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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运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冷芸时尚 冷芸时尚 201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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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者


冷芸时尚圈6群群友

时间:2019年4月28日

庄主:许黎-长沙-知识产权研究生

讨论提纲


01

知识产权的界定概述

02

著作权基本法律知识

03

典型案例分析


庄主简介


许黎-长沙-知识产权研究生,本科毕业于中南大学法学专业;已保研中南大学知识产权专业硕士。



引     言


近日,国内知名图片网站视觉中国因为一张人类史上首张黑洞真实影像照片把使自己陷入了整个行业的黑洞,并因此引发了社会各界关于版权保护问题的思考。如何保护创新成果,加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我们拟从视觉中国黑洞版权事件相关法律问题出发,聚焦新媒体运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研讨。



新媒体运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以下所有讨论内容仅代表发言者观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


 一、知识产权的界定概述


黄明-广州-6群副群主:

对于今天日报中吕燕被抄袭,她维权会成功吗?群友们怎么看呢?


从法律上来讲,服装抄袭最大的阻碍在于知识产权难以界定,维权成本过高,以及时尚自身的文化挪用属性。众所周知,抄袭猖狂且难以得到解决,是服装行业内原创设计师们一直苦恼的问题。对于知识产权,向来是一个灰色的模糊地带,一般知识产权保护法主要保护比如书籍、摄影、音乐、电影等类型的原创作品,但是却很少涉及服装和配饰。


因为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均未将服饰纳入保护范围,所以长久以来,一款服饰设计的创意部分或独特部分如印花等图案元素或许能够得到保护,但是整个服装却没有并没能很好的保护。


许黎-长沙-知识产权研究生:

服装可以用著作权加以保护。设计过程中保留各底稿并全程署名,一设计出来立马进行版权登记。这在争议中会比较有利。淘宝部分原创服装店铺都有登记证书。


 

(图片来自淘宝)


黄明-广州-6群副群主:

服装设计稿有著作权,但服装成衣难以通过著作权实现。


一般而言,对于成衣上附着的图文设计而言,只要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可以单独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而受到保护。


对于成衣本身的立体形状和造型设计而言,主张其著作权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究其原因,在于成衣本身的立体形状和造型设计即使具有美感,也很难与衣服的实用功能分离,而一项不能与功能分离的美感,是难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这就是版权法上的“实用性和艺术性剥离”原则。


许黎-长沙-知识产权研究生:

是的,除了著作权,还可以寻求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服装应该是属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范畴,可以通过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版权保护只保护美感,不保护功能和实用性内容。外观设计可以保护到产品外部的艺术或装饰性的设计。设计内容包括形状、式样、色彩或其组合等。


黄明-广州-6群副群主:

是的,所以就需要运用《专利法》来申请保护。将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服装设计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予以申请,即将对服装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


同时还有一点就是凭借《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列出的情形(即“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 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 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权利人就可以凭借《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许黎-长沙-知识产权研究生:

著作权基于创作自动取得,可以用于保护服装中具有美的元素,维权较方便快捷。外观设计专利可以保护服装的立体形状和造型,但需申请获得权利,申请周期长不利于攻占市场。反不正当竞争是在外观设计拥有较高知名度时,可以寻求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加以保护。路径多条,大家可以积极维权。


小结: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国要深度融入世界经济。


知识产权是提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是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战略制高点。


《民法总则》第123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著作权基于创作自动取得,可以用于保护服装中具有美的元素,维权较方便快捷。外观设计专利可以保护服装的立体形状和造型,但需申请获得权利,申请周期长不利于攻占市场。反不正当竞争是在外观设计拥有较高知名度时,可以寻求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加以保护。路径多条,大家可以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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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著作权基本法律知识


讨论如下:


许黎-长沙-知识产权研究生:


这个属于作品吗?


丁育钦-武汉-6群副群主:

我感觉也属于作品。


许黎-长沙-知识产权研究生:

是的。国旗、国徽其实也属于作品,在国外它被称作“政府作品”。那大家觉得它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呢?


