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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5·30”较大火灾事故宣判,4人获刑

据《常州日报》消息,发生于2022年5月30日致4人死亡的九龙灯具厂较大火灾事故,经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已判决生效,九龙灯具厂总经理朱某平等4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2个月不等。

据悉,2024年2月份新北区人民法院对该事故涉案人员进行宣判。

被告人朱某海(系朱某平父亲)在未取得建设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至2018年委托无资质施工队在该厂内违章搭建该失火的钢结构仓库,在执法部门要求整改的情况下拒不整改,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朱某平在担任常州市九龙汽车灯具厂法定代表人期间,明知上述钢结构仓库系违章建筑,且已被执法部门要求整改,仍不予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被告人蒋某磊、陈某钦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在明知厂内禁止抽烟的情况下,在该厂仓库抽烟引发火灾,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30日,位于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九龙路98号的九龙灯具厂发生火灾,导致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19.25万元。

九龙灯具厂成立于1994年3月7日,主要从事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灯具等塑料制品、模具的制造加工,共有员工120余人。

火灾事故发生前,九龙灯具厂占地面积约23亩,有13栋建筑,总面积约22896平方米。其中4栋为砖混结构,3栋为砖混、钢结构混合形式,6栋为钢结构,建筑之间连成一片,形成“口袋工厂”,且绝大部分为违法建筑,无相关审批手续。有关部门曾对九龙灯具厂违法建设进行查处,但企业未整改。

起火建筑为4号钢结构仓库,由朱某海于2018年投资建设。在没有专业设计图纸和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前提下,朱某海聘请无资质施工队建造4号仓库,且至发生事故时,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等手续。

2022年5月30日中午,九龙灯具厂半成品仓库员工在4号仓库五楼抽烟引发火灾。企业主要负责人朱某平通知现场管理人员组织救火。最终4号仓库整体过火并坍塌,导致从企业不同区域前往4号仓库参与火灾扑救的4名员工在火灾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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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妍     编辑刘丰

来源|人民网江苏综合  常州日报  常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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