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022厦门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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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厦门永榕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件介绍
基本案情
“福建第一高楼”系厦门市地标性建筑,前身为厦门邮电大厦。2010年,永榕电力接盘,项目更名为“厦门国际中心”,规划设计为福建第一高楼。2016年,项目因资金不足停工,副塔楼“厦门宝嘉中心”项目也长期搁浅。2017年,上市公司深圳世纪星源股份对项目进行重组。在2018年安装完大部分玻璃幕墙后,因未取得后续建设资金,项目再次烂尾。
2020年7月,经债权人申请,厦门中院裁定受理两项目开发商——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厦门永榕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存在三大难点:一是债权复杂。项目烂尾十年,申报债权总额高达210亿元,债权人之间矛盾激烈。二是安全隐患。项目地处海边,风力较大,“厦门国际中心”的玻璃幕墙存在脱落风险;“厦门宝嘉中心”的基坑支护部分安全时限已经届满,逢海水涨潮或大雨天气,易出现海水倒灌导致基坑沉降、塌陷。三是舆论压力。“第一高楼”为地标性建筑,舆论关注度高,社会关注面广,舆情管控压力大。经细致研判后,厦门中院采取资产处置与债务清理“两线并行、处置优先”的工作方案。一是快接管、快评估、快处置。一周内完成项目强制接管;在项目施工电梯停运的情况下,超常规组织测绘、评估机构逐层攀爬楼梯,三周内完成全部测绘、评估工作;评估后87天完成项目资产拍卖、移交及过户。二是稳债权、稳生产、稳舆论。巧用联动机制,建立维稳专班;会同建设、安监部门组织专家对基坑进行安全论证和加固;建立不良信息监督、反馈、研判机制。
2020年11月11日,两项目资产以29.12亿元成功拍出,创当年度“双十一”全国拍卖最高成交价和迄今为止全省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最高成交额。成功引入央企重新开发建设,项目更名为“厦门中国绿发新时代广场”,定位为“海峡两岸城市新地标”。2022年10月,厦门中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
意义
一是程序合并,“一揽子”解决关联企业财产处置和债务纠纷。两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同一,两项目统一设计、整体规划、地理位置临近,为提高审理效率、优化资产处置效益,法院采取“程序合并、分别审理”的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方式审理两案,指定同一管理人;针对两项目原规划设计为高端写字楼+高档酒店的特点,对两项目资产分别评估、捆绑拍卖,推动项目资产增值。
二是“清算式重整”,一站式快速稳妥推动项目复工复建。清算程序中灵活运用重整思维,助力项目重生。系统谋划总体方案,挂图作战;持续深化府院联动,稳妥解决维稳问题;着力提升办理实效,推动项目及时复工复建。项目今后将建成集超甲级写字楼、顶级酒店及公寓、高端旗舰商业等为一体的海西区域标志性项目,投运后每年将创造税收10亿元,解决就业岗位3500个。
厦门中院通过破产程序对两公司先破后立,有效盘活企业资产,推动资源的市场化、法治化配置;引入央企重新开发建设,推动项目建成海西区域标志性项目,有力提升厦门营商环境档次,助力厦门经济高质量发展;成功处置项目资产,实现复工复建,解决烂尾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避免发生群体涉稳和恶性舆论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案件的审理思路和举措程度最大化程度维护了企业的营运价值,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服务经济恢复发展的需求相适应,是司法贯彻落实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的中央经济方针政策的体现。审理过程实现了案件审判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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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好年东米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件介绍
基本案情
厦门好年东米业有限公司(下称好年东公司)系厦门本土粮油生产和储备的民营企业,曾获中国百佳粮油企业、全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全国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企业及先进单位等荣誉,具有加工及仓储能力良好、大米品质优良、销售渠道稳定、商标获得消费者认可等多重核心竞争力。2016年以来,受“莫兰蒂”台风影响,库存、厂房毁损严重,以及国内粮油市场变动,银行授信额度降低等不利因素,企业出现经营困难,陷入债务危机。2021年6月,经债权人申请,厦门中院裁定受理好年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审理情况
厦门中院受理案件后,指定一级管理人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1年9月,厦门中院主持召开好年东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好年东公司债权总额为1.5亿余元。经调查,好年东公司的主要财产为名下土地使用权及投资建设的一座立筒仓。因好年东公司多次提出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厦门中院要求管理人充分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并会同管理人前往好年东公司走访、调研,了解粮食行业现状及好年东公司重整可能性。
2021年11月,厦门中院裁定好年东公司由破产清算转入破产重整。2021年11月11日,管理人刊登公告,公开向社会招募重整投资人。但本次招募仅有一家意向投资人报名且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不符合好年东公司实际情况,后予以终止。2022年3月1日,管理人再次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2022年3月25日,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最终从四家意向投资人中确定厦门市鹭滨食品有限公司为重整投资人。
