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邓永权:情系群众化怨解结
人物简介
邓永权,1976年出生,2000年6月参加工作,现任盘州市司法局两河司法所所长。因在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邓永权于2006年、2009年被盘县(现盘州市)人民政府授予“优秀人民调解员”称号;2008年被六盘水市人事局、司法局授予“优秀人民调解员”称号;2011年被省司法厅授予“全省人民调解能手”称号。
邓永权在群众家中调解矛盾纠纷。
2010年12月14日,盘县(现盘州市)两河乡城关箐村村民张某因与某煤炭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张某将该公司的运输通道堵塞,以致该公司不能正常生产,进而与公司员工及个体运输户发生斗殴,造成张某受伤。
两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得悉情况知后,邓永权立即组织调解人员赶到现场,及时疏散围观群众,将张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并进一步了解情况。
张某康复后,邓永权考虑到其家庭极度困难,且有可能丧失劳动能力,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后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煤炭公司对其进行一次性救助补偿40万元。
“当时,为了避免事后出现推诿扯皮现象,我想到了刚刚颁布的《人民调解法》,准备引导双方申请人民调解司法确认。”邓永权回忆,由于司法局与法院还未建立司法确认衔接机制,相关程序流程也未明晰,他只能在当事人和法院间来回奔波,“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我与法院沟通协调4次后,终于将该调解协议引入司法确认制度”。
2011年9月13日,这起纠纷调解协议由盘县(现盘州市)法院以(2011)黔盘民调确字第1号予以司法确认。盘州市首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由此诞生。
谈及能够促成盘州市首例司法确认案件,邓永权仍为此深感自豪:“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司法确认的引入避免了出现‘调而不结’的情况,让当事人双方都吃上‘定心丸’,这也是作为司法行政工作者的职责所在。”
“站在公平公正立场上,兼顾双方利益,倾听当事人双方意愿,从法律角度引导当事人解决问题。”这是邓永权在10年的人民调解工作中摸索出的经验,而在周围的同事看来,“老邓贴近群众,业务精湛,做事沉稳有条理”。
今年9月22日,刘官街道办瞿家村一名4岁男童在玩耍时不慎掉入粪池,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从而引发补偿纠纷。得知此事,邓永权及同事赶到现场,对当事人进行协调和疏导情绪,将事态掌握在可控范围内。
在调解中,死者家属认为,刘某家中水池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需承担全部责任,要求对方赔偿100万;刘某则认为,自家的水池顶部已经盖好,是死者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
经过6轮调解,死者家属要求赔偿的数额降到20万,但对方当事人只愿赔偿8万,双方当事人互不让步,调解陷入了僵局。
为此,邓永权一方面对死者亲属讲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另一方面提出调解建议:双方当事人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建议由刘某垫付5万元作为死者的善后事宜费用,待法院裁定后多退少补。
通过邓永权的法律讲解和思想开导,双方最终达成了谅解,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这起赔偿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据悉,自任两河司法所所长以来,邓永权先后调解处理各类矛盾纠纷320起。其中,疑难纠纷16起,防止“民转刑”案件11起,调解成功率98%,协议履行率100%。
近年来,盘州市两河街道成为土地开发热点区域,在多个交通项目启动后,相关征地拆迁工作庞杂棘手,大量流动人口涌入该区域,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压力日益增大。
针对周边社会治安具体情况,在邓永权的组织协调下,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稳步推进,司法所人民调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多起陈年旧案得以化解。
1996年12月,城关箐村七组村民与该组陈某签订造林绿化荒山承包合同,合同明确了甲方(城关箐七组)、乙方(陈某)、乡政府、冯家庄村委会受益分配比例分别为:70%、23%、5%、2%。后水盘高速公路建设,需占用这片林地34亩,陈某获得林木补偿款共计15万余元,城关箐村七组村民不认可此承包合同,于引发了该起矛盾纠纷。
了解情况后,邓永权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他动情晓理,讲清道路建设的重要性,请求村民的理解支持。
2015年6月14日,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扣除4000元的树苗款后,甲方享有10万元,乙方享有35000元,乡政府享有7690元,此款由甲方向乡政府写出专题报告,经乡政府批准后用于该组的公益事业。至此,一起群体性纠纷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工作中,邓江河一直抱着这样一个信念:“法律是公正的,但若掺和进了感情的因素,天平自然就会失衡,所以自己始终都保持一份‘平常心’,遇事不偏不倚,公正处理。”多年来,怀着这份“平常心”,邓永权以自己的尽职履责,为维护当地的社会和谐稳定而默默奉献自己的热血。
来源:法制生活报 吴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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