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给自己挖坑,个税改革后2018年终奖要不要提前发?
新个税出台后,最近很多人在讨论,2018年的年终奖会如何计税?从税务筹划角度来说,要不要赶在2018年底之前发掉年终奖?
最近看到一些大V和公众号,建议企业在12月31日之前发年终奖,理由是可以享受年终奖的计税政策。
以上提出“2019年之前发放年终奖更划算”,继而要大家“在2019年1月1日前把2018年的年终奖发了”,无非就是想适用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计算办法”,但真的可行吗?
答案是非常不靠谱。原因如下:
第一、国税发〔2005〕9号文件明确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对很多单位来说,2017年的年终奖是放在2018年初发放的,在2018年已经使用过一次年终奖计税办法,所以现在已无法再使用这个计税方法,提前发放会并到当月工资计税,则会大大加重税负。
第二、2018年年终奖政策现在还不是很明确,未来政策可能有两种情况:
a.给予2018年年终奖再给予一次单独计税的过渡政策,在2019年发放2018年年终奖单独计税,这样的话就不用提前了;
b.不出过渡政策,直接按新个税法来。新个税是按年度综合所得纳税的(平时每月计算的,只是预缴,到最后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其实也没太大影响,因为2018年终奖在2019年发放,2019年终奖会在2020年发,这样的话,纳税人税负也基本不会增加。
第三、作为企业和员工,不光要考虑个税问题,还要考虑社保缴纳问题,年终奖提前到2018年发放,计入2018年工资总额,会提高下一年社保缴纳基数,对企业来说,社保负担会加大。这里也提醒一下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综合考虑各项税费负担,不能只看某一项税费。
所以,大家还是不要太纠结年终奖何时发放这事了,绝大多数单位没必要赶在2018年底前发今年的年终奖,尤其是2018年初已经用过年终奖计税政策的单位,肯定不用考虑这个事了。
如果真按某些人建议,提前发放2018年终奖,可能反而给自己挖了个坑。