2022年4月11日,管理人向厦门中院提交《厦门好年东米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5月6日,各债权组和出资人组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5月9日,厦门中院裁定批准好年东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好年东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
意义
一是维护企业正常运转,破产不停产,保障疫情期间粮食供应。厦门中院受理好年东公司破产清算以来,案件承办人、管理人多次走访企业现场,与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政府相关部门等保持沟通,指导和支持好年东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全力保证正常运转,为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厦门市确保粮食供应、稳定粮食价格、保障粮食安全起到重要作用,也为好年东公司后续化解危机奠定良好基础。
二是明确重整价值导向,启动预重整,多方共促企业再生。厦门中院依法快速启动重整识别机制,要求管理人按破产重整方向推动工作。一方面管理人及债务人均积极寻找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的战略投资人参与重整,大部分债权人也明确同意公司重整,各方充分达成重整共识,另一方面也有数家意向投资人与管理人接洽表达参与重整意愿。在重整条件成熟后,厦门中院正式裁定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整,为好年东公司实现再生创造积极条件。
三是坚持市场化原则,二次招募,最大化企业价值。厦门中院指导管理人将好年东公司是否具备商业价值的问题通过公开招募的方式交由市场来决定,通过公开竞争,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因首次招募的重整对价明显低于预期,未获债权人会议同意。经第二次公开招募,确定的重整对价比首次招募大幅提升77%,债权清偿比例大幅提升。通过破产重整,好年东公司核心资产和营业价值均得到保留,原经营管理团队也得以留任,最大化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各方利益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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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联华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件介绍
基本案情
厦门联华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联华公司”)拥有国内及亚洲最大产能、技术最先进的快餐生产线,设计产能达20万份/天,曾系日本全日空航空公司在中国境内返程航班机上餐的唯一指定供应商。海南航空、厦门航空等也曾是公司的客户。近年来,公司因流动资金紧张,陷入债务危机。2020年5月,厦门中院依法裁定受理联华公司破产清算案。
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经初步审查,公司申报债权人数达130余人,申报金额达5亿元。考虑到公司厂房已设定抵押担保,债权人数较多、负债总额较大,企业希望继续经营,为充分尊重和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法院公开征求重整意愿,绝大多数债权人均同意对公司进行重整。厦门中院经审查后认定公司具备重整价值,裁定于2021年1月8日起进行重整。经公开招募,2021年4月16日,依法确定七匹狼集团旗下关联企业为重整投资方,参与重整程序。
2021年6月18日,联华公司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仅担保债权组未表决通过。管理人经与担保债权组再次协商后拟定《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并提交表决,担保债权组仍未表决通过。厦门中院经审查认为,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对《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无异议;担保债权组虽经再次协商仍未表决通过修订后的《重整计划草案》,但担保债权就担保物将按评估价值全额清偿,延期清偿所受到的损失将给予利息补偿,担保债权超出担保物评估价值的部分将作为普通债权获得清偿,担保债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该修订后的《重整计划草案》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符合批准条件,于2021年7月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
意义
本案是厦门中院积极运用重整识别机制、因企施策,成功挽救涉疫情困境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被评为2021年度厦门法院十大优秀案例。
一是因企施策,保障复工复产。破产立案时,正值新冠疫情爆发时期,企业仍有不少快餐订单,考虑到企业具有行业区位优势,拥有亚洲最大产能快餐生产线,法院指导原经营团队在管理人监督下继续经营,保障生产线正常运转,为后续清算转重整奠定基础。
二是重整识别,灵活适用预重整。根据企业负债总额大、债权人数多、资产设定抵押的特点,为挽救企业、避免直接清算引发职工、供应商群体性事件,法院适用重整识别机制,主动走访企业现场、组织利害关系人听证、了解及征求债务人及债权人意愿,引导企业开展预重整,并适时裁定清算转重整。
三是公开招募,引入投资方,助力企业重生。法院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托全省首个“破产案件智能辅助系统”,指导管理人公开招募投资方,最终引入七匹狼集团。投资方支付1.81亿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全额清偿,担保债权在抵押物评估值范围内全额受偿,普通债权清偿率提升至12%。同时,企业经重整获得重生,企业价值得以延续,实现生产要素重新组合和招商引资叠加效应。
