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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蕲黄文学 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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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1127刑初103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湖北省黄梅县人,无固定职业,群众,住黄梅县。2019年1月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梅检刑诉〔201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瞿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8日1时20分,被告人石*驾驶一辆号牌为鄂J×××**小型越野客车,沿黄梅县五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五祖大道与环城西路交叉十字路口路段时,与沿五祖大道由南向北直行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欧某发生碰撞,致欧某受伤,两车受损。2019年1月8日,欧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月15日,经黄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某系胸腹腔脏器闭合性损伤出血死亡。2019年1月15日,经黄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石*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欧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石*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62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石*予以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1.被告人石*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测试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湖北省黄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梅公交认字[2019]第B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心电图、火化证明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黄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蔡某心的证言;3.被告人石*的供述和辩解;4.湖北省黄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梅)公(司)鉴(病)字[2019]3号鉴定书、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九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六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石*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亲属的谅解,且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石*的刑期自收押之日起计算,详见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洪军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立链接:突发!人民医院路段 惨烈!(1)黄梅下雪啦苦竹乡性侵案黄梅昨晚下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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