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追公交摔伤,谁担责?
乘客为赶公交车
不慎摔倒受伤
公交公司需对此担责吗
基本案情
去年7月
陈老伯在公交站候车时
因追赶过站停车的公交车
而不慎摔倒
导致全身两处骨头骨折
在其他乘客的帮助下
陈老伯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治疗
共住院18天
支出医疗费用3万多元
出院后
陈老伯诉至法院
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陈老伯
公交车司机没有靠站停车,有过错,公交公司得赔偿我的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在审理中注意到,案涉公交站点的站牌设置在非机动车道一侧,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以护栏隔开,站点位置未设置护栏。
经证实,陈老伯摔倒的位置为公交站点往前的机动车道上,公交车停靠位置则要更往前。
法院认为,陈老伯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意识到追赶公交车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没有其他外界因素干扰情况下不慎摔倒,其自身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而公交车司机在站点之外停车的行为,置上下车乘客于机动车道路面,对乘客的人身安全产生隐患。因此,公交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
最终
德化法院经依法审理
综合考量案情
酌定公交公司
对本案事故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案件判决后
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公交公司依照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
那么,此类案件中公交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
城市公共运输致乘客人身损害同时构成了客运合同、侵权损害和消费合同三个法律关系,由此乘客作为受害人,对于违约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和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赔偿请求权,享有选择其一的权利。
在客运合同关系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客运合同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承运人对乘客伤亡没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消费合同关系下
乘客购票乘车后,公交公司就有义务提供安全的运输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侵权损害责任关系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法律特别规定“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外,均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程度确定侵权人的责任。
“
本案中
陈老伯提起侵权之诉
因公交在站点以外路段停靠
与陈老伯摔倒受伤
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故公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后
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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