本案的顺利审结,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各方主体利益共赢,充分体现了破产审判在拯救市场危困主体、实现市场主体优胜劣汰、整合利用市场资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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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奔马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奔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案
案件介绍
基本案情
厦门中院在审理厦门奔马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奔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家企业破产清算案中发现,“奔马系”关联企业共计17家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且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财产高度混同、债权债务高度混同等情形,厦门中院最终运用合并破产制度,裁定该17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审理情况
受理合并破产案件后,法院指导管理人开展财产调查工作、债权审核、财务审计、资产处置等工作。积极探索清算状态下财产保管和经营方案,实现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不仅保障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还提高了无担保债权的清偿比例。另,加强府院协调,管理人对财产处置涉及的税收认定、过户等问题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提前协调沟通,资产最终以较快的速度和较高的价格完成处置。共认定债权合计2098686047.02元,处置、分配现有破产企业财产66434659.69元。
典型
意义
本案是厦门地区关联企业最多的合并破产案,多家破产企业系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法院紧紧围绕“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三个原则,对该17家企业集团化运作导致人格混同、债务混同、财产混同、财务混同等方面的具体情况详加审查,作出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裁定,并积极开展破产财产清理、债权认定及破产财产处置等工作,解决大量国有企业改制遗留历史问题,充分维护破产法公平保护各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实体价值,实现了破产程序的效率价值,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一、为准确把握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适用标准提供了示范样本。该案的处理,既做到对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严格恪守,又防止了股东关于公司独立人格权利的滥用,通过在破产程序中否定各关联企业成员的独立人格,此基础上统一处理关联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凸显破产法律制度的价值意义。
二是通过合并破产制度节约大量的破产审判司法成本,维护债权人利益。该案实质合并破产清算,17家企业的清产核资、债权债务认定、财产追索、财务审计得以放在统一的平台上处理,债权审核、财务审计及资产处置同步协调,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巨额挂账进行统一清理,节省了大量审计、评估、法律、时间等程序成本。通过归并、消灭17家企业内部债权债务,17家企业的财产集中清理,统一用以清偿合并破产后的债权,最大限度保障了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大大提升破产质效。
三是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问题,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保护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管理人在合并破产中对关联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进行统一清算清理。通过清算,企业改制前数十套直管公房权属长期未过户问题得到认定,由住房局取回;数十处已由政府拆迁、但权属未注销的不动产信息得以核销,不动产登记簿相关信息得以更正,解决了被拆迁的大量土地房产权属未核销问题,收回了此前企业改制中存在的资产问题,解决了此前改制中存在的国有资产历史遗留问题,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同时,围绕财产追索和合并破产相关处理原则推进审计工作,最终清理出多个企业改制前的账户,涉及职工利益的房改房公维金财产归属得以妥善认定,账户上856万多元资金被认定为房改公维金,保障了数百位房改职工的权益;运用存量资金和破产期间房产的出租收益,全额清偿数百名职工债权,有效化解近百名职工的不良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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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我游(厦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件介绍
基本案情
任我游(厦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任我游公司)是一家旅游信息服务公司,从事智慧旅游监管系统及全域旅游信息化建设业务。2020年7月29日,厦门破产法庭裁定受理任我游公司破产清算案。
审理情况
经厦门中院审查确认,经与管理人多番论证,厦门中院指导管理人引入投资方,启动预重整,“引水救鱼”。2020年12月7日,投资方与任我游公司签订《重整投资协议书》,约定由投资方向任我游公司注资3080万元,并对解决任我游公司的对外债务清偿及生产经营资金作出相应安排。随后,管理人与债权人展开协商、拟定《重整计划草案》、进行预表决。经预表决,各表决组均高票通过该重整计划。
