构和来访者的利益。为了防止出现纠纷,心理咨询师一般都会与来访者签订咨询协议,要求心理咨询师对来访者的资料信息进行保密,同时明确特定条件下的责任豁免,如规定出现来访者自杀、自伤或伤害他人的行为时,心理咨询师可以突破保密条款。

一般而言,心理咨询师需要遵守保密原则,如果要打破保密原则,则需要根据法律和伦理准则认可的方式处理。在打破保密原则时,最好应告知来访者采取这一行动的用意,并尽量征得来访者的同意。其中,比较理想的情形是邀请来访者参与决策过程。部分新手心理咨询师在遇到心理危机个案时,通常会向其督导师、上级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进行上报,认为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来访者自伤、自杀的可能,减少来访者伤害他人的可能,还可减少或避免心理咨询师可能承担的责任。但这样也可能会侵犯来访者的隐私权,因为来访者企图自伤、自杀的信息也属于隐私内容,特别是来访者事前对咨询师会上报并不知情甚至持反对态度的情形下。

部分心理咨询师过多倚重咨询协议中的保密例外条款,但由心理咨询机构出具的咨询协议(一般是格式合同)中涉及的保密例外条款,来访者并不一定清楚知道和理解,即便协议规定清楚了,来访者的隐私权保护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心理咨询师。在判断来访者是否属于心理危机需要进行上报方面,心理咨询师拥有较大的自主性。所以如果遇到心理危机个案,心理咨询师究竟是否需要突破咨询协议的保密条款,也需要先做一定的评估和分析,而后再采取相应措施,否则容易违反法律和协议而承担法律责任,比如违反咨询协议的违约责任或侵犯来访者隐私权的侵权责任。当然,如果泄露来访者信息情节严重的,心理咨询师和心理咨询机构还可能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针对不同类型的危机个案,心理咨询师应该有不同的应对和处理,以下就六种不同的情形分别进行说明。

第一

如果来访者在接受心理咨询过程中直接讲到自杀意念和计划,这种意念和计划并不是很确切的,心理咨询师不应直接将咨询记录或来访者信息记录提交给主管部门或其他第三人。

很多咨询师会担心如来访者仍然自杀的,咨询师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现实中,可能有来访者在接受心理咨询后自杀,并留有遗书,且明确提及接受心理咨询加重了来访者的痛苦,如果家属看到来访者遗书选择起诉心理咨询师和心理咨询机构;或者来访者家属知道来访者正在接受心理咨询,将来访者死亡的原因归结于心理咨询师,心理咨询师应否承担法律责任。事实上,只要心理咨询师在心理咨询过程中按照规范操作,评估其“自杀”风险。如果当事人也承认,这只是一种想法,并非真的想要自杀。此时,咨询师需要做好咨询记录,尤其是对于危机评估部分。对于前述情形来访者自杀的结果,心理咨询师并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对来访者自杀的行为,心理咨询师只能尽可能减少危机发生的概率,如果真的发生这种结果,与心理咨询师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法律上也基本不会承认这种因果关系。但如果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法院要求调取当时的心理咨询服务记录资料,心理咨询师也应当向司法机关提交,该披露证据仅限于和该案件相关的心理咨询记录资料。对来访者自杀的案件,一般公安机关作出认定自杀的结论,并不会进行更大范围的调查,而如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求心理咨询师提交咨询记录,心理咨询师也应当配合提供,在透露信息时,应在达到所期望目标的前提下,以透露的信息量最少为原则。如果来访者家属或其他第三人要求查看记录,按照心理咨询执业规范,心理咨询师应当予以拒绝。

第二

如果来访者在咨询过程中透露自己有伤害他人的意图时,意念和计划不是很确切,心理咨询师也不应直接将该来访者记录提交给主管部门或其他第三人。对之后来访者仍然伤害他人的行为,心理咨询师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上,法律只规制行为,而不规制意图和想法,所以即便心理咨询师将来访者透露的伤害他人意图告知警方,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一般也不会直接受理该案件,但咨询师告诉给主管部门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咨询师和来访者签订的咨询协议中保密的规定,可能侵犯了来访者的隐私。如来访者后来并未伤害他人,可能会要求追究心理咨询师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

对于来访者有明确自杀、自伤想法和计划,甚至已经有一定自杀、自伤行为的,心理咨询师是否应将该信息透露给来访者家人或监护人。

通常此类情形属于保密例外,咨询师应当及时将获知的信息告诉来访者家属,以防止来访者自杀和自伤。即使咨询协议中无此特殊保密例外规定,从保护人生命和健康的伦理角度考虑,也应当尽快告诉其亲属或监护人。当然,为防止侵犯来访者的隐私以及减少或避免心理咨询师承担的法律责任,心理咨询师不要对自杀的信号作出草率和情绪化的判断,而应作出充分的评估和有根据的判断,包括安抚来访者情绪,详细了解其自杀的原因,并叮嘱来访者一旦有很强烈的自杀冲动可以立刻打电话与咨询师沟通,尽一切努力阻止来访者采取自杀行动。

