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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忠诚、白石等16名责任人员)

证监会 财税闲谈 2023-02-24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16年08月18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忠诚、白石等16名责任人员)  

文  号: 〔2016〕102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忠诚、白石等16名责任人员)

〔2016〕102号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

 

 

当事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杨忠诚,男,1961年2月出生,时任北大荒副总经理、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鑫亚,北大荒全资子公司)董事长,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白石,男,1972年10月出生,时任北大荒鑫亚总经理,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丁晓枫,男,1959年9月出生,时任北大荒总经理、董事,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刘艳明,女,1952年7月出生,时任北大荒鑫亚运营总监,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赵幸福,男,1966年4月出生,时任北大荒鑫亚副总经理,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

 

赵亚光,男,1967年2月出生,时任北大荒鑫亚扶余项目部高级主管,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刘长友,男,1962年12月出生,时任北大荒董事,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王贵,男,1963年11月出生,时任北大荒董事,住址:黑龙江省北安市农垦社区。

 

陶喜军,男,1961年3月出生,时任北大荒董事,住址:黑龙江省北安市农垦社区。

 

于金友,男,1954年6月出生,时任北大荒董事,住址:黑龙江省密山市牡丹江农垦社区。

 

宋颀年,男,1963年2月出生,时任北大荒董事,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朱小平,男,1949年3月出生,时任北大荒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于逸生,男,1952年5月出生,时任北大荒独立董事,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李一军,男,1957年8月出生,时任北大荒独立董事,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赵世君,男,1967年3月出生,时任北大荒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闽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北大荒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北大荒、杨忠诚、白石、丁晓枫、赵幸福、刘长友、王贵、陶喜军、宋颀年、朱小平、于逸生、李一军、赵世君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应当事人杨忠诚、白石、丁晓枫、赵幸福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听取了杨忠诚、白石、赵幸福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丁晓枫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会对丁晓枫终止听证。刘艳明、赵亚光、于金友经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未在规定时限内要求听证或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北大荒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北大荒鑫亚通过亚麻交易虚增2011年度利润1,600.58万元

 

2011年11月至12月,北大荒鑫亚向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荒鑫亚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青枫亚麻)销售4,071.03吨亚麻时,与青枫亚麻串通,另签订虚假合同,每吨加价4,600元,虚增2011年度利润1,600.58万元。

 

二、北大荒鑫亚通过水稻交易虚增2011年度利润3,524万元

 

北大荒鑫亚委托鸡东县忠旺粮库(以下简称忠旺粮库)代理收购、保管及销售水稻。2011年,忠旺粮库将代理北大荒鑫亚保管的35,325.87吨水稻烘干整理后剩余33,600.51吨,与北大荒鑫亚的经办人赵亚光联系确定价格后,销售取得含税收入7,421万元,北大荒鑫亚此项业务为亏损。为了不暴露亏损并完成目标任务,北大荒鑫亚通过伪造合同等方式,使本项水稻销售共确认含税收入11,403万元,导致虚增2011年度利润3,524万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机构的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北大荒鑫亚2011年亚麻销售虚增利润1,600.58万元以及水稻销售虚增利润3,524万元,导致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北大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王道明作为北大荒时任董事长,直接授意了北大荒鑫亚相关虚增利润行为,并签字确认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杨忠诚作为北大荒时任分管北大荒鑫亚的副总经理、北大荒鑫亚董事长,知悉北大荒鑫亚虚增利润的相关行为,并签字确认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丁晓枫作为北大荒时任董事、总经理,于2011年底要求北大荒鑫亚必须完成1.3亿元的利润指标,并签字确认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白石作为北大荒鑫亚时任总经理、刘艳明作为北大荒鑫亚时任运营总监、宋炳祥作为北大荒鑫亚时任财务总监、赵幸福作为北大荒鑫亚时任副总经理、赵亚光作为北大荒鑫亚时任扶余项目部高级主管,策划、组织、实施或者参与了北大荒鑫亚虚增利润的相关行为;认定上述人员为北大荒涉案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长友、王贵、陶喜军、于金友、宋颀年、朱小平、于逸生、李一军、赵世君作为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的签字董事,没有证据显示其勤勉尽责,对北大荒相关事项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我会认定其为北大荒涉案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北大荒在申辩材料中,对我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异议,但基于以下理由,请求不予处罚。第一,公司目前发展步入良性轨道,历史违法违规因素已经全部消除。第二,公司如被处罚,将导致公司前途命运黯淡。第三,公司现任董事长刘长友如被处罚,将对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带来损失。

