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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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南昌闭会。当天上午,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获得会议表决通过。
2017年,赣州市获评第五届“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为了把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成功经验做法加以固化,巩固和拓展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引导、规范与促进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努力建设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全国文明城市,我市将《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列为2020年度立法计划,以法的形式鼓励和支持善行义举,约束和惩戒不道德、不文明行为,以法治方式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条例》立法工作经市委常委会、市人大研究同意并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后,我市积极推动,为充分掌握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起草的程序、内容,借鉴外地《条例》起草经验,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会同江西理工大学立法研究中心、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市司法局、市城管局等单位先后开展了多次立法调研;起草小组多次召集有关单位深入讨论,精细修改并将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县市区及市直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同时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进行集中咨询论证;今年5月,市司法局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经初步修改后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征求意见,还召开了有市法律顾问团成员、文明建设专家、民主党派人士、基层组织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条例》紧密结合赣州实际,注重地方特色的凸显和创新,形成了“注重客家文化红色文化对公民文明行为的促进作用”“注重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的立法转化”“注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的立法总结”等“赣州元素”“赣州特点”。
来源丨赣南日报
编辑丨钟敏
审核丨刘方方
值班主任丨章璋
监审丨许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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