典型
意义
本案是福建省首起采用“预重整”机制拯救因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民营科技企业的案例,也是厦门破产法庭成立以来首例采用“预重整”机制办理的案例,成功化解执行案件13件,化解执行标的额100余万元。2021年11月被评为“福建法院新技术新业态企业保护典型案例”。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程序有序、高效衔接。在庭前预重整中招募投资方,引入3080万元投资,以现金清偿、“债转股”等方式彻底化解了企业原有的债务危机,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企业职工“多方共赢”。从清偿率及受偿周期来看,任我游公司负债约2500万元,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价值仅约168万元,如强制执行,在最理想状态下清偿率也仅6.72%。且任我游公司的主要财产为对外应收账款约144万元,但受合同履行情况及合同相对方偿还能力约束,可追偿数额极低,受偿遥遥无期,任我游公司名下可供直接偿债的财产仅8万余元,仅能实现0.32%的清偿率。而通过重整,任我游公司的全部债务通过现金偿还及“债权股”方式实现100%清偿。该案从2020年7月29日裁定受理到2021年1月5日终结重整程序,耗时仅160天,其中从管理人启动预重整至重整程序终止仅耗时42天。
二是引导设定效力延伸条款,解决预重整与重整的表决效力衔接。引导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草案》中拟定效力延伸条款,使得债权人、出资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预表决意见及其他书面意见在法院裁定债务人企业重整之后仍对其具有拘束力,无需再行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这一创新做法,不仅提升了审判效率、节约了破产成本,还有效地避免了破产案件审理对企业资产和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任我游公司重整计划的通过还为企业的继续经营和发展拓平了道路。企业的涅槃重生也吸引了部分离职骨干员工回流,为企业发展增添人才保障和后续支持。更重要的是,任我游公司的重整,提振了旅游市场信心,为仍困于疫情的旅游人带来克服旅游业寒潮、迎来旅游业复苏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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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实业总公司破产立案前和解案
案件介绍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身处广东的某债权人在线向厦门破产法庭提交了一份《破产申请书》,请求对中国某实业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经查询,被申请人系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直属大型综合进出口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公司已多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目前由某集团负责清理。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1993)深罗法经审字第133号民事判决,该公司应该对该案被告项下的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9年11月19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03执10510号执行裁定书,以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债权人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辅导与和解情况
考虑到中国某实业总公司存在涉军背景,且本案涉及的矛盾和情况较为复杂,厦门破产法庭将申请移交厦门破产公共事务中心(下称“中心”)开展立案前化解协调。申请人位于广东、被申请人的清理工作组位于北京,双方远隔千里;另一方面,双方就申请人的债权存在的争议较大,申请人此前近三十年已采取多种方式信访、上访,矛盾十分激烈。中心开展线上磋商平台启动虚拟现场调解,经多轮协商,双方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由某集团代被申请人某实业总公司依照双方协商结果向申请人清偿债权、申请人向厦门破产法庭申请撤回破产申请,圆满完成辅导和解工作。
典型
意义
该和解案只是中心破产案源治理的一个缩影,是中心致力于搭建多元解纷、提供专业破产法律服务平台的生动实践。厦门破产法庭成立以来,通过完善机制建设、强化府院联动等为破产审判注入了新动能,为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和解、重整功能,积极倡导并联合司法局、工商联等五个部门、单位共同成立厦门破产公共事务中心。中心以挽救困境企业、优化市场资源为宗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线上线下辅导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破产专业法律服务,借力多维度调解资源推动债权人债务人和解,充分释放破产审判的挽救和保护制度价值,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服务。
一是创新破产案源治理,提升群众司法满意度。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中心的成立和案源治理平台是对上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的成果,为人民法院新时代新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新需求开拓了思路。
二是提供破产专业法律辅导服务,推进破产专业法律服务的“供给侧改革”。破产专业法律服务一直是市场上的“洼地”,精通破产专业的律师寥寥无几,很多困境企业因专业法律服务不足,难以通过破产司法服务积极救治。该和解案是中心补足市场破产专业服务的直接体现。中心集聚司法调解、律协、破产管理人协会等各方资源,线上线下同步为群众提供破产法律咨询和办事指导、组织开展破产和解,有效解决破产法律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
