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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稳致远——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下的企业刑事合规

争议解决组 方达律师事务所 2022-10-05


第三方机制的出台背景、释放信号和

对企业刑事合规工作的启示


2021年6月3日,最高检联合各部委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集中梳理企业合规改革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之上,在全国范围内为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确立了统一规范。这是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的首项配套制度建设,标志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开始正式步入规范化建设轨道。该项制度的落地释放多重信号,首要信息是最高检对涉案企业适用刑事合规化管理的常态化和制度化,同时该指导意见在制度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启动条件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突破,继续扩大企业刑事合规在刑事诉讼环节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效果。


最高检在出台指导意见的同时,同时发布四起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分别涉及环境、税收、职务及经济领域犯罪,就常见的单位犯罪类型为企业合规不起诉提供参照样本,明确企业刑事合规设计路径。四起典型案例的法律效果均表现为合规整改后的不起诉,体现刑事合规制度的及时确立和有效执行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影响。


 “严管”与“厚爱”在第三方机制中的体现


最高检此次特别强调了司法机关对涉案企业的“严管”与“厚爱”。简单归纳,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来看:


1. “严管”下的程序规范


(1)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设置和联席会议机制的确立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全国工商联等九个部门组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相应地,试点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和国资委、财政部门、工商联则负责组建本地区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负责建立本地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选任、培训、考核本地区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及对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开展监督、惩戒等管理工作。同时,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按需召开会议研究有关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和措施。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保障第三方机制组织成员的选拔方式和管理方式公开透明,同时保证对第三方机制组织成员的动态化监管,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对涉案企业适用第三方机制达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


(2)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的检查与评估


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和全面性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在考察期期满后考察合规效果,确保涉案企业的刑事合规计划不是“流于形式”或消极应付。


(3)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的全面审查


检察机关将第三方组织做出的合规考察意见作为参考,同时可以进一步向企业提出检察建议,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另行行政处理的检察意见,向其他主管机关移送其他案件线索,确保涉案企业在案内案外均得到检察机关的严密监管,防止对涉案企业的刑行衔接落空并严厉杜绝新的犯罪。


2. “厚爱”下的合规效果


(1)适用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


其一是对罪刑轻重范围的扩大,由原有的三年以下轻罪案件扩大为所有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其二是对涉案对象范围的扩大,由原有的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扩大为包括单位犯罪在内,以及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个人犯罪。适用范围的拓展,为公司犯罪及公司白领犯罪提供了企业刑事合规治理的广阔空间。


(2)适用条件进一步明确


该指导意见明确,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只要符合企业刑事合规的企业、个人认罪认罚,企业承诺刑事合规建设并自愿适用该制度的,即可以适用该指导意见。使用条件的明确对涉案企业或个人适用企业刑事合规治理具有规范化指导意义,促进涉案企业或个人及时对照条件,合法、依规启动第三方机制进行企业合规整改。


(3)启动权限进一步放开


该指导意见明确,除了原有的依检察机关决定启动刑事合规不起诉程序的,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均有权提出申请。该规定不仅赋予涉案企业或当事人保障自身权益的权利,同时赋予利益相关方保护企业产权、维护经营秩序稳定的权利,值得引起相关个体的严密关注。


(4)刑事法律效果进一步延伸


该指导意见明确,适用企业刑事合规治理的刑事法律效果从原有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不判处实刑或适用缓刑,向包括变更强制措施在内的刑事效果延伸,该规定同时与罪刑轻重范围的扩大相呼应,即对于轻罪范围之外的涉案企业或个人仍有变更强制措施的机会,给予企业进行刑事合规整改的时间和空间。


机遇与挑战——

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下的企业合规建议


此次颁布施行的“严管”与“厚爱”并重的指导意见,既为企业提供了在不当涉足刑事法律风险的前提下保护经营实体的机遇,同时也为企业在面临新型市场环境和法网不断趋于严密的法治环境下,如何完善自身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尤其是设计合乎企业自身实际的合规体系并落地执行,提出了迫切而实际的挑战。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注重企业刑事合规建设。


1. 构筑合规防控体系,防控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设计和执行合规防控体系是其开展市场经营的首要条件,但除了防范市场经营风险,还应当优先考量刑事法律风险可能造成的影响。考察企业合规是否有效,参考美国司法部刑法部门2019年发布的《公司合规计划评价》[1],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公司合规计划的有效性进行考量:其一、公司合规是否经过严密设计;其二、公司合规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其三、公司合规是否执行完善。


我们认为,我国刑法对企业活动的法网不断趋于严密,维护经济秩序所采用的刑事控制模式若不加克制,容易过度介入民商事活动。作为应对措施,在合规计划中合理预设法律风险能够有效维护企业利益,能够有效切断企业犯罪和职员犯罪的必然联系,企业合规可以成为排除企业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在现行的刑事法律制度框架内,在界定企业的单位责任时,从“对企业及其员工的全面否定”转为“仅对属于自然人犯罪的员工行为(包括企业高管)单独否定”,即仅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2. 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有效应对执法调查


在构建合理的企业风险防范机制之外,我们认为企业应当将刑事风险应激处遇机制嵌入合规计划,以便有效应对执法调查。从合规有效性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可以运用专业的法律服务,设计刑事风险应激处遇方案,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快速有效地对接检察机关或第三方组织的合规考察。同时在专业的法律服务的指导下,有效改善企业生产经营和合规建设中实际存在的问题,确保企业能够通过检察机关或第三方组织的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


3. 制定实施合规计划,善用合规不起诉制度


对于企业而言,市场经营资格和经营能力是其作为单位的首要行为能力。对涉罪企业或个人的有罪判决本身可能使企业污名化,从而造成企业失去市场经营资格或者参与公共项目机会的严重后果。对企业而言,刑事罪责是最严厉、最致命的风险,它所带来的消极后果往往是个人、企业所难以承受的。无论是重罪或轻罪,刑法风险的“兑现”带来的都会是沉重之负担。


我们认为,涉罪企业有必要认识到刑事合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运用专业团队的力量,选择具有成熟的刑事合规经验的法律服务者,帮助其充分理解运用企业合规试点和第三方机制的相关规定,设计和选择最优的法律路径,在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降低和消弭风险。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为现阶段的企业刑事合规的规范化建设提供有效指导。但鉴于该指导意见是配套制度建设的第一步,相信随着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未来对于企业合规的指导会更加专业和细化,我们也将以专业视角对之投以持续关注。



1. 陈瑞华:有效合规计划的基本标准—美国司法部《公司合规计划评价》简介,《中国律师》2019年第9期。





郑善建(Shanjian Zheng)

合伙人

shanjian.zheng@fangdalaw.com

执业领域:专攻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及合规,危机处置等




陈涵杰(Hanjie Chen)

合伙人

hanjie.chen@fangdalaw.com

执业领域:专攻争议解决及刑事法律业务




夏陈婷(Chenting Xia)

资深律师

chenting.xia@fangdalaw.com





王芳(Fang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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