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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亲启厦门法院回眸十三五回眸“十三五”时期,厦门两级法院交出亮眼成绩单,在执法办案、改革创新、司法服务、信息建设等方面持续发力,收获累累硕果,法治事业在改革中搏浪前行。为认真总结过往成绩,进一步凝心聚力,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十三五”期间“厦门法院十大事件”“厦门法院十大案件”评选活动。让我们共同在回顾这砥砺前行的五年中,昂首阔步迈向“十四五”,更好地司法服务保障我市率先实现高质量发展超越!今天,我们将为大家介绍的是“十三五”期间厦门法院“十大案件”它们分别是这些案件有哪些特色?专家又是如何点评的?我们来看看吧~NO.1李某甲、凌某乙非法集资案——提示公众民间投融资法律风险与边界向上滑动阅览案情简介2006年以来,李某甲以许诺支付高额利息等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并雇佣香港物业中介人员凌某乙,虚构凌某乙香港某集团董事长的身份及财力,向公众进行虚假宣传。凌某乙予以配合并提供担保,造成他人损失1.6亿余元。至2011年底,李某甲向30余人集资16亿余元,案发时尚有4亿余元未能归还。李某甲还抽逃其担任法人的四川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7000万元用于归还集资款等。法院审理法院以集资诈骗罪、抽逃出资罪判处李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凌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专家点评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社科重大项目《网络金融犯罪综合治理研究》首席专家李兰英本案是近年来厦门地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典型案例,涉及到“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罪之间的界分,集资诈骗共同犯罪的认定、民刑交叉案件的正确处理以及如何最大程度的追赃挽损”等诸多审判实务的疑难问题。厦门中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规范。坚持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尽力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对于有效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治理的综合效果具有积极的个案示范指导意义。NO.2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破产重整案——全省首例跨地区集团企业重整案向上滑动阅览案情简介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汽车品牌经销企业,在厦门、泉州、龙岩等地区汽车4S市场具有较大影响力。2016年因投资失误导致经营困难,2017年被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申报债权(含担保债权)共24.46亿元。法院审理考虑到厦门是企业的总部集中地,厦门中院报请省法院同意对12家企业进行集中管辖,并裁定对12家企业合并重整。在法院的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下,一方面通过与银监局、银行业协会联动,协调解决金融债权;另一方面引导债务人引入战略投资者厦门海翼集团,并购泉州联华等非破产企业挽救企业。厦门中院裁定批准破产重整草案,税收债权、职工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重整清偿率达31.69%。专家点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曙光本案是在中央全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守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底线,运用重整救治制度工具,实现多方共赢的一个典型案例。该案创新发展破产重整制度,一是适用“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原则,为跨地区集团企业的重整提供了先行经验;二是以自行对接、随机选定的方式指定联合管理人;三是完善合并重审审理程序,采取听证模式,充分听取债权人等各方意见;四是在企业重整程序中一并妥善解决企业实际控制人对企业的连带保证责任问题。NO.3梁某等人与厦门文广体育有限公司、李某生命权纠纷案——促进完善大型体育运动组织规则向上滑动阅览案情简介吴某在马拉松比赛中佩戴名为“李某”的女性号码布参跑,在通过终点后倒地,出现心跳停止、呼吸微弱,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吴某的亲属起诉要求文广体育公司、李某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39268.1元。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定,文广体育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吴某系自甘风险,各被告行为与吴某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吴某亲属的诉讼请求。专家点评“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创新团队首席科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柳经纬由于厦门马拉松赛所具有的品牌溢出效应,该案判决结果不只影响到当事人的胜负和利益,也包括对马拉松在内的体育运动各参与方有警示作用,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该案一审组成“3+4”大合议庭审理,判决书也以较大篇幅对争议焦点详细分析,说理充分,具有很强的说服力,裁判结果体现了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对人的生命尊重敬畏的精神。NO.4陈某甲等5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扫黑除恶重大成果向上滑动阅览案情简介以陈某甲为首的犯罪组织,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对翔安区马巷镇一带的工地,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相关区域内的工地包括天马微一、二期工地,翔安企业总部会馆工地,双瑞新材料产业园工地,ABB工地等工程项目等基本上被其操控、垄断。被害方既有负责重点工程施工的国企、央企,也有力量薄弱的分包商、供应商及村民。该组织长期以来违法犯罪手段猖狂、有恃无恐,造成人民群众心理恐慌,扰乱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给当地社会治安造成了重大影响,政府公信力遭到破坏,严重败坏了厦门经济特区的良好形象,危害性特征明显。法院审理案件主犯陈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其他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二十年不等。专家点评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认知、数据与智能研究中心(实验室)执行主任,厦门市法学会大数据与智能法律研究会会长吴旭阳思明法院将该案审理融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深化改革为案件审理提供指引,以案件审理将深化改革落到实处。结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充分保障辩护权;通过庭前会议解决程序问题,创新启用证人隐蔽作证室,消除证人作证后顾之忧,最终为认定犯罪事实打下坚实基础;严格执行“三项规程”的规定,庭审不走过场,精准展开法庭调查,准确把握审理节奏,开庭过程规范、紧凑、有序;秉持“宽严相济”理念,对组织、领导者及骨干成员依法从严惩处,并充分适用财产刑铲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降低再犯可能性。