三是有效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案申请人因债权已有近三十年未能受偿,此前双方矛盾十分激烈,债务人又是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直属大型综合性进出口企业,容易引发不良舆论、当事人冲突对抗等恶性事件,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让债权人利益及时止损,同时也避免了社会不和谐因素的产生。
四是强化“疫”时期科技赋能,提升破产领域的司法满意度。中心成立同时,分别上线“破产公共事务”和“企业预重整平台”线上智能化服务平台。本案当事人可通过平台获得破产领域的公共法律服务、提交破产事务办理需求等,当事人“一趟不用跑,一分不用花”即可获得充分破产法律辅导,成功化解远隔千里的纠纷。
五是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促进破产治理现代化。本案通过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的资源优势、专业特长对债权债务进行梳理,分析总结矛盾症结,通过立案前的破产辅导协商顺利高效促成双方和解,这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的工作对接机制上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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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梦想工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案件介绍
基本案情
厦门梦想工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梦想工场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主要从事鞋帽零售、服装零售、化妆品零售等服务。2021年年底,因疫情影响,公司出现经营困境,职工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厦门中院于2021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审理情况
经审查,梦想工场公司仅有11名职工债权人,债权债务较为清晰,债务数额不高,企业多次向法院和管理人提出拯救诉求。考虑到企业重生意愿和信心较强,且企业名下无财产可供清偿,如按简易破产程序进行清算,不仅职工债权人无法受偿,企业也将注销后退出市场。为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共赢,经与职工债权人、企业代表多方沟通、协调后,法院识别案件具有和解可能,全程引导和解。依托厦门中院成立的全国首个破产公共事务中心,组织职工债权人与梦想工场公司多次协商洽谈,指导提出和解方案。2022年3月25日,11名职工债权人与梦想工场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企业向债权人支付24万余元清偿债务,双方权利义务即告终结,案件顺利审结。
典型
意义
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发挥立案甄别功能,通过对企业开展背景调查后,认定企业具备和解可能,将“辅导”理念融入破产案件全过程。同时,依托厦门中院于2021年7月与市发改委等多家单位共同成立的全国首个破产公共事务中心,指导开展法律咨询、程序引导、组织洽商、和解协议草拟等服务,快速推进企业和解,为疫情影响下出现短暂困境的小微企业化解债务危机,争取“黄金救治时间”。
一是案源识别,靠前“辅导”。破产立案阶段,发挥立案甄别功能,由立案端口对案件予以标识。通过对企业财产、经营状况及涉及的诉讼、执行案件进行前期摸底调查后,承办法官评估认定企业具备和解可能,在依法推进破产程序的同时移送破产公共事务中心转入和解。中心指派和解专员,配合承办法官靠前“辅导”。
二是以人为本,重点“辅导”。梦想工场公司因自身资金流有限、信用度不高、市场资源缺乏,在疫情冲击下,容易陷入债务危机。考虑到公司作为小微企业虽发展潜力大、但专业法律服务不足的特点,法院将“辅导”理念融入案件和解全过程。法院在释明法律后果、指导确定和解思路后,由破产公共事务中心启动和解绿色通道,指派和解专员全程跟进,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指引程序流转,洽商债权人、债务人,找到和解契机和利益平衡点。
本案的顺利审结,彰显了厦门中院深化破产案源治理,推进现代化市场体系建设,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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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鹭语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自行和解案
案件介绍
基本案情
厦门鹭语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鹭语公司)于2009年注册成立。根据《鹭语公司审计报告》显示,鹭语公司已资不抵债。同时,公司因涉及诉讼,银行账户被冻结,已无法继续开展业务。鹭语公司遂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厦门中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2022年2月22日,厦门中院裁定受理受理鹭语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审理情况
厦门中院在依法指定管理人后,根据管理人审查及债权人会议核查情况,裁定确认鹭语公司对外负有普通债务总额为737110元。另经管理人调查,鹭语公司名下除备案网站和对外应收债权外,无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2022年6月,厦门中院裁定宣告鹭语公司破产。
2022年7月,鹭语公司原股东唐某峰与公司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和解,由其代鹭语公司清偿上述债务。随后,请求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2022年7月25日,厦门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撤销宣告鹭语公司破产的裁定、认可代偿人唐某峰与债权人、管理人就债权债务处理签订的和解协议,终结鹭语公司的破产程序。