黄明-广州-6群副群主:

作品: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产生的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性质具有独创性而以一定有形形式复制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


许黎-长沙-知识产权研究生:

是的,那这里面就有两个要件。一个是实质要件:具有独创性;一个是形式要件:可以用载体表达出来。但是国旗、国徽适用单独的法律。因为版权具有垄断性,所以国旗、国徽属于公共领域,不享有著作权。


黄明-广州-6群副群主:

黑洞照片,根据图片来源欧洲南方天文台的官方回应,“除非特别注明,在ESO官网上发布的图片、视频和音乐,以及新闻稿、公告、博客文章和标题的文本,均根据知识共享4.0版的国际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4.0 International License)直接获得许可”,这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在保留署名的前提下自由使用上述黑洞图片,视觉中国属于无权代理且无权主张任何著作权。


Alice-广州-五群副群主:

比如说线下活动的照片,到底是属于摄影师还是属于主办方呢?


黄明-广州-6群副群主:

这是属于公关摄影的范畴。版权是属于摄影师,图片许可和图片的用途都是有相关规定的。公关摄影通常会和公共关系活动的举办联系在一起,是由企业、单位或公关公司委托摄影师拍摄的以企业宣传、信息传递等为目的而进行的活动。


许黎-长沙-知识产权研究生:

公关摄影在法律上应该称为委托作品,是企业单位委托摄影师拍摄。

1、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2、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所以著作权应该是属于摄影师的,但是企业可以和摄影师约定免费使用该作品或者可以修改等等。


如果大家以后因为使用网络上的图片被起诉了,也不要慌张。大家可以想办法证明或者找寻图片的真正权利人,不要轻易就因害怕诉讼签订许可协议。


黄明-广州-6群副群主:

网络上的图片就是不太好找寻真正权利人,才被视觉中国“趁火打劫”,庄主有啥方式不?


盒子-深圳-品推:

新媒体很多使用的图片都来源不明,顶多标个“来自:XX网”。如果去寻找版权,文章已经滞后不晓得多久了。


许黎-长沙-知识产权研究生:

尽量使用加入了CC协议的网站的图片。这种知识共享协议可以允许你免费使用修改,不会造成侵权,知乎上有这种的网站推荐。


筒子们知道著作权怎么取得不?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的,无须经过任何批准或登记手续。


黄明-广州-6群副群主:

这是原始取得。


许黎-长沙-知识产权研究生:

人身权永久保护,人身权就是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还有继受取得,包括合同转让、继承、遗赠的方式,获得著作财产权。


一般情况下,作者是著作权的直接主体,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其他人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比如一般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汇编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等等。这个著作权法有详细规定。比如,张艺谋导演的《我的父亲母亲》著作权人不是归张艺谋,著作权归制片人,就是投资人。这是著作权法的特殊规定。


黄明-广州-6群副群主:

@丁育钦-武汉-6群副群主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Dean:

@许黎-长沙-知识产权研究生 专利权交了保费就代表我也是专利未来利益的享有人吗?我听过有一作、二作。因为最近有个大学的人想和我摊专利费,我不知道摊费用之后,这个专利于我而言是不是有什么实质性的益处。


许黎:

交了年费不一定是专利权人。因为专利权是申请审查合格才授予的,专利权人也需要进行登记的,你没有登记就不是专利权人。


小结:

著作权基本法律知识:

1、作品的定义: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2、著作权的客体:(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著作权的取得与作者

(1)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的,无须经过任何批准或登记手续。此外,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只要作品已经创作完成就能取得著作权的保护。

(2)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3)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4、著作权人的权利

人身权: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5、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1)职务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①作者与本单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 

②作品创作在本职工作范围之内。 

③创作的作品与本单位的工作性质相符合。

(2)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

①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作品。

②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6、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7、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1)汇编作品的概念及特征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2)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

①汇编作品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 

②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③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8、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1)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2)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9、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1)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2)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10、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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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典型案例分析


问题:自己作词改编一些当红歌曲,但不做商业用途,需要和歌曲所有者进行沟通吗?


