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典】男子发视频辱骂交警被拘 网上言论需谨慎
德江县一男子为省停车费,心存侥幸在路边违停被执法交警开罚单,后心生不满在网上公然使用侮辱性词汇辱骂交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他的这一举动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德江县公安局网安大队依法行政拘留5日。
网警巡查发现辱警视频12月11日17时许,德江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日常网上巡查时,发现一网名为“德江城南***奶茶店”的网友在一网络平台中发布一段涉嫌侮辱当地交警的视频,该网民在视频的封面上写着明显侮辱性文字,并引起上百名网民的观看。
发现该信息后,网安大队民警立即开展核查,并于12月18日将违法行为人覃某(男,24岁,德江县沙溪乡人)抓获。
经调查查明:12月4日11时40分许,覃某因车辆在德江县多维国际菜市路段违停被罚款50元并记2分、学习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3天。12月11日下午,覃某交罚款后开车在路口等待红绿灯时,使用手机拍摄其手中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和“中国农业银行贵州分行交警罚款票据”并制作成短视频,为了泄愤,覃某还在该视频的封面上写上明显侮辱性的文字并在网络平台中发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相关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德江警方表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公安部于今年8月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权利保护。意见稿提出,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应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相关法规,覃某已依法被处行政拘留5日。
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紧密相连,网络秩序关乎现实生活秩序。各种网络平台不是泄愤圈,网络空间更不是法外之地,敬请各位网民依法上网,文明上网,任何无视法律、肆意妄言的网络违法言论及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法制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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