典型
意义
本案通过灵活运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实现债权清偿、企业存续的良好成效:一是灵活理解运用破产和解与破产债务和解,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破产和解只能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前提出。而本案和解协议达成时,鹭语公司已经被宣告破产,此时,已无法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将该公司从清算程序转为破产和解程序。但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关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破产债务和解,则不存在上述时间性限制。本案中,合议庭充分尊重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的自愿和解意愿,在鹭语公司被宣告破产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允许并批准破产债务和解协议,充分发挥了自行和解启动时间灵活、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极大地提高了债权实际清偿率,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从宽把握破产债务和解主体,实现企业存续。根据《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和解和破产债务和解的上述规定,申请和解、与债权人进行破产债务和解的主体是债务人,即破产企业。本案中,鹭语公司原股东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两年前已经将公司股权转让予现股东,而现股东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已经下落不明。经法官、管理人组织协商,公司原股东有意愿为公司代偿债务,并就债务清偿与公司全部债权人达成了代偿债务的和解协议,以使公司获得存续。此时,如拘泥于《企业破产法》的上述规定,公司原股东既无法代表债务人、也不是公司现股东,存在和解主体的问题。合议庭从维护公司存续机会、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突破《企业破产法》上述规定,从宽把握破产债务和解主体,允许公司原股东就债务清偿与公司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终结破产程序,在实现债务清偿、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在破产程序中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解除了对公司账户的冻结、给予了企业存续和继续经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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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晟屹工贸有限公司诉陈某、康某追收抽逃出资案
案件介绍
基本案情
厦门金晟屹工贸有限公司(下称金晟屹公司)于2020年7月7日经厦门中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管理人审查及债权人会议核查情况,厦门中院于2020年12月7日裁定确认14户债权人的14笔债权,债权总额375108.59元。管理人经调查后,认为股东陈某、康某存在抽逃出资行为,遂代表金晟屹公司向厦门中院起诉,要求陈某、康某履行出资义务。
审理情况
审理过程中,经调解了解,金晟屹公司股东在公司注册时向公司账户转入依章程规定的认缴注册资本、进行验资后,即于验资完成后次日将款项转出至某公司账户,公司股东陈某、康某对上述款项转出无法提供业务资料或做出合理解释,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的重大可能。
经组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股东陈某、康某全额清偿金晟屹公司的全部债务及破产管理人报酬和相关破产费用。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对该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典型
意义
实践中,一些民营企业存在注册资金未实际投入、股东抽逃出资等行为,产生公司负债累累而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却逍遥自在的所谓“穷庙富方丈”情形,不仅损害了债权人依法受偿的权利,也造成社会各界对破产法的误解,影响了企业破产法的实施。
为解决上述问题,杜绝逃废债务行为、切实维护债权人权益、维护《企业破产法》正确实施,厦门破产法庭从三方面着手加大对上述行为的追收追偿力度:一是便利管理人履职查证。与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文,确保管理人能及时、无障碍地接管债务人企业的银行账户资金和历史记录;研发破产查控系统,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即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全面查询,并在必要时采取控制措施;二是便利管理人起诉追偿。从放宽对该类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缓交审批等方面便利管理人及时提起追收追偿诉讼,全面解决管理人提起该类诉讼的诉讼资金困境。三是强化管理人监督。建立全国首个破产管理人履职监督和惩戒机制,督促管理人依法、忠实、勤勉履职,要求管理人对经查证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及时追收追偿。两年来,厦门破产法庭共受理该类追收追偿纠纷140件、涉及标的37.37亿元,有力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本案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本案中,金晟屹公司债权人历经诉讼、强制执行,均无法获得清偿。在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经多方调查,发现公司虽已无资产可供用于清偿债务,但经调取公司银行账户流水记录,发现公司股东存在上述抽逃出资的重大可能,即以公司为原告对公司股东陈某、康某提起诉讼、进行追索。审理中,在管理人、承办法官向该公司股东释明上述事实和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后,股东陈某、康某与金晟屹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其清偿公司所负全部债务、管理人报酬和相关破产费用,有力地维护了债权人利益,彰显了破产法特有的制度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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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造纸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等破产债权确认案