黄明-广州-6群副群主:

单纯的个人改编基本上都不会被因为侵权起诉,但是一旦商用或者以盈利为目的那就不一样了。


许黎-长沙-知识产权研究生:

商用是重要的考虑因素。就算没有商用,未经原作曲人同意,也不能改编,否则侵犯了改编权。所以改编曲子也要谨慎,原版权人不告你,可能是他嫌你钱少,等你有了名气赚了钱,他就可能会想着来捞一笔。小岳岳就因为《五环之歌》被告了,原版是《牡丹之歌》。版权人不是蒋大为老师,而是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盒子-深圳-品推:

不收版权费不代表没有侵权,这属于私人协商后对于侵权的处理方法。邓紫棋公司要收回“邓紫棋”艺名使用权。他们公司有权利收回么?


许黎-长沙-知识产权研究生:

这个是因为公司拿这个名字注册了商标,商标所有权人是公司。


黄明-广州-6群副群主:

“邓紫棋”是邓诗颖的艺名,其本人享有该艺名的知识产权和人格权。具体来说,艺名邓紫棋已经与邓诗颖本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的市场联系,享有商业标识类的知识产权。


同时,艺名作为姓名权的一个法定类型,是邓诗颖人格权的一部分。因此,蜂鸟音乐无权禁止邓诗颖继续使用邓紫棋艺名。


针对蜂鸟音乐在注册“邓紫棋”等商标的行为,邓紫棋本人还可以通过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等方式主张权利。


许黎-长沙-知识产权研究生:

还是可以用的,因为艺名也属于姓名,商标权和姓名权冲突,优先保护姓名权。


《商标审理标准》中也有相关规定“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小结:

问题:自己作词改编一些当红歌曲,但不做商业用途,需要和歌曲所有者进行沟通吗?


法律焦点:歌曲是什么作品?歌曲作者享有哪些权利?合理使用的界限?


答:自己作词改编当红歌曲,改编而成的新作品的著作权由改编者享有。若“不做商业用途”指“仅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但若未经原词曲著作权人许可,将改编后的歌曲放到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会侵犯原词作者的改编权。


 庄主总结 


感谢大家的积极参与,在讨论过程中,大家提出的很多观点都值得深入探讨。以下是我根据大家的讨论整理总结所得:


 一、知识产权的界定概述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国要深度融入世界经济。


知识产权是提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是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战略制高点。


《民法总则》第123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著作权基于创作自动取得,可以用于保护服装中具有美的元素,维权较方便快捷。外观设计专利可以保护服装的立体形状和造型,但需申请获得权利,申请周期长不利于攻占市场。反不正当竞争是在外观设计拥有较高知名度时,可以寻求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加以保护。路径多条,大家可以积极维权。


二、著作权基本法律知识


著作权基本法律知识:

1、作品的定义: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2、著作权的客体:(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著作权的取得与作者

(1)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的,无须经过任何批准或登记手续。此外,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只要作品已经创作完成就能取得著作权的保护。

(2)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3)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4、著作权人的权利

人身权: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5、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1)职务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①作者与本单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 

②作品创作在本职工作范围之内。 

③创作的作品与本单位的工作性质相符合。

(2)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

①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作品。

②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6、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7、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1)汇编作品的概念及特征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2)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

①汇编作品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 

②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③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8、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1)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2)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9、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1)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2)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10、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三、典型案例分析



问题:自己作词改编一些当红歌曲,但不做商业用途,需要和歌曲所有者进行沟通吗?


法律焦点:歌曲是什么作品?歌曲作者享有哪些权利?合理使用的界限?


答:自己作词改编当红歌曲,改编而成的新作品的著作权由改编者享有。若“不做商业用途”指“仅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但若未经原词曲著作权人许可,将改编后的歌曲放到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会侵犯原词作者的改编权。


庄主微信:


跟庄副群主:丁育钦-武汉-6群副群主,目前就读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二国际商务专业,学习ACCA,希望能和时尚行业深度接触。



黄明-广州-6群副群主,目前任职于由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商品与质量·奢侈品》杂志,法学专业,期待能够更多的结识奢侈品行业从业人员。





总结整理:许黎-长沙-知识产权研究生

编辑:Fu Di


感谢您的阅读,

期待今后更多的讨论也欢迎大家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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