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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曝光7类典型案例


来源: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标题:伊犁州曝光7类“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典型案例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系统2022年“铁拳”行动“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典型案例


2022年暑假将至之际,伊犁州市场监管系统突出“铁拳”行动“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这个重点,集中发力,对涉及儿童健康的用品、食品等领域进行全面整治,现将2022年保护未成年人消费权益暨“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新源县某板栗鸡店等经营主体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系列案

2022年3月24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新源县某板栗鸡店向阿某某、巴某某等5名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新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于2022年4月15日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


2022年3月26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新源县某麻辣烫店向未成年人王某某销售啤酒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新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于2022年4月22日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霍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调取霍城县某便利店监控视频发现,2022年2月24日当事人向某中学一名学生出售2瓶啤酒,销售价5元/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霍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于2022年4月28日对当事人处警告及罚款5000元。


2021年12月5日,开某等8名未成年人在伊宁县某休闲吧经营场所内消费乌苏啤酒及饮料并通过微信支付给当事人106元。上述8名未成年人消费酒水时,当事人并未核实其年龄,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也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标志。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伊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于2022年3月1日对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行为予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06元、罚款189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特克斯县某商行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

2022年3月22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某校学生从特克斯县某商行购得电子烟吸烟。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从乌鲁木齐某批发市场自行采购2盒(每盒10支)“EGO系列CE4”电子烟在店内销售,2022年3月先后向3名未成年人销售“EGO系列CE4”电子烟。该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4月13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特克斯县某便利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案

2022年3月23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某校学生从特克斯县某便利店购得卷烟。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1日将一包云烟(软如意)销售给4名学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4月13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巩留县某综合商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食品案

2022年3月17日,巩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巩留县某小学周边商铺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在巩留县某综合商店内发现有外观近似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的圆形糖饼5盒。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此款带有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圆形糖饼5盒,案发时尚未销售,涉案商品由流动配送货车上门配送,无法提供冬奥会吉祥物权利人授权证明,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2022年4月8日,巩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冰墩墩”图案圆形糖饼5盒、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奎屯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中小学教学辅助用书案

2022年1月21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对奎屯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中小学教学辅助用书一案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21日自乌鲁木齐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购进5本标有生产单位为“河南东方传媒印务有限公司”、书名为《计算小能手 口算题卡 六年级(上)》的中小学教学辅助用书销售。2021年8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三种中小学教辅用书进行检验,其中标有生产单位“河南东方传媒印务有限公司”、书名为《计算小能手 口算题卡 六年级(上)》的亮(白)度项目被检出不符合GB/T 18359-2009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奎屯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65.4元。


案例6. 巩留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3月3日,巩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商贸有限公司超市化妆品营业区摆放的小浣熊儿童物理双重防晒套装(60g)防晒霜等多个品种多个批次的化妆品,无购进验收台账及销售台账。


经查,当事人所售化妆品系与乌鲁木齐荣臻鑫美贸易有限公司实行联营,公司的资质及购进票据齐全,联合经营模式为经营期间由荣臻鑫美公司向超市供货,购进、销售均由联营公司人员管理,该超市作为销售平台提供销售场地,该超市未建立化妆品(包括儿童护肤品)购进查验台账,也未做相关记录。


该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4月6日,巩留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巩留县某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1年12月4日,巩留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巩留县某商店销售的某牌蛋黄派1包,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22日,保质期6个月,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7天。经调查情况属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之规定, 2022年1月25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监制/孙亭文
编辑/张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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