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错论责”:实证角度下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在中央“防范金融风险、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1]以及证监会“落实‘零容忍’方针、净化市场生态”[2]的大背景下,纵观过去5年,虚假陈述(作为信息披露违规的一种)一直是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点打击领域。具体而言,2015年至2018年间,证监会先后组织了20个批次的专项执法行动查办了268起重大典型案件[3]。2019年至2020年间,新《证券法》提高了对虚假陈述的罚则,证监会通过开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行动计划”加大了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关联交易,大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方面的监管力度。具体表现在案件数量上,信息披露类案件近年来呈震荡上行趋势,近三年新增立案数量均在80件及以上,2017-2020年占全年行政处罚比重亦维持在20%左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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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整体趋势观察
1. 案件总数量不断创历史新高
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5]检索“2017-2020年”期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由,我们共检索到38,643起案件(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可以看出,2017-2020年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从每年8000件左右上升突破至万余件;2020年新增案件数量为10,745件,占已公开的全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的28%。需要说明的是,由于2020年审理的部分案件尚未审结或相关文书尚未公开,故人民法院在2020年审理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的实际数量应远远超过上述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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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调解结案的案件数量占案件总量比重逐年提升
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检索“2017-2020年”期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由,我们共检索到调解结案案件3,506起。数据显示,2017-2020年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调解结案数量每年高速增加,从每年不到500件突破至千余件,平均增速为2倍;2020年新增调解结案案件数量为1,702件,占已公开的全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调解结案数量的49%。有理由预测,随着证监会中小投服以及法院等机构持续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选择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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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件累计索赔金额记录高达数亿元
不仅2017-2020年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数量不断创历史新高,该类案件的累计索赔金额记录也高达上亿元。例如,截止2019年10月11日,上市公司DZH所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的累计索赔金额已经高达6.38亿元,法院已支持1120名投资者的赔偿诉讼请求,累计判决赔偿金额1.66亿元。又如,上市公司JNGX的2020年年报披露,该公司所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的累计索赔金额已经高达10.4亿元,法院判决或裁定公司向投资者赔偿合计1.55亿元。
4. 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与中介机构作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
在“推进注册制改革”和“建设高质量资本市场”的趋势下,证监会指出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压实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的合规责任”以及“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和能力建设”[6]。在此背景下,很多案件中投资者选择同时将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机构等其他责任主体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检索了2018-2020年度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个一线城市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根据检索的结果,有13家上市公司因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而被投资者索赔,其中有5家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被列为共同被告(有4家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被追究了连带责任),另有1家会计师事务所和1家资产评估机构被列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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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董监高
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案例分析
我们检索并研读了2018-2020年度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人民法院受理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理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共计千余件。作为实证分析的一部分,我们重点梳理了如下两个问题:
上市公司董监高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方式;以及
法院判决时考量的因素。
1. 上市公司董监高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方式
案例研究显示,在上市公司与董监高被列为共同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中,董监高在大多数情况下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少数情况下按照明确的数字比例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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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院在判决上市公司董监高承担责任方式时考量的因素
根据我们的观察,不同的案件结果主要与董监高人员在具体案件中对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过错程度相关。在具体案例中,法院通常会通过以下五个方面来考察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过错程度:
董监高是否直接策划/实施/参与了虚假陈述行为;
董监高是否尽到了勤勉注意义务;
董监高的身份角色、知情程度、主观态度、职责相关性、专业知识背景;
董监高是否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入罪;以及
董监高是否证明自己无过错。
为更直观地便于大家理解,我们从公开的判决书中摘录了相关法院说理部分。请见下文:
近年来,中央一直强调“防范金融风险”,证监会多次表态“坚持零容忍政策”和“压实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的合规责任”。在此大背景下,证券虚假陈述一直是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点打击领域,相应地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亦呈现出案件总量创新高、索赔总额数亿元、董监高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责任的趋势。作为专注于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的律师团队,我们将持续关注这一领域的典型案例及判决,并将第一时间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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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载人民网官网: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1/0707/c1001-32150588.html
(访问日期:2021年9月1日)
2. 载证监会官网: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107/t20210709_401326.html
(访问日期:2021年9月1日)
3.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编写,《2018年度证券期货稽查执法投资者保护评价报告》第15页。
4. 相关数据来源于:《2017-2020年度证券期货稽查执法投资者保护评价报告》,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编写。
5. 相关数据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网址:https://law.wkinfo.com.cn/judgment-documents/list?tip=,
最后访问日期为2021年8月23日。
6. 见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2020年度全国投资者保护日”讲话,网址: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005/t20200515_376453.html ,访问日期:2021年9月1日。
7. 上市公司董监高被列为共同被告的案例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粤民终70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粤民终2080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沪民终550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沪民终390号;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978号(本案中上市公司未承担责任,故其董事也不承担连带责任)。中介机构被列为共同被告的案例参见:广州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03民初6125号(本案中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沪民终456号(本案中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证券市场操纵的行政违法行为:实证分析视角下的要件解析(中)
涉及证券市场操纵的行政违法行为:实证分析视角下的要件解析(上)
黄涛(Daniel Huang)
合伙人
dhuang@fangdalaw.com
执业领域:金融及类金融领域、商事领域(公司法/合同法)、行政及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和/或仲裁等
罗珂(Ke L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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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uo@fangdalaw.com
执业领域:资本市场、股权融资和跨境并购
肖春晖(Patrick 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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