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晕伴视物旋转」也许你一直写错了!
头晕和眩晕是神经科最常见的临床症状之一,同时也是很多相关疾病的伴随症状。我相信对于绝大多数神经科医生而言,区分患者的症状是头晕还是眩晕并非难事。
我们知道,无论是门诊病历还是住院病历,都要有主诉这一栏目。那么,今天的问题是:当遇到眩晕的患者,主诉是应该写成「眩晕 3 天」还是「头晕伴视物旋转 3 天」呢?
据我所知,不少医生认为主诉里面写「眩晕 3 天」不合适,而建议写为「头晕伴视物旋转 3 天」。
从我接触神经科的第一天起,这个问题着实困扰了我多年,直到最近思维才渐渐明朗。今天我来抛砖引玉,大家一起探讨一下。
「眩晕 3 天」有什么错?
咨询了不少同行后,我发现认为主诉写成「眩晕 3 天」不合适的主要依据是:所谓「主诉」是患者在疾病过程中感受最痛苦,并促使其就诊的最主要原因,应该使用患者自己的语言,避免使用专业术语。
根据第 9 版《诊断学》教材、第 8 版《神经病学》教材、卫生部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主诉的相关描述,记录主诉时最多只是「尽量使用」患者自己的语言,不是「一定要使用」。难不成患者说「看东西转」,主诉里面就应该写「看东西转 3 天」?
主诉要避免使用专业术语似乎只是一个「传言」。
退一步讲,就算是避免使用也不是说禁止不能使用吧?另外也实在是不明白,主诉中使用了相对专业的术语,比方说「眩晕」有什么不对和危害?主诉中使用了专业术语不会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和预后造成不利的影响,可能还有助于不同医生之间通过病例的交流。
另外,还有一个佐证:NEJM、Lancet 等著名杂志上的病例报道,如果患者是眩晕,使用的单词一定是 vertigo,绝对不会有 dizziness with vision rotation 这样的说法。
那么,我们在主诉中使用「眩晕」这样的专业术语有什么错误呢?
「头晕伴视物旋转 3 天」又有什么错?
聊到这里,估计有人会说,就算「眩晕 3 天」也行,但是「头晕伴视物旋转 3 天」也可以啊。其实,事实上还真是不是这样。
第 8 版《神经病学》教材中 93 页详细分析了眩晕和头晕的区别,结合第 73 页中对眩晕的讲解。我们可以知道,头晕只是头重脚轻、站立不稳,是不能伴有视物旋转等运动性或位置性错觉,如果伴有了这些就不是头晕而是眩晕了。
概念搞清楚后,我们再看看「头晕伴视物旋转」,把这句话翻译一下就是:头重脚轻、眼花、站立不稳,不伴有视物旋转,同时伴有视物旋转……
从这个角度来看,「头晕伴视物旋转 3 天」是不是有点不太合适?
总结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坚持主诉中不使用专业术语实在是没有必要,因为这么做实在是看不出来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况且最新的教材中和国家规范文件中也都没有这么要求。反而在有些情况下,不使用专业术语来描述患者的症状确实不合适,比方说上面的「头晕伴视物旋转 3 天」。
因此。我觉得如果患者症状确实是眩晕,把主诉写成「眩晕 3 天」没有任何毛病,反而「头晕伴视物旋转 3 天」却有些不合适,你们说呢?
声明:以上言论为个人思想的总结,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集体和官方的观点,也不可作为任何证据使用!
还有哪些医学术语让你觉得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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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王弘
投稿及合作 | wanghong@dxy.cn
题图 | 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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