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丨公共场所意外受伤谁买单?
此前
我们通过乘客追赶公交不慎摔倒的案例
了解到
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
自身在公共场所也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今天让我们再通过另一个案例
去理一理
在公共场所意外受伤
究竟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游客在游乐园受伤
法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游乐园承担侵权责任
邓某在某水上乐园从高处往水池滑水时
因塑料滑水管道出口处设计不合理
(管道向下塌陷)
导致邓某凌空向前翻滚
脚掌受到极大的冲击
就医后
诊断为右外踝骨折
因该医院采取保守治疗
邓某又陆续到相关医院治疗
游乐园均承担了治疗期间的费用
治疗后
邓某就相关赔偿与游乐园多次协商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邓某遂将游乐园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
赔偿其住院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
法院调解
考虑到邓某受伤未愈,又因疫情原因不宜到场参加庭审,承办法官通过电话与当事人联系,双方均有调解意向,遂组织双方线上云调解。
法官一方面向该公司人员说明,该公司运营娱乐场所,因设施设计不合理,未尽到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向邓某释明,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有一定的过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游乐园自愿赔偿邓某各项损失费用,该款于当日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对游客邓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场所受伤,侵权责任视具体情况而定。
本案中,由于游乐园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服务中存在瑕疵,导致消费者受伤,故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不是所有在公共场所受到的伤害都会得到相应赔偿。在此前的案例中,乘客未意识到追赶公交车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没有其他外界因素干扰情况下不慎摔倒,其自身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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