 

我会认为,北大荒的上述申辩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杨忠诚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杨忠诚不存在违法行为,请求不予处罚。第一,不能认定杨忠诚知悉并参与了亚麻项目虚增利润事项。虽然部分人员在询问笔录中提到杨忠诚参与此事项的制定计划、对外谈判等工作,但各份笔录对杨忠诚参与该事项的描述不能相互印证,而且没有其他证据与此印证,涉及虚增利润的合同也未经杨忠诚同意。第二,王道明请鸡东县粮食局局长田某帮忙协调虚增水稻销售利润,杨忠诚在场,只能说明杨忠诚知悉有此计划,不能说明杨忠诚赞成或知悉此计划实施。涉案合同显示“经电话请示杨总同意”不能证明杨忠诚知悉伪造合同。第三,杨忠诚对北大荒鑫亚虚增利润不知情,没有披露该信息的义务来源,相关法律没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释义,不能仅凭杨忠诚的公司高管身份,认定杨忠诚为虚增利润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我会认为,杨忠诚作为北大荒时任副总经理,分管北大荒鑫亚,未勤勉尽责,知悉北大荒鑫亚相关虚增利润行为,并签字确认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我会认定其为北大荒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根据其涉案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并无不当。

 

白石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本案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不予处罚。第一,关于亚麻项目,北大荒鑫亚将第二年能够实现的利润挪到第一年,符合会计规定,不构成虚增利润。第二,白石没有实施、策划、组织、参与水稻项目虚增利润事项。白石认为水稻销售利润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且始终要求按合同约定价格执行,导致利润流失的原因是刘艳明和忠旺粮库等单位和人员私下运作造成的。2011年11月,白石和赵幸福向赵亚光询问水稻交易情况,赵亚光坚称没有造假。第三,白石不是北大荒的管理人员,不应当承担北大荒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的责任。第四,北大荒鑫亚虚增利润行为发生在2011年,并于2011年已经完成,而证监会对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行为的调查是从2014年才开始的,行政处罚已过时效。

 

我会认为,白石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第一,关于亚麻项目,北大荒鑫亚在未实际实现销售情况下,通过签署虚假协议方式暂估收入与利润入账,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构成虚增收入及利润。第二,证据显示,杨忠诚具体安排白石完成北大荒鑫亚的利润指标,对于水稻项目,白石明知粮价大跌并要求水稻销售随行就市、尽快变现回款,却仍然同意签署虚假销售合同。第三,《证券法》未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限定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11〕225号)认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组织、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可以认定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白石策划、组织、参与、实施了相关虚增利润行为,导致北大荒信息披露违法,应当认定为北大荒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四,关于处罚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属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处罚时效期间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013年8月,我会对北大荒进行检查,发现北大荒涉案违法事项;2013年11月,我会向北大荒出具了《调查通知书》;北大荒于2012年4月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因此,我会行政处罚未过时效。

 

丁晓枫在申辩材料中请求减轻、免予罚款。第一,涉案利润指标是北大荒向北大荒鑫亚下达的,北大荒鑫亚从未提出完成利润指标有困难,作为时任北大荒总经理,督促检查下属公司完成利润指标是正常履职行为。其从未指使北大荒鑫亚虚增利润,直到领取事先告知书时才知道涉案事项。第二,北大荒从未布置、要求北大荒鑫亚虚增利润,北大荒副总经理杨忠诚和董事长王道明的相关行为应由其个人负责。第三,对于在2011年年度报告签字确认问题,其做出过努力,但利润指标是北大荒鑫亚初步上报后由财务部门核定、北大荒与北大荒鑫亚双方确认的,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和外审机构均未发现虚增利润事宜。