该案的成功办理,打击了黑恶犯罪分子嚣张气焰,打出了厦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大声势,为扫黑除恶斗争的持续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NO.5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运用“三合一”审判机制,融合处理基于相同事实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案件向上滑动阅览案情简介厦门某科技公司、厦门某贸易公司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285万余元;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达206万余元,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达151万余元。杨某甲、杨某乙系两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院审理思明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厦门某科技公司、厦门某贸易公司罚金35万元、230万元,对杨某甲、杨某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并处罚金。厦门中院二审本案的同时,还受理被害单位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基于同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杨某甲、杨某乙等提起的民事诉讼。杨某甲、杨某乙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被害单位撤回民事案件起诉,并在刑事案件中表示谅解。二审法院考虑到民事诉讼审理结果、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杨某乙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专家点评福建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丁丽瑛基于本案侵权人的行为不仅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就同一侵权行为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作出统一的司法判定,妥善处理了基于相同事实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同时,基于侵权人在案件审理中积极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侵权人的谅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相关的被告人减轻刑事处罚,宣告缓刑。该案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同时又妥善救济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NO.6某商业保理公司与厦门某工贸公司、某电气公司等财产保全案——践行善意文明司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向上滑动阅览案情简介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某商业保理公司与某电气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案,该保理公司向厦门中院申请对该电气公司等价值65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等值担保。法院审理厦门中院调查发现该电气公司系上市公司、市重点工业企业,经营记录良好,2018年营收近十亿元,近三年净利润均达亿元以上,公司股本共5.1亿股,股东近2万户,对其财产保全将造成极大不良影响。鉴于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仲裁后胜诉方权利的实现,即使不对其进行财产保全也不影响裁决的执行,法院认定该电气公司尚不存在“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裁定对其暂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对其余被申请人采取对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方式进行保全。专家点评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宋方青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当前在涉企诉讼、仲裁中,财产保全措施已成为审判实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突出问题之一,本案是厦门法院近年来首次对符合形式要件之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厦门中院受理保全申请后,在对被申请人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经营记录等予以全面了解的基础上裁定暂不对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充分发挥了审判机关主动作为、主动担当的职能优势,是对重点骨干企业的“谦抑保全”,有力保护上市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维护了2万多名中小投资者利益,同时“首开先河”为法院独占制模式背景下仲裁保全措施的规范运行以及更好地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了别样进路,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重大的指导和可复制、可推广的意义。NO.7台企厦门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案——落实惠台政策,保护台企发展向上滑动阅览案情简介台资企业厦门某食品有限公司因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665.8万元罚款,该食品公司不服,向海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系两岸融合发展过程中因行业标准不一致导致企业违反规定的典型案例,引发多方关注。法院审理海沧法院走访了解企业情况,积极推动各方调解,要求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供行政机关调整处罚金额参考,最终促成行政机关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接受并主动缴交罚款。厦门市台商协会特向海沧法院赠送“服务台商、嘉惠企业”牌匾表示感谢。专家点评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法律研究所所长,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季烨本案系海峡两岸行业标准不一致导致企业违反祖国大陆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典型案例,裁判亮点在于既维护了“舌尖上的安全”,又契合了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打造优质营商环境的司法政策。案涉台资企业虽存在超范围使用防腐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但主要是因为对我国大陆地区的食品标准认识有误而沿用我国台湾地区配方,且及时采取召回等补救措施,并未造成任何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对其减轻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本案贯彻落实国家“涉台31条措施”的要求,审慎考量两岸行业标准差异这一客观因素,积极推动行政调解,避免涉案企业因过高罚款而破产,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了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NO.8某投资公司与厦门某贸易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善意文明司法保障自贸区企业健康发展向上滑动阅览案情简介厦门某贸易公司通过厦门海关申报进口“Coroni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