案件介绍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9日,厦门中院裁定受理厦门正成纸箱有限公司(下称厦门正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担任厦门正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债权申报期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下称工行思明支行)、厦门造纸有限公司等(下称厦门造纸公司)均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经审核,将工行思明支行申报的债权列入债权表,对厦门造纸公司申报的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列入。2021年4月23日,管理人将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于会后十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对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不服的,可自收到管理人书面回复意见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逾期视为无异议。
上述指定期限内,厦门造纸公司对其申报的债权未被列入债权表,未提出书面异议,亦未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2021年7月28日,厦门造纸公司认为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中记载普通债权人工行思明支行的债权金额有误,向厦门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工行思明支行向厦门正成公司申报的破产债权金额为76976.1元。
审理情况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提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主体应当为破产企业或其债权人。本案中,厦门造纸公司虽然在债权申报期间向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但经管理人审核,对其申报的债权未列入债权表,且其也未在规定期间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因此厦门造纸公司并非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厦门正成公司的债权人,无权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厦门造纸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驳回其起诉。裁定:驳回原告厦门造纸有限公司的起诉。
厦门造纸有限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民事裁定。
典型
意义
一是明确对他人申报债权有权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主体只能是经管理人审查列入债权表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系破产法关于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及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对于某一项债权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相关规定。由于债权人的债权对其他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利益有影响,因此,破产法赋予债权人对于他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由人民法院最终裁决。对于虽然申报债权但未被管理人审查确认记载入债权表的主体,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但其债权最终仍未被确认,则无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其对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认定亦无实质上的利害关系,不属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权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债权人”。
二是避免相关主体为恶意拖延破产进程而申报虚假债权。实践中经常出现相关主体为了自身利益采用多种方式拖延破产进程,本案认定对他人申报债权有权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主体只能是经管理人审查列入债权表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避免出现相关主体申报虚假债权后对他人债权随意提起债权确认之诉,以达到拖延破产进程的可能,有利于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讼累。
供稿:厦门破产法庭编辑:林诗颖责编:王惠传审核:安海涛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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