 

我会认为,丁晓枫作为北大荒时任董事、总经理,应对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不知悉、未参与虚增利润行为,不是当然的免责理由。涉案期间,丁晓枫负责财务等工作,分管财务部等部门,是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其于2011年底要求北大荒鑫亚必须完成1.3亿元的利润指标,应当对北大荒鑫亚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予以特别关注。丁晓枫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勤勉尽责,对涉案事项尽到了必要、适当的注意,对其申辩意见,我会不予采纳。

 

赵幸福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请求撤销其行政处罚措施。第一,关于亚麻项目,其作为北大荒鑫亚时任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由于财务和业务部门认可该事项,并且公司领导同意,他才在合同审批单上签字,而且其签字只是内控流程要求,不起实质作用。其后期积极推进亚麻业务规范运作。第二,其未参与、策划、组织、实施水稻销售虚增利润事项。2011年8月,他在外地参加培训,没有参加也不知悉北大荒鑫亚研究水稻销售的会议,他对签订虚假销售合同事情并不知情。因为业务部门称已经完成销售,并全额回款,只是为了满足财务入账要求补充手续,才在相关合同审批单上签字。他后期经努力追回了部分货款,为公司挽回了巨大损失。第三,2013年10月以后,他被“离岗待命”,单位每月发500余元生活费,后因涉嫌“失职罪”被羁押,没有收入来源,没有能力支付高额罚款。他一直以来敬业奉公,积极配合证监会调查工作,如实陈述所了解的情况,协调有关当事人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我会认为,赵幸福作为北大荒鑫亚时任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参与了涉案相关事项,不能免责,同时鉴于相关证据证明其在涉案事项中的作用较轻,并能积极配合调查,可以酌情处罚。

 

北大荒时任董事刘长友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对我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异议,但请求不予处罚。第一,涉案违法事实为其任董事长之前形成的问题,他在配合证监会调查与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第二,其对北大荒鑫亚虚增利润行为不知情,其在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基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论。第三,如果他被处罚,会对公司及全体投资者造成损失。

 

北大荒时任董事王贵、陶喜军、宋颀年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作为北大荒时任董事,不是北大荒虚假陈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一,对于涉案虚增利润行为,其主观上没有共谋、欺诈,客观上不知情,未参与、策划、授意、实施该等行为。第二,会计报表的专业性内容不在其审查范围内,其在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没有过错。第三,已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在年度报告上签字就是为了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年度报告按期、完整、真实披露,王贵还提出其曾积极要求对年度报告采取严格的审计。第四,积极配合证监会调查。

 

北大荒时任独立董事朱小平、于逸生、李一军、赵世君在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在日常履职中实施了多项措施,要求公司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包括及时指出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整改、抵制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推动公司强化内部控制、通过公开信规劝公司领导守法合规经营等。第二,公司内控失灵、公司治理存在问题,独立董事对涉案系统性隐蔽的造假行为并不知情,尽管已经履行了必要程序,也没能揭示出造假问题。第三,其具有丰富的公司管理经验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任职以来勤恳敬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2011年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独立董事尽到应有的责任而未予以处罚。请求在处罚时酌情考虑。

 

我会认为,刘长友、王贵、陶喜军、宋颀年作为北大荒时任董事,朱小平、于逸生、李一军、赵世君作为北大荒时任独立董事,均应对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不知悉、未参与虚增利润行为,或者缺少专业背景而依赖中介机构的判断,不是当然的免责理由。现有证据未显示其对涉案事项予以关注,尽到了必要、适当的注意。刘长友所提其受处罚将影响公司发展的申辩,也非法定免责理由。本案审理时,已经综合考虑了北大荒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上述涉案董事的涉案情节。因此,不采纳上述申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北大荒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杨忠诚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白石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四、对丁晓枫、刘艳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赵幸福、赵亚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刘长友、王贵、陶喜军、于金友、宋颀年、朱小平、于逸生、李一军、赵世君给予警告。

 

本案调查、审理期间,王道明、宋炳祥因病去世,不再给予处罚。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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