如果当事人自杀风险非常高,且没有十足的把握当事人不会自杀时,心理咨询师应该迅速通知其家人、监护人或有关部门,同时做好个案记录,保存好证据。在并非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心理咨询师应当告知来访者这属于保密例外,为将危险最小化,心理咨询师可以邀请来访者的家人或监护人进行三方交流,或者请来访者决定怎样以及对谁透露信息。

如心理咨询师判断告知来访者这属于保密例外,需要告知第三方时,可能会造成来访者更快自杀,则可以不告诉来访者,并直接报警和通知来访者家属或监护人。心理咨询师可能为防止出现来访者自杀的情形,要求来访者签订不自杀承诺书,这种初衷是好的,但这种承诺书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过咨询师愿意选择使用,或许因为这种承诺书具有一定的暗示和激励和承诺作用,来访者会更慎重的作出选择。

第四

对于来访者有明确伤害他人或危害社会安全的意图、计划,心理咨询师应在做好充分评估和合理判断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果情况紧急,心理咨询师必须打破保密协议,如可以联系到潜在的受害人时,心理咨询师也应立即向潜在的受害人进行预警,以保护有关人员或社会公众的利益。

此时,心理咨询师不必先将自己的打算告知来访者。需要注意的是,心理咨询师并不应当直接将来访者伤害别人的意图、计划向第三人(紧急情况告知潜在受害人的除外)或社会公众公告。心理咨询师在继续接受来访者咨询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劝说来访者不要采取伤害他人的行为。

第五

对于来访者在咨询过程中主动介绍自己曾经有犯罪行为且还处于追诉期,或接受咨询当时正在有犯罪行为的,心理咨询师有义务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

这要求心理咨询师要比较熟悉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对来访者陈述的可能涉及《刑法》规定的公诉类犯罪行为(自诉犯罪一般不在此限,由受害者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如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咨询师有义务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很多心理咨询师不了解法律规定,或者虽然了解但出于保护来访者隐私的考虑,并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需要说明的是,来访者仅自己陈述有犯罪行为的,并非一定构成犯罪,犯罪是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并由法院最终审判认定的,审查是十分严格的。个人认为,在目前并未有明确规定心理咨询师一定要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来访者可能涉及犯罪的情形下,心理咨询师至少要对一些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犯罪行为,如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案件向公安机关主动报告。尤为注意的是,心理咨询师不得为来访者故意逃避法律责任出谋划策,否则有可能构成包庇罪或与来访者构成共同犯罪,而需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

对于未成年人来访者在接受心理咨询过程中透露遭到虐待、遗弃、性侵等伤害行为的,咨询师通过合理判断这种情况确实存在的,应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当然,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主要是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咨询过程中听到未成年人个人陈述时,也应仔细辨别,审慎对待,可在不透露来访者具体信息的前提下请教同行专家和法律专家,在合理判断后再向公安机关报告。否则心理咨询师极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被未成年人来访者的父母或监护人追究民事法律责任。

结语

虽然前述内容是对心理咨询师在面对不同危机个案时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问题分析,但一篇文章难以涵盖心理咨询实践中所遇到的所有危机个案情形。无论如何,作为一名心理咨询师,想要免予承担法律责任,最好的方式就是知晓并遵守行业伦理,按照伦理行事。法律作为最低的伦理要求,心理咨询师也需严格遵守法律,如果在执业过程中遇到伦理责任和法律冲突,应该明确自身对伦理守则的承诺,并设法解决冲突。但如果不能解决该冲突,心理咨询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此外,心理咨询协会行业组织积极完善行业伦理规范,加强法律教育,以更好保障心理咨询师权益。


参考资料:

1. 《危险的心理咨询》 【美】瑟斯曼 著  高旭辰  译

2. 《心理咨询与治疗伦理》【美】伊丽莎白·雷诺兹·维尔福 著  侯志瑾 等译

3. 《心理咨询的理论与实务》 江光荣 著


沈大力,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硕士,专业从事公司金融、知识产权、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业务。沈大力律师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公司设立、内部治理、劳动人事、股权激励、品牌管理等全流程法律服务。代理过多起保险公司、科技公司商事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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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沈大力 美编|吕满 审核|唐小平 编辑|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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